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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中国历史上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导语:中国历史上与其他国家签订过哪些不平等条约?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一.《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原名“万年和约”,又称“白门条约”和“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和伊里布与英国代表蒲定查在停泊在南京下关河上的英国船高华里上签订了这份合同,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南京条约》由十三条组成,要求中国:1.割让香港

中国历史上与其他国家签订过哪些不平等条约?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一.《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原名“万年和约”,又称“白门条约”和“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和伊里布与英国代表蒲定查在停泊在南京下关河上的英国船高华里上签订了这份合同,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由十三条组成,要求中国:

1.割让香港岛;

2.赔偿英国鸦片价格、商业欠款和军费共计2100万银元;

3.五个通商口岸,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人居住和派遣领事;

4.对于约定的关税,英国商人要缴纳进出口税和报销费,中国海关无权独立;

5.废除公共银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中国自由贸易。

此外,它还规定双方官员应平等接触,释放对方的士兵和平民,并撤出英国军队。

1843年7月22日和1843年10月8日,老公民和普定查先后签订了《中英五港贸易宪章》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实行协定关税和优惠制度,使英国获得领事裁判权和单方面最惠国待遇。

《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中国的商品出口,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掠夺了清政府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加速了清朝的衰落。

第二,《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1895年4月17日中国清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最初叫《马关新约》,日本叫《马关条约》或《日清和平条约》。

《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1894-1895年中日战争的结束。

中国的全权代表是李鸿章和方静,日本的全权代表是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

1.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2.赔偿日本两亿两白银;

3.中国已经开放沙市、重庆、苏州和杭州作为商业港口,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贸易港口投资建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刺激了其侵略野心;使得中国之前的民族危机空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又称《辛丑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后,中国清政府与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订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

由于条约的签订日期是公历9月7日,所以有“国耻1997”的说法。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偿金额最大、主权损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规定:

1.中国赔偿价款和利息共计9.8亿两白银;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边界,允许国家驻军保护,不允许中国人在边界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民众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除了天津大沽口至北京的设防堡垒,允许列强出兵北京山海关铁路沿线的重要地方。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这个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奴隶制条约。

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经完全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此,资本主义的浪潮开始了。

第四,“满洲边界契约”

《满洲边界协定》,又称《齐齐哈尔协定》,是清朝与沙俄于1911年12月20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满洲有两篇文章,主要内容是:

1.清、俄两国从塔尔巴甘达胡第58界点迁移到阿巴图图第63界点;

2、沿着埃尔贡河,到黑龙江与黑龙江交界处。

在这次边界谈判中,根据《旧约》的规定,双方应共同测量陆地和水域的边界,但结果完全超出了测量的范围和《旧约》的规定,以至于新建立的边界点的位置和水道的国界与《旧约》不一致。

陆地边界线的六个边界点全部向南移动,导致中国丧失数百平方公里的土地。

虽然航道边界以埃尔贡河为界,但航道右岸属于中国许多岛屿,却以“埃尔贡河老河道”为借口置于俄国之下。

《满洲边界条约》修改了《旧约全书》,使之有利于俄国,并划定了国界。这是一个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也是腐朽的清政府代表中国签署的最后一个边界条约。

V.中英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云南案条约》和《中英会议条款》,是1876年9月13日清朝与英国在烟台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的签订结束了云南案,但也赋予了英国入侵中国西南边境的“条约权”。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云南案例条约》,分为三部分,共16条,并有“谈判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偿还英国20万白银;中国派大臣带国书赴英,对云南案表示“遗憾”;

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派出的官员就云南和缅甸的贸易章程进行谈判;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到大理或云南其他合适的地方观察贸易情况;

英国仍然保留从印度向云南派遣人员的权利。

第二部分其实涉及到两个方面: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和官方往来。

主要内容如下:(1)总理衙门要“记下各国大臣在北京的情况”,请他们与衙门商定一个统一的中外通商口岸联审宪章;「凡在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发生涉及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大使可派员「旁听审讯」,「旁听者如认为处理不当,可逐一辩论」。

在中外谈判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是中国国籍,他将起诉被告所属国家的官员,该国官员将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审判。

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中国的域外管辖权。

第三部分是“贸易事务”,主要内容是:增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贸易口岸;英国商船获准在长江沿岸的大同、安庆、湖口、沙市停泊和卸货。

每一项特许权都免除外国货物;那些尚未在新旧贸易港口划定特许权的人应该“划定边界”。

此外,《另议专文》中规定,英国可以从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或从印度派遣勘探队到西藏。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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