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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权力更大

导语: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在于一个负责审理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理罪犯。隋唐时期大理寺权力较大,刑部权力较小,明清时期刑部的权力增加,大理寺则负责批驳和平反冤假错案。

大理寺刑部有什么区别?一个负责审理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理罪犯。这个评分期可以分为隋唐明清两个时期。隋唐大理寺刑事部更多的是一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刑部开始加大权力,承担审判责任,大理寺则负责批驳和平反冤假错案。

隋唐

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遇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侍郎,连同御史中的程,都由三位大使来处理。

这一时期刑部的权力比较小,大理寺的权力比较大。

刑部:复查大理寺审理的案件,有权处决七级以下的平民和官员。

大理寺:大理寺是案件的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

御史台:负责监督文武官员,可以参与重大、特大案件的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层并不在刑部和大理寺的管理之下,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

宋朝以后,门下省的权力基本被切断空,官员的处分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

明清时期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法科制度。遇有大案要案,由三庭会审,又称“三庭会审”。

在此期间,刑罚权开始增加,大理寺的刑罚权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

刑罚执行权

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冤假错案的批驳与平反。清代大理寺的权威进一步降低,只有刑部提出的死刑复核案

都察院:监督司法机关,有权“大决策,小决策”。清朝都察院也参与了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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