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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妇女自杀成风:解密明朝明代妇女自杀原因

导语: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落的开始。与过去相比,当时的女性自杀具有鲜明的特征。明朝女性自杀的数量是前几代人所没有的。自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杀方式的数量在历史上是罕见的。明代女性自杀最常见的现象是女性和女性的殉道。烈士的妻子是一路坚持走下去,在丈夫死后死去的女人。殉道者是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落的开始。与过去相比,当时的女性自杀具有鲜明的特征。明朝女性自杀的数量是前几代人所没有的。自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杀方式的数量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明代女性自杀最常见的现象是女性和女性的殉道。烈士的妻子是一路坚持走下去,在丈夫死后死去的女人。殉道者是指未婚夫死了,以自杀的方式显示自己的贞操的女性。明朝涌现出大量烈士。据《明朝妇女传》记载,以贞洁、洁白为荣的女性“有一万余人以实录、县志写作”。并记录了300多位女性殉难的史实。《罪恶芦伟》第28卷还记载了87个女人和35个女人,包括所谓的“柳州十六谎”、“奉贤二谎”、“孝贤八谎”、“沛县八谎”、“砀山十六谎”、“奉贤五谎”和“歙县六谎”。此外,在此期间,全国各地的地方志中都记载了大量的烈士和妇女。据《安徽休宁县志》记载,明代该县有烈士和妇女400余人。由于中国古代早婚盛行,烈士自杀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处于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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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女性自杀的另一个普遍现象是为维护荣誉而自杀。当时“男女有别”、“男女不近”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点。很多女人往往因为最小的事情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有人因为被人诽谤和与人发生性关系而自缢,有人在丈夫死后自焚,是因为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美貌而感到害怕,有人只是因为身体被触碰而投河自尽,还有很多人在小偷抢劫时为了躲避侮辱而自杀。

此外,战争期间,许多官员和普通公民经常因战败而死在城市和国家。在这种殉难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屡见不鲜,女性也不少。比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祯皇帝在京山公园上吊后,很多大臣和所谓的烈士一起牺牲,导演了一部“沈嘉殉难”的悲剧。1645年扬州城被清兵攻陷后,很多官员、医生、船员、儒生死在城中,很多女人死在义上。江都失守后,城中被杀的人更多,其中女性被称为“江都成六大谎言”和“孙道生一大谎言”。

明朝也有很多女性因为其他原因自杀。如果有人因为抗拒再雇一个人而自杀,父母去世后会有人举报他的死亡,以此类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女性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自溺、自缢、自焚、自残、自刺、绝食、摸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女性自杀绝非偶然。是特定社会背景下,明代儒家“重义”观念和女性“自始至终”观念极端发展的结果。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儒家“沉生重义”的思想。子曰:“仁者仁者,无存害仁,有杀成仁。”孟子认为,当“生”与“义”发生冲突时,应该“舍生取义”。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自杀可以颂扬整个名字,避免或洗刷耻辱。宋明理学产生后,“沉义”思想向极端片面的圈子发展。他们提出“拯救正义。二程宣称人的欲望都是坏的,要克服它,保持以正义为内容的本性。程颐说:“不是理直气壮就是自私自利,谁也不想理直气壮。“人们认为“正义”和“人的欲望”是对立的。并提出寡妇讲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进一步发展了第二路线的思想,认为“一人一心,天有之,则一人欲死;“人要想赢,就要毁灭。”后来的新儒家基本延续了这种禁欲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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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国封建制度衰落的开始。统治阶级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大力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理学在思想界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生命的价值被空前贬值。不贪生自然成了美德,为“义”而死更难能可贵。据《明史·列女传》记载,桐城吴忠的妻子杨,在丈夫死后因家境贫寒而自杀前曾说:“用嘴累姨妈是不孝。对穷人束手无策,无情无义。不服从是不公正的。我死了。”嘉靖年间,日本盗贼入侵慈溪。张等妇女聚集族中妇女发誓:“妇女战死沙场,妇女战死沙场。无为是贼。”后来小偷进去了,族群里三十多个女人自杀了。由此可见,“正义”这个概念对女性思想的影响是深远的。

另一方面,宋代以后,贞节观念不断加强。二是程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要求妇女守寡守寡,反对寡妇再嫁。朱还认为“再婚是忘恩负义”,是“人心丧偶的自然原因”。到了明代,“从一头到下一头”的贞节观念发展到了绝对的程度。不仅女性婚后“从一头到下一头”,还延伸到婚前。与此同时,“施与受而不亲”的观念得到强化,女性行为的禁闭也越来越精细。结果,很多女人往往因为最小的事情而结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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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统治者也极力主张妇女殉夫丧偶。明太祖朱元璋下了一道诏书:“巡校巡视员,老了做事,写规章制度,供奉神龛大位,设八仙桌犒赏贞节”。祠堂牌坊是为丧偶妇女修建的。在王守仁的仕途中,许多人聚集在农村的老人和年轻人中间,为妇女和烈士们宣扬“直节”之美,还写碑文、谚语和书籍来宣扬仁义道德。在统治者的大力推崇下,寡妇殉夫、守寡成为一种时尚。对于当时的女性来说,丈夫去世后,只有两种选择。「你若有儿子,就要持守你的心,事奉耶和华,你的妻子也必这样行;不生孩子就杀,妇女节也要过。并以“跟随丈夫的地下”为凶。对烈女寡母社会给予高度赞扬。”《明史·列女传》记载:刘家在颍州,是一个普通的女子。她丈夫死后殉难,连县令都亲自为他送葬。邻居们都来祭奠那些牺牲者,比如城市。棺材前面有同样多的东西。可见当时世人对烈士的尊崇。相反,由于女性的“一路走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寡妇再婚被认为是一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再婚的女人处处遭人唾弃,连自己爱的人都不体贴。

可见,明代女性自杀的盛行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观念控制下的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这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对女性个人和人格的极大冷漠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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