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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元朝管制土潘有何历史意义

导语: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原因是什么?行省制度在元朝历史上具有何种意义?本文将探讨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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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2. 海丰县的历史
  3. 布政司是什么官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既然要问“如何看待元朝行省制度”,那么先放结论——行省制不是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而是元朝在当时的多民族并存、疆域辽阔至极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地方分权的特色制度。

首先,行省在开始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元世祖沿用金代行尚书省的旧例,在朝廷设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称都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和征伐事务。比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就是这一类型的。

但设立于至元十年的云南行省,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元世祖末和元成宗初,朝廷改置和增设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等行省,行省逐渐演化成常设的、固定的最高地方官府。元朝廷嫌“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把行省品秩降级为从一品,平章政事两人作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但品秩都比都省低一级。江南等处的枢密院被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政制。这些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行省作为介于路府州县和腹里之间的地方最高官府,权力为历代最大。宋朝的地方官,也就做到一个州的长官了,还不能统一政令。行中书省呢,一是大军区,长期坐镇藩服,统辖地方的镇戍军,有别于中央的宿卫军;二是大财赋区,各省幅员甚广,而且中央地方财赋分割达到了七三开的高比例,使得“藏富之所,聚于诸省”。总而言之,行省权力是很大的。

而且元朝廷也很深谋远虑,把行省划分得犬牙交错,形成以北制南的特点。你们可以看看元朝的行省规划,它把秦岭划给了陕西,那就没人能割据四川行省称王了;河南江北行省使得南方省份没了淮河屏障,大江以南就很容易被北军拿下。

所以元朝的行省制度很特别,用权大而不专比较适合形容它。不能说它的创建使得中央权力更大,也不能说它的创建使得地方权力更大,元朝基本维持了宋代的中央集权。它比后来的清朝做得要好,清朝后面可是有几十年地方做大以至于发生东南互保这样的事件的。至于说后来的两都之战,那是元政府中央内部的矛盾,而不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不能用作元朝中央权力弱小的论据。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4、行省大权的归属制度有利于中央集权。

内容:元世祖忽必烈又分别在河南、江西、四川、云南等十一处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与中书省互为表里,管辖所属府、路、川、县的军政事务。从元代起,行省开始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

作用:行省制的设立,不但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还有效地防止了地方权力过大时,非常简单地就脱离了中央统治。




海丰县的历史

海丰地区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东南沿海出土文物考证,距今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先民在此渔猎种植,生息繁衍。《禹贡》有九州之说,时海丰属九州中的扬州南境;《周礼·夏官·职方》称为藩服之地;春秋战国属南越;战国入楚称百越。

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统一岭南,岭南地区设立三个郡:南海郡(治所在今广州)、桂林郡(治所在今广西桂平县)、象郡(治所在今广西凭祥市)。南海郡下设四个县:龙川县、傅罗县、番禺县、四会县,龙川县东境又设揭阳戍(在今丰顺),以推行“和辑汉越”的政策。海丰全境属南海郡傅罗县。

至秦末,诸侯纷纷叛秦,前204年,新任南海郡尉赵佗为防北方动乱波及岭南,于是割据岭南三郡,自立为王,国号南越。西汉建立以后,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年),西汉中央政府为加强对南越国的管辖权,封名织者为南武侯,在南越国境内建立小诸侯国名南海,其国境在秦龙川县东境,相当于揭阳戍管辖的范围。南海国却因联合闽越与西汉政府对抗,而被南越国收复,南越国更因胜战,将都城以南武侯之名号定名“南武城”,即今广州市。

海丰何时置县,史存二说。一说汉置,一说东晋咸和六年,析博罗置。据[唐]杜佑《通典》和[宋]乐史《太平寰宇记》,皆记海丰为“汉旧县”①。晋成帝六年析南海之东为东官郡,海丰县改隶东官。

西汉元鼎六年(前111年)汉闽越王郢出兵攻南越,南越请求内附。南越平定后,建为汉十三州之一的交州,又增设了两个县揭阳县(今潮汕梅榕一带)、中宿县(今清远一带)。在汉代,海丰全境属交州南海郡傅罗县。东晋咸和元年(326年)析南海郡东部置东官郡。咸和六年(331)年,从博罗县析出宝安县、海丰县、安怀县(今东莞市);同年,原揭阳县拆为海阳县、潮阳县、绥安县(今福建省云霄县)、海宁县等四县。海丰县,隶属东官郡,辖地包括现海丰全境及惠来、普宁、揭西之部分地区。

