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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历史沿革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曾试图建立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国家检察官和辩护人。同年10月4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组织与政治安全局的关系与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曾试图建立检察制度。

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国家检察官和辩护人。

同年10月4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组织与政治安全局的关系与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人应当研究起诉破坏苏维埃政权法律法规的案件,在法庭讯问被告人时,国家公诉人应当证明罪犯的罪行”。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检察署和国家检察官条例》是人民检察史上第一次专门设置检察机关和检察官。

自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进行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和探索。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院人民委员会成立,办公地点有两个:一个在叶平谢祠堂;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祠,也是检察机关第一个独立办公场所。

是一座深三尺,宽五尺的客家宗祠。建于清朝康熙时期,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根据《工农检察机关组织条例》,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能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政纲和各项法令,保护工农利益。如果发现苏联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提起公诉。

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是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的。

这说明人民检察院从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全国统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法庭临时组织条例》。

按照规定,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正式成立,拉开了我国军事检察工作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如果检察官在法院最终判决后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并重新审判。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总检察长拥有特别上诉权。

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申诉,边区政府可以组织专门法院或者退回高等法院审查”。

1937年9月6日,国共第二次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公室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终结。

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

迄今为止,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参议院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立检察室。

同年4月,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的检察机关、检察长、检察院的职权作了详细规定。这时,检察机关“检查室”有了鲜明的特点。

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

在各个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关也相继成立。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

“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整体建设带来了积极影响,但人民检察工作却受到了负面影响。

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部及其检察官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公安机关承担。

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大起大落。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中国革命进入解放战争。

抗战胜利之初,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得到恢复和重建。关东解放区和山西解放区的检察制度也有重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

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入侵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工作。

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共同决定“因干部不足,暂不建立检察制度,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执行职务”。

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大起大落。

1949年6月23日,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组组长董在《政府组织大纲基本问题》报告中提出了设立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行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投票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确定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全国人民严格遵守法律,承担最高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委员会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希九、周新民、陈少敏、徐建国、王金祥、李世英、卜圣光、冯基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由14人组成,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中南海秦征厅召开第一次会议,罗荣桓主持,全体委员出席。

罗荣桓宣布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尽快制定检察院组织大纲,尽快成立组织开展检察工作。

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置问题,选举李、、兰、、罗瑞卿、、周新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大纲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揭开印章,正式办公。

次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组织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条例。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这也是第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在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临时组织条例》,进一步修订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通则》。

这两个法律文件实施三年,推动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1950年,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发布文件,要求建立检察机关。

到1950年底,中国五个行政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设立了检察分院,50个省、直辖市和省级行政区中有47个设立了检察机关,一些重点特殊地区、市、县设立了人民检察院。

1953年,“人民检察院”的称号开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人民检察院”。

这一变化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制定的。

1954年6月至9月,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检察组织法和检察法同时起草。

毛泽东委员长提议将检察院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建议,一致同意把“部”改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81至8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立、职权及其领导关系。

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定成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定成是共和国第一位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最高检察长。

在五六十年代政治运动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张鼎成连任三届总检察长。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日本侵华期间在押的1062名战犯进行了调查、起诉和处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铁路水运检察院,一些地方也先后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运检察院。

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机构基本建立。

15个铁路局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50个铁路分局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局。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军事检察院已基本建立,有四级:最高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军区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事检察院。

在特种部队部门设置一名督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

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的发展中断,机构被取消,人员被辞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产生了文革筹备委员会。

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产生了文革委员会。

12月18日,江青接见红卫兵时,抨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都是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和毛主席对峙了几年”。

在她的煽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遭到暴力袭击,并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1967年,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提出,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彻底粉碎公安机关。

到1968年上半年,我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检察机关受害最深。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派军事代表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派出了军事代表行使军事管制。

196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响应毛泽东关于下放干部劳动的指示,向中央政府提交了请示报告。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的军事代表联合提出了《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和内务部办公室的请示报告》,留下了公安部和最高法留下的几个人。

毛泽东批示这份报告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撤销。

1969年2月27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领的160多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被送到湖北省荆州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培训,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1973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被撤销,“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工作,“五·七”干校不存在。

同时在北京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留守小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宪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在国家基本法中得到确认。

1979年7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十月革命后,列宁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我国检察组织法以列宁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随后,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在修宪后期,有一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不能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

后来,邓小平做出决定: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会与司法部合并。

1979年的《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而且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侦查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调查。

1979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特别检察院和特别法院,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任命黄为特别检察院检察长。

在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大主犯的过程中,特别检察院检察长黄、副检察长在特别法庭宣读起诉书,并同其他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确认了十大主犯的犯罪事实。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决定》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官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查处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权。

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基本建立了监督和预防审判违法和错误的制度。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检察机关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中心成立后,一个月内收到线索207条,是中心成立前同期的7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推广后,不到一年时间,全国各级检察院设立举报中心3600多个。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问题的通知》。罪犯必须自首,限期坦白。

在通知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万条,全国有3.6万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1988年到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贪污贿赂案件214318件,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县级以上干部4629人,其中局级干部173人,省部级干部5人。

1994年4月25日,《检察官法》正式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

1995年2月28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诞生。

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的轨道。

截至1995年底,全国共有省级检察院28个,区、州、市检察院296个,县、区检察院1283个。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侦查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监督制度启动。

199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纷纷设立检察工作公开大厅。

1999年1月5日,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严格检查、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室分为审批室和审查起诉室。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原控告申诉检察院分为控告检察院和刑事申诉检察院;将审批处更名为侦查监督处,将审查起诉处更名为公诉处;将法纪检察院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院。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

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检察官法》和《检察官分级暂行条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次大检察官认证仪式,对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

2003年10月,根据最高检查的要求,全国各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应建立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通知》。

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工作中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告知羁押期限、提示羁押期限届满、实行超期羁押问责制度等八项制度。

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促进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检察院3630个,省级检察院32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1个,地级检察院359个,县级检察院2887个,军事检察院69个,派出检察院281个。全国检察干警22万人,其中70.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社会开放。

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开放日”。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次集体宣誓仪式隆重举行。

201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各地正在积极完成改制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检察机关原监狱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死刑执行现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处罚监督、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监督、羁押检查监督必要性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新职责。

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的监督、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强制医疗的监督三个方面,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件,提出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把“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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