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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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首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提出城市长远发展的空之间布局的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时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城市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包括:提出城市整体城乡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水土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控制原则;预测城市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确定各镇空的人口规模、功能分区、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这个原则决定了城市交通的发展战略。
提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分析城市的功能,提出城市的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止、限制和适用区域的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市空之间的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了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提出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密集、经济和建设高的城市区域的中心城市应在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协调的建议。
确定生态环境、水土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之间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预测城镇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确定空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区、布局和建设标准。
提出重点镇的发展方向、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原则上确定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城市规划区应当位于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提出实施计划的措施和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确定城市的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划定禁止、限制、适宜和已建区域,并制定空之间的控制措施。
确定乡镇发展和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开发、限制开发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用地。
研究中心城市空之间的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确定空建设用地布局,提出土地利用强度控制分区及相应的控制指标。
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划定各类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划定江河湖泊的保护范围,确定岸线利用原则。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确定特色保护的重点领域和措施。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住宅用地布局;重点确定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
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发展目标和主要设施的总体布局。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
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和地质灾害防护的规划原则和建设导则。
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提出地下空的开发利用原则和建设方针。
确定空之间的发展顺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城市规划区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开发区域应当得到控制,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和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规模、土地利用强度控制分区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种城市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房开发布局。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及其保护区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地下文物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和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御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室、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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