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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谁能给我一份 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谁能给我一份

导语: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以下书面信息谁能给我一份?它是由边肖为每个人编辑和发布的。我们来快速看一下!案例主题:公共管理中的孙志刚事件案例提示: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无暂住证被收容,被殴打致死。本案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现行的收容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这件事对政策制定有什么价值?监管部门有空缺吗?案例申请对象:MPA行政管理本科生/ /研究生,修公共管理课程的学生。案例文本:孙志刚,男,1976年出生于湖北

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以下书面信息谁能给我一份?它是由边肖为每个人编辑和发布的。我们来快速看一下!

案例主题:公共管理中的孙志刚事件

案例提示: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无暂住证被收容,被殴打致死。

本案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现行的收容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这件事对政策制定有什么价值?监管部门有空缺吗?

案例申请对象:MPA行政管理本科生/ /研究生,修公共管理课程的学生。

案例文本:

孙志刚,男,1976年出生于湖北黄冈,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2003年春节后去广州,案发前在广州大齐服装公司工作。

3月17日:孙志刚无暂住证被带到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到广州中转站。

3月18日:孙志刚说自己得了心脏病,被接待站送到广州接待人员治疗站。

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助站被多次狠狠殴打。

3月20日:治疗站宣布孙志刚去世。

4月18日:尸检结果显示,孙志刚死前72小时被殴打。

随后,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法医鉴定四号确认,受害人孙志刚因背部多次受到钝器暴力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文章“一名大学毕业生无暂住证被收容殴打致死”。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于江、法学博士滕彪、许志永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信”指出,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5月18日:孙志刚遗体在广州火化。

5月23日,中国著名法律专家何维方、洪升、沈密、韩笑、贺海波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就孙志刚案启动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程序,实行拘留遣送制度。

6月5日至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艳琴等12人打伤孙志刚案。

6月6日: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案继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补充侦查。

由于一些新的信息已经提出,法院需要进一步核实,审判结果将在另一天宣布。

6月7日:孙志刚故意伤害罪死亡判决书将于9日晚15时公布。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孙志刚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名主犯李海鹰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其余十名罪犯胡金彦、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魏延良、李龙生、卢尔鹏、张明君、周理威、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9日,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原广州市劳教人员治疗站负责人强医生、护士、曾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6月10日: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对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381号,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2日:授权新华社播放《无城市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对孙志刚一案的终审判决,高月法政钟艺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志刚一案维持原判。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案例问题

孙志刚事件在目前的收容系统中表现出哪些缺陷?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城市生活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什么意思?

孙志刚事件对政策制定有什么研究价值?

如果媒体不关注孙志刚一案,不在公正司法上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孙志刚的亲朋好友可能还会跑来跑去叫苦连天,故意伤害孙志刚的凶手可能逍遥法外,更多无辜的人可能会继续受苦受难,甚至死在避难所。

那么,新闻媒体在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案例研究:

1.孙志刚事件在目前的收容系统中表现出哪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一种是上访,一种是收容“三无”。

近十年孙志刚式的案例很多。这是一个为什么这个严重问题经常发生并恶化的问题。

真正的恐惧是看不见的。如果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健康的人,一天之内被带走,如果我们不给予应有的“配合”,是否也可能被送进精神病院?如果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一直笼罩在这样的阴影之下,那真的是对每个人都是一种威胁。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时,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和生命自由,都得不到保障。

包括我们当时的总统刘少奇的冤屈,这血淋淋的教训太沉重了。

现行的拘留和遣返制度不适合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下,每个人从出生起就被“计划”了,但在市场条件下,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合公民权利的保护。

如果不清理或废除这些过时的法律概念,而强调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将会阻碍中国的发展。

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我们总是希望立法。其实,做好一件案子,比制定一部法律更好。

一个典型的案例可能比制定法律更能促进法律体系。

录取考试制度的受害者是谁?不仅孙志刚是受害者,打人的人也是受害者,被判刑的警察也是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国家。

因为国家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是为无家可归者提供食宿,但是这个好的制度却被某些人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

孙志刚案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也是每个公民的耻辱。

如果每个人都有危险,每个人都有可能上当受骗,每个人都有可能失去个人自由,每个人都有可能对个人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什么情况?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完善人权保护机制。

以前我们讨论过政府的权力有多大,但一直没有搞清楚政府权力的底线是什么。

现在我们必须纠正一些关于人权的错误观念。

孙志刚事件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人权教育的机会。

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三个方面来看,全社会都应该牢固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和各种不规范法律法规的支持,我们很多单位变成了有警察权力的单位,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这是可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什么意思?

