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五大原则
1.方便上访者的原则。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和办理信息提供各种便利,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得到快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总结信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
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信访的职责和分工,处理好“条”与“块”的关系。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信访问题。
“及时、局部”是指尽快、就近解决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疏导教育”是指在办理信访过程中,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惑释疑,疏导情绪。
4.标本兼治、预防与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完整性,要求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还要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原因,提前预防,明确根源,标本兼治。
5.责任原则。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
责任原则是,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来建立“待解决的事情”的长效机制。
扩展数据: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团体与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部门、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中负责信访的机构或人员联系,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呼吁解决问题,有关信访机构或人员采取一定方式处理的制度。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结合疏导教育。
特性
除了法律之外,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方式是相对直接的利益表达。
但由于关于信访的信息一般都是由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筛选后提交给相关领导和机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199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的一般原则是“分级负责、集中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2005年,新的《信访条例》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其中,分级负责、属地或集中办理导致了信访机关主要办理信件还是转送信件的问题。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2003年指出,“80%以上的人民来信来访是基层应该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
所以,“分级负责”是指,除了基层,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向下转发信件,而不是处理信件。
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信访的具体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完整的集中管理规定之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集中分工办法》,规定了党纪、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察等35个方面的信访职责。
上级机关的工作主要是转信件。这些信访转移到基层,基层不能再转移了,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主负责人的工作格局。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集中办理”最终落实到地方党政领导身上,专门的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从上到下传递信访信息。
正是这一点引起了“信访部门是第二邮局”、“信访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批评。
新《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更多的协调和监督权,但其转信职能不会改变。
改变信访向上责任的关键是将信访转移到NPC框架内。
信访制度嵌套在中国现行的“向上负责,向下管理”的政府体制中。
在这一制度改变之前,信访制度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信访的功能不可轻易否定。
转变“向上责任”的关键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
如果地方人大能监督地方政府,那么上级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的必要性就小一些。
因此,将信访与NPC制度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信访制度由向上责任向向下责任的转变。
据此,调查听证在人大框架内进行,然后向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参考:百度百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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