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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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通行。
这篇文章是关于车辆右行的原则。
右侧通行是我国车辆通行的基本原则,许多其他交通规则也采用这一原则
基础和前提。
右侧通行的标准是,道路上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画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面向方向设为左右,即左手边的道路为左路,右手边的道路为右路,有特殊规定的车辆除外。
在路口,如果有岗哨或中心圆,以岗哨或中心圆为界,从其右侧左转,有特殊规定的车辆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右侧通行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原则。自行车被视为行人。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常规模式:右侧交通和左侧交通。
大陆法系国家多在右侧通行,英联邦国家多在左侧通行,美国在右侧通行。
右侧交通和左侧交通也会对机动车的设计和结构产生直接影响。
在靠右行驶的国家,机动车的方向盘一般是靠左的,而在靠左行驶的国家,机动车的方向盘大多是靠右的。
早在1985年,我国《城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1987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就规定:“机动车方向盘不得位于右侧。”1992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重申右方向盘车辆不准发放牌照的通知》,1993年又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中重申了右方向盘车辆不准发放牌照。
之所以禁止右方向盘的车上路行驶,是因为右方向盘的车是为实施左行车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而设计的,在我国右行车原则的交通规则下不适合上路行驶。
任何原则都有例外。
在我国右行交通原则下,机动车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靠左通行。
这些例外情况主要是:当整个巷道内的所有车辆都需要向一个方向行驶时,即在所谓的单行道上,如果道路上有标示的路线,则按标示的路线行驶;如果没有标明路线,按照低速右置的原则行驶。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灯的限制。
养路车辆和工程车辆在运营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道路标志标线的限制。
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洒水车、扫地机等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安全运行标准运行;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允许逆向行驶。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构成反向行驶。
倒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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