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流浪乞讨人员待遇的政策变化,政策变化表明,以前的政策缺乏合法性,甚至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迷失了方向。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但是,在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时,政府没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采取应有的渠道或程序,也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考虑到广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

我相信,在这些乞丐听说要想办法控制他们之前,他们的命运已经决定了,他们甚至没有基本的知情权。

决策主体缺乏普遍性和代表性,决定了这一政策是强势群体以合法性的名义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

然后就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因素之一是社会利益的公正分配,即利益分配应突出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机会均等的价值观。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旨在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治理问题,直接惠及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大约有8亿只有农村户口的中国公民被排除在这一政策的利益之外,甚至处于这一政策的控制之下,甚至可能成为这一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并不是唯一的悲剧。当一个弱小的公民别无选择,只能在异国他乡沦为流浪汉和乞丐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最基本的帮助,而是胁迫和驱逐。这样的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在哪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如果照顾除流浪乞讨人员以外的大多数中国公民的利益,是否可以忽视甚至剥夺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应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还源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即政策的连续性。

公共政策是在社会各方面协商和讨论后,通过各种程序方法制定的。

如果只关注当下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使遵从多数人的同意也不代表多数人是正确的,也不代表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会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

然而,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民族精神文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考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变化。

因此,说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中国的社会现状,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缺乏合法性。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强制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政策。

3.孙志刚事件对政策制定有什么研究价值?

“孙志刚事件”的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政策的变化。

因此,“孙志刚事件”在政策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研究价值。

第一,社会运行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但是,只有当社会大多数成员和一些有影响力的任务认为某个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社会不合理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孙志刚的整个事件中,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当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时,政府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流动乞讨人员管理政策变化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政策的变化和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进步。

其次,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明确的发展脉络,包括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最后:政策改变。

第三,孙志刚事件发生几个月就知道了。

这件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因此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以后的政策制定铺平道路。

第四,这个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即上述政策过程的关联性。

正因为这四个原因,才是政策过程典型案例的第五个特点:信息的全面性。

关联性使其成为政策过程的一个案例,动态性和结构性使其更具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案例可以完全作为数据收集。

因此,它是整个政策过程的理想材料,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计划和政策决定。

4.问题:如果新闻媒体不关注孙志刚一案,不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对公正司法的作用,孙志刚的亲友可能还在跑来跑去叫屈,故意伤害孙志刚的凶手可能还逍遥法外,更多无辜的人可能还在继续受苦受难,甚至死在避难所。

那么,新闻媒体在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1.当地媒体首先披露,互联网响起并听到了鼓声

4月25日,南方日报旗下的《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住院病人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故事,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问津的整个故事。

这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孙志刚案的第一步,是案件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如果不先披露详细的调查报告,就不会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也不会有相关部门的快速调查和审判,也不会废除拘留和遣返制度。

《南方都市报》和撰写此案的记者们,是促成这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

《南方都市报》关于此案的稿件在发表当天上午被Sina.com等网站转载。孙志刚案从地方媒体报道的地方新闻升级为全国性新闻,一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抱怨孙志刚去世,质疑收容制度,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应激烈,舆论迅速形成。

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南方都市报也继续发布跟踪报道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

2.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央媒体介入报道

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经媒体报道,网友激烈评论后,引起了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

舆论监督的直接作用是引起群众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显然,在孙志刚事件中,新闻媒体很快取得了这种直接效果,超出了原记者的预期。

“我们没想到报道出来后会有这么大的影响,读者反应这么强烈。”记者陈锋4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学与孙志刚亲属座谈时说。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3名年轻的法学博士和5名法学专家联名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启动对孙志刚案的特别调查程序,实施收容遣送制度,要求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说明新闻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纷纷参与其中,为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做出了贡献。

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孙志刚案的报道,舆论对媒体监督的效果逐步加深。

3.公审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联合炮轰“公开”假名

6月5日,新华社。和中国新闻。com报道称,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相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中的20多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同日,孙志刚一案在广州公开审理,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新闻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对公审进行了报道,媒体通过对司法过程的客观展示和评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

6月6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国国家广播电台》、《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五位记者在《中国青年报》联合发表文章《孙志刚案公审背后的遗憾》:“公开”有虚名。

当天,大阳。com还发表了一篇文章《孙志刚案中的遗憾:公审是不是一个空洞的名字?记者被拒绝出席。

媒体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关于公审方式的讨论一度成为热点,是舆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开公正的较量。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往往会发现面前的问题,呼唤正义和正义,而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是与社会正义相统一的。

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体一直在践行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无视公审,及时报道评论,监管效果良好。

4.提倡“迁就”到“救济”,帮完案子反思媒体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了《关于孙志刚案的思考》的评论:“收容站”应该是一个“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和过时的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以‘自愿进入’为原则,将收容遣送站转变为包括外来贫困人口在内的城市贫困群体的‘救济站’,使那些需要救济和救济的人应该

6月14日南方日报刊登了一篇报道《学习孙志刚事件,广东政法委员会学习执法教育》。

随后,一些媒体报道了其他省市整顿接待中心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把孙志刚案从地方延伸到全国,从特殊案件延伸到一般情况,对全国的收容制度进行反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城市无依无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然后全国各地的收容所陆续退市,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济管理制度取代。

网上关于孙志刚案的讨论逐渐减少。

参考://ccgpa.tju.edu/anliku.php?id=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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