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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 清朝时期的养廉银是怎么出现的 养廉银的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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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清朝的养廉银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实际上用现在最直白的话说,清朝的养廉银就是将部分贪污合法化,以朝廷的名义将其直接派发到官员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但效果并不明白,甚至适得其反。

  雍正之所以采取养廉银制度,关键在于“火耗”。所谓火耗,是指在将碎银熔铸成银锭时所产生的损耗,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开始并不承认这种征收名目,但是屡禁不止,只好默认。火耗地方官的一个主要贪污来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无减,导致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说白了,火耗原本是一种潜规则,皇帝认可的一种贪污。但雍正时期将火耗规定为一种制度,而且将权利收归中央,即“火耗归公”而且对其进行了限制。

  征收火耗是上交给朝廷,而不是归地方官所有,火耗征收额度有限制,只许少不许多,就算地方官多征收也归中央,在客观上有效减轻百姓的负担。但雍正也知道官员薪俸低微。如果断了官员这个财路,地方官员势必采取其他方式盘剥百姓。所以雍正开始给各级官员发“补贴”为之“养廉银”。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征收耗银四十三万多两银子,其中弥补亏空用去了二十万两,发给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有十一万两。养廉银的发放。受益最多的还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禄以数十倍地增长,而京官却只翻了两倍。而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据雍正定下的养廉银规定:

  总督13000至20000两,巡抚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5000至9000两,按察使3000至8444两,道员1500至6000两,知府800至4000两,知州500至2000两,知县400至2259两,同知400至1600两。其他如河道总督6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

  实际上,养廉银就是贪污合法化,火耗归公与养廉银制度,实际上是将官员无限度的的盘剥改变为有限度地贪污。而养廉银在雍正初年还好,但朝中后期,尤其是嘉庆登基以后,养廉银其实已经起不到养廉的效果了,因为通货膨胀,购买力降低,而上下打点的开销反而增大,为了搜刮银子,官员贪污屡禁不止。养廉银已经失去他的现实意义。封建官僚制度不会因为养廉银而让官员变得清廉。养廉银不能必然带来官员的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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