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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庭审“最后陈述”:你们这是在搞清君侧 江青庭审“最后陈述”:你们这是在搞清君侧

导语:江青庭审“最后陈述”:你是想搞清楚,以下关于君一方的书面材料,是边肖为大家整理发布的。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本文摘自《“四人帮”兴亡》,叶永烈 着,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

江青庭审“最后陈述”:你是想搞清楚,以下关于君一方的书面材料,是边肖为大家整理发布的。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本文摘自《“四人帮”兴亡》,叶永烈 着,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礴”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江青写了份长达三十四页的“交待材料”,题为《我的抗议与更正》,详尽描述了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如“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并历数了她的这些“斗争”如何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与赞许。 江青为自己辩护时宣读了这份“交待材料”。另外,她还“精心”写了《我的一点意见》。 1980年12月24日上午九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长和十七名审判员出庭。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五名检察员。 曾汉周:“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值庭法警将江青带至法庭被告席。 曾汉周宣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六次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请求发言。” 曾汉周:“公诉人可以发言。” 江文:“被告人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的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江青在法庭调查时拒不认罪,公然多次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继续犯罪行为。请法庭在量刑时从严判处。我的发言完了。” 曾汉周:“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弄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 曾汉周:“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 江青:“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 曾汉周:“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律……” 以上内容由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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