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以下是边肖为每个人收集和出版的书面材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1.立法背景: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胜利的结合体。
这似乎是因为法国新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其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和资本主义兴起时期,满足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写于20世纪初,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和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从自由主义到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勇克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
在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绝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了。
2.体例安排:《法国民法典》是根据《法律阶梯》编纂的,分为卷、版、章、节、篇、段。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三卷,内容包括人、财产和所有权的各种变化,以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教义汇编》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五个部分。从体例上看,共2385条,分为总则、债法关系、物权、亲属法、继承法五个部分。
三.内容:1。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只是以序言作为总则部分。
其内容主要是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共分六条。
《德国民法典》是最早编纂《民法通则》的法典,共分七章227条,包括第一总则、第二物权、第三债法通则、第四合同、第五侵权、第六亲属、第七继承。
2.物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区分物权和债权,没有独立的物权体系。
其关于债权和物权的规定是混在一起的。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原则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
其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产权制度。
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所有权,还确认其他财产权。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系统科学,概念准确,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作为单一部分,明显区别于债权。
其对物权的规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物权社会化倾向增强。
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限制,所有权的负担。
第二,从以物的所有权为中心向以物的使用为中心的转变。
第三,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法国民法典》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将债法和继承法一并规定,规定了债的原因是合同、法律强制、负担义务和债务人自身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二部分规定了债法,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无故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四.对象: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只有自然人这个概念存在。
当时因为资本主义不够发达,公司还是不发达,因为主要是个人经营。
法人制度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越来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
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群体的地位,承认其人格。
该守则正式确立了营利性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并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动词 (verb的缩写)具体制度:1。私有制在法国民法典中受到绝对保护。所有权是不受限制地使用、获利和处置事物的权利。唯一的限制是不允许使用法律所禁止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多种方式限制所有权,增强了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2.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必须遵守法律。
3.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即使客观上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在德国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少数规定外,很少有灵活的条款,司法机关在实施法典时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灵活条款和参照条款在德国民法典中被广泛使用,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做出灵活的判决,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个。
语言: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形成简洁的法律风格;德国民法典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
由于对科学结构的过度追求,现实生活中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往往被忽视。结构的规则规定在代码的不同部分,术语被抽象、概念化并以特殊的术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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