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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焚书令”缘何到了汉惠帝才被废止?

导语:公元前213年,李斯建议秦始皇发布“焚书令”。这项法律直到公元前191年才被废除。而《吕后列传史记》记载“省法害官,挟书之法除外”,根据注释,“挟”即“藏”。由此可见,秦始皇死后,他的玉玺已编为“法”,可见杜周“前主为法而写”的说法是有一定依据的。公元前212年,秦

公元前213年,李斯建议秦始皇发布“焚书令”。这项法律直到公元前191年才被废除。而《吕后列传史记》记载“省法害官,挟书之法除外”,根据注释,“挟”即“藏”。由此可见,秦始皇死后,他的玉玺已编为“法”,可见杜周“前主为法而写”的说法是有一定依据的。公元前212年,秦始皇认为“诽谤我”是因为朱升和炼金术士谈到了自己;经过审理,发现的部分学生是“第一个迷惑钱的人”,下令“辱骂”,并下达了“诽谤”和“妖魔”的命令。后来汉朝初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了“妖言令”;公元前178年,中国皇帝废除了诽谤法。可见并非所有的命令在皇帝死后都改名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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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的引用

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汉武帝有意识地任命一些“残暴的官员”为司法官员,威胁贵族和官员。其中,杜周最为著名。他担任廷尉11年,打破了西汉建立以来廷尉任职的时间记录。在他被任命为廷尉之前,西汉已经任命了30名廷尉,平均任期3年2个月。就连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张释之,在他当中国皇帝的时候,也担任了七年的廷尉。后来,杜周被汉武帝提拔为古代学者。

不太爱说话的杜周,看似老实,实则刻薄。他是由著名的残暴官员宗彝和张汤带大的另一个残暴官员。当徒弟成为廷尉掌管司法时,在审理此案时,他想通了被告是皇帝有意排挤的人,他对罗志感兴趣,判了重刑;想搞清楚被告是皇帝有意从宽处理的人,就故意长期关押他,不予处理,时间长了再报皇帝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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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想搞清楚皇帝的意思,是无法理解杜周的办案风格的。他当面指责他:“你是世界级的廷尉,却不遵循三尺法。应该是这样吧?”杜周曰:“三足法从何而来?前主为法而写;只要皇帝现在是指法律,就没有不变的法律!”

《史记·酷吏杜周列传》中记载的这段对话,长期以来被法家视为秦汉时期法律专制主义的表现。法律和命令没有区别,是皇帝的意志。特别是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列传》中记载秦始皇称帝,规定“命为‘制’,令为‘圣旨’”,蔡邕《史记·列传》中说:“制书即皇帝制之命,其文曰‘制’。圣旨。嘿,告诉我。”本来就是说皇帝的命令可以分为制度和圣旨两种。制度是关于制度的命令,圣旨是通知令。但很容易被曲解为“天命”即“制”,“令”即“圣旨”。这样就加深了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的印象。

诏令和法令之间的差异

仔细理解《杜州传》中司马迁对话的语境,可以发现司马迁引用杜州话是为了曲解法律法规的性质而进行的诡辩。也就是说,在当时人们的普遍观念中,法律和命令作为“三足法”的体现,仍然不同于皇帝的制度和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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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令”作为名词使用时是指单一的法律。湖北云梦睡虎地秦陵出土的秦法书《虞书》说:“法不足,民多诈,后有令。”这意味着因为法律不完善,需要定期发布“命令”进行补充。

秦汉时期皇帝颁布的圣旨或制度,当皇帝认为有必要制定为单行法时,会特别提示宰相和古代文人“以其指示为令”,专门将皇帝的指示精神列为法律,并提出法律文本草案。如果皇帝的圣旨本身就比较具体的话,会要求宰相和古代大夫“为令而写”,直接将圣旨改编成法规。大臣也可以向皇帝提出立法建议,拟稿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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