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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法律 英国宪法历史

导语:英国宪法历史上,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法律被认为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起源于中世纪,是一系列历史演变和法律文书的集合。它不是一部具体的宪法文件,而是由习惯法、判例法和法律文件组成的一种法律体系。英国宪法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社会变革和司法解释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目录导航:

  1. 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法律
  2. 英国制度
  3.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4. 英国议会发展史
  5. 英国的宪法日是哪天
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法律

世界第一部宪法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

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

英国制度

英国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国力迅速壮大。18世纪至20世纪初期英国统治的领土跨越全球七大洲,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和第一大殖民帝国,其殖民地面积等于本土的111倍,号称日不落帝国。

英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国民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英联邦元首国、八国集团成员国、北约创始会员国、英国同时也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

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鲍里斯·约翰逊,

2019年7月24日上台),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英国国家制度不论是君主、议会、行政机构或法院,都深植其根于悠久的历史中,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政治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

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英国君主立宪政体,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首先完成工业革命,国力迅速壮大。18世纪至20世纪初期英国统治的领土跨越全球七大洲,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号称日不落帝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都取得了胜利,但国力严重受损。到20世纪下半叶大英帝国解体,资本主义世界霸主的地位被美国取代。不过,现在英国仍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国。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英国宪法的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现代各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纲性”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特殊的程序才能进行。而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议会发展史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英国的宪法日是哪天

英国的宪法日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日期。

英国的宪法是由《大宪章》(Magna Carta)和《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等法律文件构成的,这些文件并没有规定一个特定的日期来庆祝宪法日。

是英国政府在2015年设立了一个“宪政日”(Constitution Day),旨在纪念宪法的签署和颁布。这个纪念日通常在每年的9月10日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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