隋文帝开皇十一年(591),并梁化郡、东官郡和南海郡一部分置循州(郡治今惠州),海丰改属循州。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州为郡,循州改为龙川郡,海丰属龙川郡。

唐高祖武德五年(622),龙川郡复为循州,海丰划东部置安陆县(今陆丰县)。太宗贞观元年(627),安陆县复归海丰县,隶属岭南道循州。

武则天天授元年(690)改循州为雷乡州。玄宗天宝元年(742)改雷乡州为海丰郡(郡治在归善)。肃宗乾元元年(758)复改为循州,属循州。

五代十国时期,岭南一带为南汉所辖。大宝元年(958),改循州为祯州,属祯州。

北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因避太子趟祯之讳改祯州为惠州,海丰县属广南东路惠州。

元代海丰县属江西中书省广东道惠州路。

明代海丰属广东布政司惠州府。嘉靖三年(1524)海丰划出龙溪都合置惠来县。

清代属广东省惠州府。雍正九年(1731)海丰划出石帆、吉康、坊廓3都置陆丰县。海丰存兴贤、石塘、杨安、金锡4都。旧志称:纵横不过270里,即东40里至白沙,东北50里至伯公凹,东南70里至大德港,皆接陆丰;西130里至鹅埠分水塘,西北80里至赤石大安峒,西南90里至小漠旺官圩,南50里至汕尾海,北40里至栅仔岭,皆抵归善(今惠阳)。

民国2年(1913)属广东潮循道;民国9年撤潮循道,改属东江绥靖委员公署;民国19年属第十区行政视察专员公署(包括6县),后改属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包①杜佑《通典》和[宋]乐史《太平寰宇记》此两部书均为较早文献典籍。明嘉靖《海丰县志》据《通典》持汉建邑说。括海丰、惠阳、博罗、陆丰、河源、紫金、新丰、龙门8县)。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至1952年1月属东江专区,1952年1月至1956年2月属粤东地区,1956年3月至1959年3月属惠阳专区,1959年3月至1983年8月属汕头专区,1983年9月至1988年2月属惠阳专区。

新中国成立后,县区域废都约,实行乡镇建制。

1952年春,原属惠阳县的小漠、元澳2个建制乡,划为海丰县属。1958年冬原惠阳县的高潭区又划为海丰县属,至1962年7月高潭区复归惠阳县(今惠东县)。

198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海丰、陆丰两县的行政区域上设置地级汕尾市,并析海丰县南部沿海的汕尾、红草、马宫、东涌、田墘、捷胜、遮浪7镇建置城区;设陆丰县北部山区的河田、河口、新田、螺溪、水唇、上护、南万、东坑等8个镇设置陆河县。汕尾市管辖城区、海丰县、陆丰县、陆河县。

1992年底,市城区设出田墘镇、遮浪镇,新建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1995年,设原陆丰所辖华侨农场为华侨管理区。以上两区属市政府派出机构。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陆丰撤县建市(县级市),由省政府直辖,委托汕尾市人民政府代管。

2011年5月2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授牌仪式在广州举行。海丰县划出鮜门、赤石、鹅埠、小漠四镇总面积463平方公里,规划控制面积约200平方公里的“深圳汕尾特别合作区”的功能区。

2013年底,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梅陇农场、鲘门镇四地组合成汕尾红海湾新区。

布政司是什么官

是从二品(地方官员),从明朝初年开始(洪武九年)设布政司,一直到清朝,是地方的行政长官,官职是从二品,是一个省份的最高长官,

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长官为布政使,官品为从二品,掌管一省的民政、田赋、户籍。

布政使就相当于现今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首长。布政使这个官职最早是在明朝时期被设立的,是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也称为藩司。布政使最早其实出现在明朝。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沿用了元朝时候实行的行省制度,继续以行中书省作为地方的最高行政组织。

布政司是一个衙门的名字,全称是叫承宣布政使司,官名叫布政使。在明朝和清朝时期才有布政司这个机构。是朱元璋设立了布政使,是用来代替机构最高负责人。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

布政司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个地方行政机构,起源于唐朝,后传至明清两代。布政司的职责包括监察地方行政和司法,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管理地方财政,提供教育和文化服务等。布政司的官员由朝廷任命,一般由一位布政使(或布政使衔)担任最高领导。布政司下设若干衙门和机构,如都司、县丞、道员、典史等,负责具体的行政、司法和财政事务。布政司在中国古代官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

布政使,官名,俗称藩台、藩司等,清制为从二品。明代洪武初,明洪武九年(1376年)开始撤销行中书省,陆续设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但江苏则设二员。

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可通过特旨除授、廷臣推荐、吏部开列具题等方式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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