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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导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浅析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一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浅析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一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劳动合同法外,劳动法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针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物。

一般来说,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系密切。

现在社会上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很多,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会误导公众。

比如说新劳动法颁布了,这显然是错误的。

有人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不完全正确。

由于《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不会被《劳动合同法》取代,而且这部法律至今没有修改,所以没有新的《劳动法》。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从理论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为什么会有「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了」这样的错误说法?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颁布后没有及时颁布。

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地方政府部门采取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制定了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

比如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法规,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都将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只是因为在此之前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存在,有人把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当成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调整劳动关系的细则会与以前有所不同,但《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无新老之分,因为它是先制定的。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主要条款体现了立法精神和原则。

《劳动法》下必须有几部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的一部完整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与《劳动法》形成了从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此外,《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实施。200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首次审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起草了两三年,还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劳动部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进程。

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领域的立法机构越来越多,这些法律与每一个雇主都密切相关。

《劳动合同法》虽然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实施细则上,会与《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一章相冲突。

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在实践中解决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可能有人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就不应该有冲突。

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表述。当初审查《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条款里确实有这么一句话:“本法根据《劳动法》制定。”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样的句子。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呢?《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出类似问题。答案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

这种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劳动法》的附属法律,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如果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应采用新法代替旧法解决冲突。

所以,如果《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既然《劳动法》没有废止,就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其实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职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两者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条款,合同到期的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愿意续订合同,且用人单位未询问劳动者合同期限,且劳动者本人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情况

老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几年,对这家公司有感情。

有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他留下,于是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老王以为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根据劳动法可以和单位签订不定期合同。想到这,他想提醒单位。

但又一想,单位人事部门的政策水平肯定比自己高,而且这个规矩他肯定早就知道了,不用别人提醒,就沉默了。

人事部负责人只起草了一年的合同让老王签。

当时老王没有细看,大笔一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

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经理,问:“你怎么不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人事经理回答:“当时你没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们现在的合同不违法。”

说了这么多,有些人可能不太明白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才能终止。

可以看出,签订这样的合同后,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问题,就可以在这个企业长期工作。

为了在工作中获得稳定感,很多工人愿意与企业签订这样的无限期劳动合同。

但很多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将与员工签订短期定期合同,以此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迫使员工努力工作并产生优异的绩效,同时方便企业利用员工的黄金时代。一旦黄金时代过去,企业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有任何额外负担。

也就是说,在我国,员工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愿意订立。

这也是老王的单位不愿意和他签一年合同而不是定期合同的原因。

老王认为他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根据劳动法,他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公司与他续签一年的合同是错误的。

但是,单位人事经理拿出一份《劳动法》给老王。《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人事经理向老王解释:“单位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单位必须与其职工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

现在你虽然已经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第二个条件,但是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你并没有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你没有满足第三个条件。

在单位必须与其员工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三个前提条件不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与你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不能说违反劳动法。

换句话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一年或者几年的劳动合同。"

应该说人事经理的这个解释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按照人事经理的这个逻辑,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企业内部讲“谁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们就不和他续签合同”。

这样,很多人为了保住现有的工作,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敢提出要求,企业就可以公开和员工续签一年的合同。

员工永远不会有工作稳定感。一旦老了,黄金时代已经被企业用光了,就有可能被企业辞退,很难找到新的工作。

为了扭转这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这样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新规定,我们继续看上面的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结果大相径庭。

情况

同样,老王在公司干了十年续约的时候,也没有说要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还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单位给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签了。

一个月后,老王要求公司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坚持不改。

后来老王别无选择,只能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开庭时,仲裁员必须首先核实老王在该机构工作了多少年。

老王干了十几年是客观事实。

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否同意续签合同。

这个没问题,因为老王和公司续约一年。

仲裁员随后询问单位:“该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复:“我们就是想签一年,然后给他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二话没说就签了。这不是双方的共识吗?”

仲裁员又问老王:“你续签合同时,有没有要求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觉得单位会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是真的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

因此,仲裁员裁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相同的合同签订行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因此,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联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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