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库历史网>历史解密>正文

解决建国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导语:解决建国以来历史遗留问题。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如下:1 .产权登记的数据并不完善。在申请更换和置换这些房屋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变

解决建国以来历史遗留问题。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如下:1 .产权登记的数据并不完善。

在申请更换和置换这些房屋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变更证书,完成生产登记信息。2.物权主体不一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姓名后再续,必然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是直接过户的话,房子的产权登记信息并不完善。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给当前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续期,并且在登记簿的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副本中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以﹡ ﹡.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原产权人收到证书后,将与下一个产权人一起申请过户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簿有记载的,提交户口簿;更多时候是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以由村委会出具;如果是本名或曾用名,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受理证书后,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予以公告,公告后证书可以无异议登记。

4.该房屋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跨区域宅基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进行。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的土地面积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将按实际核定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年谱栏注明超标面积。当户用建筑或现有房屋依法拆迁、改建、翻建和政府规划改建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当地标准重新办理权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作者所在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应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造的房屋,房屋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明,经申请人签字批准。5.房子位置不清楚或者一人多房。

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房屋与卡的对应证明,并按照现在统一的门牌号进行登记。6.一室多证。

产权人是同一人的,可以注销房产证;如果业主是不同的人,只要当事人能协商确认权属,就可以登记。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建筑面积和四个边界不正确。申请补发、变更登记等重绘的,由邻居和村民委员会签名盖章,并重新认定。

8.房子的主人不是这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拥有宅基地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 “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未改变产权的,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土地用途、审批程序、村委会出具的搬迁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给予登记。

由于房屋登记的原因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广泛,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历史问题,加强各部门的联动,真正实现为民登记。

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艰巨的任务之一,也是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很明显是有东西的;而且已经成为“遗留问题”,说明还没有完全“解决”,当事人还没有完全信服。虽然有些问题乍一看并不复杂,但任何接手此类事务的人都要记住:千万不要低估前辈的智商,再简单的事情,多年后也解决不了,说明已经人为复杂化了。所以那些像“触景生情”一样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如果说常规的方法可以让人静下心来,那就不是我们“后人”为前人堵塞漏洞或补洞了。

刚来璧山不久,听说县长W对一个重大历史问题提出了“遵纪守法,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三条原则确实是解决难题的利器。这里面有些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以分为有解和无解两类;但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如果很复杂,要么无解,要么无解。能做的不容易做,不能做的一定要做,往往是因为在做事情的过程中偏离了法律和政策的正常轨道,做出了不恰当的修改或妥协。结果事后更真实,难免有错气短,很被动。

待人处事无非是情、理、法;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却如此难以解决,即情感、理性、法律往往交织在一起,“切割不断,理性依旧混沌”。有些问题是“法律不宽容”。政府理解和同情普通民众的诉求,但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不合理”的,政府许下承诺却未能兑现。即使这个承诺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但不可否认,人民要求政府履行“问题承诺”是不合理的。虽然找出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并不难,“调查人”并不意味着“解决事情”——除非问题本身就是要对具体的人负责;所以,围绕“要解决的事情”,要发挥“动之以情,悟之以理,守之以法”——“守法、尊史、透视思维”的结合,正是体现其本质的有效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只有求同存异才能解决;求“同”有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共识——前者指“尊重历史”,后者指“守法”。为了逃避或推卸责任,否认实际发生的言行是最不合理、最缺乏诚信的,也是问题最终解决的最大障碍;事实争议消除后,必须评价判断事情的性质,因为“真实”不一定“正确”。判断“对”还是“错”,决不能陷入“说公有理,说女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的、公平的法律,特别是强制性的法律,超越各方自利的“小道理”,这是价值判断的先验标准,既不需要选择,也不需要挑战,构成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但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点而言,法律总是灵活的。如何解释语义歧义,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如何取舍法律冲突,都可以“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咎于政府,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特别注意“换位思考”。“群众的利益不是小事”,如果仍然有僵化的观念,对条文进行深挖,“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更是一件“大事”,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使情况恶化,甚至导致官民对立的悲剧,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不仅能打好“擦边球”,还能打得漂亮。如果你只知道“踩刹车”,不知道“加油门”,你会发现做好事很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都是试图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结果。事实证明,一时只占一物便宜是聪明,求最优解才是大智慧。作为一个官员,你必须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当你提出想法、做出决定和推动项目时,你必须有一个全球的视角和长期的愿景。不能头脑发热,有勇无谋,只关注眼前的未来。人事有变动,但留下的失败和骂名会长期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后人”要用数倍的精力和财力为“前人”的错误买单——“出来混,迟早要还”。让我们努力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北库历史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上一篇:蒋氏最信赖的「 ”御林军”起义 师长电话暴露机密 功亏一篑下一篇:山西万荣历史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