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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微山湖的隶属史:从江苏湖区到两属江苏与山东 清代以来微山湖的隶属史:从江苏湖区到两属江苏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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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湖自清代以来的从属历史:从江苏湖区到江苏、山东两属,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

导语:微山湖位于山东江苏交界,有时候广义上的微山湖指南四湖。微山湖原为平原,后来受黄河改道影响,加之以京杭大运河为中心的水利建设影响,逐渐形成今日的湖泊面貌。历史上,苏鲁两省居民围绕微山湖资源纠纷不断,一直到近年才逐渐平息。广义上的微山湖面积约1200余平方公里,随着1960年二级坝的竣工,微山湖被分为两部分。历史上,微山湖区的行政区划极为复杂,是2省7县交界之地。沿湖地区有大片可供耕种的湖田,以及菱、藕、芦苇等湖产,苏鲁两省居民为争夺湖田湖产常常引起纠纷或械斗。本文则介绍清代以来微山湖二属的历史。 微山湖 1.土客之争 清代,昭阳、微山二湖大部分属江苏沛县,小部属江苏铜山县。清咸丰元年,黄河在丰县决口,微山湖西岸顿成泽国,沛县、铜山的百姓只好背井离乡、流离迁徙。咸丰五年,黄河又在河南铜瓦厢决口,从此黄河改道北流,微山湖地区摆脱了黄河水患,但山东的郓城、巨野、嘉祥成了一片汪洋。这时,原来微山湖地区的黄河水已经褪去,变为荒田,不少来自山东的移民便在此开垦湖田。 微山湖周边区域 移民初到之时,当时徐州地方官员曾勒令沛、铜二县将他们押逐回原籍,不过后来人数越来越多,难以控制,便禀请「 ”以居民亡而地无主也,且虞游民之无生计也,遂许招垦,缴价输租以裕铜”,派人丈量无主湖田,分上中下三等暂令耕种纳租,并设湖田局主管其事。 清代江苏行政区划 当时正值捻军兴起时期,为了剿灭捻军,清廷号召团练乡勇,这些来自山东的移民便打造兵器,修筑堡寨,推举首领,以若干村落或家族结为团体,称「 ”团”,山东的移民被称为「 ”团民”。 捻军活动的地域 团民垦种湖田的同时,原来因水患流离失所的沛县土着也陆续回归,但过去的土地却为团民所占。虽然,地方官府要求团民把原来有主之地归还原主,但因为洪水过后,一片淤土,难以辨清以前的地界,加之不少人逃难在外,地契或遗失不存,口说无凭,官府的命令难以执行。因此,「 ”沛民”和「 ”团民”纠纷械斗不断,愈演愈烈。 曾国藩 同治四年,曾国藩以钦差大臣身份北上徐州,介入处理沛民和团民的争端,对有私通捻军嫌疑的刁团一律遣回原籍,而安分守己的良团准许留居沛地,所垦田地,准其永为世业。曾国藩的处理方式暂时缓和了两方之间的矛盾,但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沛团之间摩擦不断。 2.微山县的设立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原省区县的管辖范围被打乱。建国初期,原为江苏的徐州市、连云港市以及丰县、沛县、铜山、邱县、东海、赣榆归山东管辖,萧县、砀山归安徽管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定》,现属山东、安徽省原为江苏旧辖的地区,均划回江苏省属。 1953年,山东和江苏两省开始接洽交接事宜。针对微山湖地区,山东方面提出微山湖在战争时期即全部划归山东,过去湖区居民为湖产纠纷不断,为了统一领导,有利建设,提出全部湖区归山东领导。 微山县地图 1953年4月19日,经双方协商,江苏省代表与山东省代表签订了《关于微山、昭阳两湖辖领及其具体界限之划分》的协议书,将江苏省铜山县所属之阎大庄等15村以及沛县所属之王楼等15村划归山东微山县,具体界限基本上以湖田为界,如以上划归微山县领导之村庄有突出于湖田以外者,则以村庄为界。协议还对湖田湖产、税收、治蝗等方面的分属做了约定。当时江苏建省仅数十天,未及征求地方意见即表同意,沛县15村划归微山县,铜山县村庄并未移交。 微山湖二级坝 1953年8月22日,政务院批准山东建立微山县。微山县治建于湖东夏镇,原属沛县。1956年,江苏省为开发铜山县北部铜矿,提出将山东峄县、微山两县的部分村庄划归江苏。作为补偿,山东提出由微山县管理微山湖。随后,政务院同意了该区划调整方案,明确微山湖湖面归山东管辖。 3.湖田湖产之争再起 自微山县建立以后到1959年以前,湖区形势平稳,结束了建县之前因争夺湖田湖产而经常发生纠纷的混乱局面。 1959年大旱,形势发生了变化,湖西岸涸出大面积湖田。这便引出一个问题,根据1956年政务院的批复,湖面归微山县管辖。但湖水干涸后,露出的湖田是否仍属微山县成为苏鲁两省争夺的重点。 1959年9月中旬,沛县建立了抢种湖田指挥部。10月,微山县也成立湖田指挥部,组织一部分群众种植湖田。两县边谈判边种麦,其间发生械斗,打伤多人。问题发生后,江苏省委、徐州地委及时作了严肃处理。1960年,沛县将湖田全部退还给了微山县。不过,这意味着双方围绕湖田湖产的纠纷械斗又重新开始,且愈演愈烈。 1961年8月,山东、江苏民政厅,徐州、济宁专署,沛县、微山二县负责同志曾于徐州协商。10月,两省副省长为首的代表团再次于徐州协商。后来,协商又从徐州移师济南,山东省委书记周兴亲自参加,不过问题仍难以解决。 1967年4月27日,山东和江苏两省及有关市、县和军队代表人,在南京举行了解决微山湖地区纠纷的专题协商会议,最后达成一致。湖田方面,以32.5米高程为准,以上由沛县、微山、铜山三县沿湖有关社队耕种,以下由微山县统一分配;湖产方面,按照谁培植归谁的原则,由微山县统一管理,发给使用证,并征收特产税。但这一协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主要条款原则上讲得通,实际无法实行,比如芦苇、苦江草等按「 ”谁培植归谁”的原则处理,,实际很难划分。双方的纠纷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1980年11月20日,民政部、水利部就解决南四湖边界纠纷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山东坚持按照1953年政务院关于设立微山县的决议,要求将沛县沿湖村庄,进一步划归微山县;江苏要求恢复旧界、撤销微山县……初步意见是微山县在二级坝以下原则上以湖中心线为界,湖中心线以东归微山县,湖中心线以西归沛县。”不过,该方案未获通过。 此后,国务院又多次召开会议,专门解决微山湖问题。一直到2003年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来源多元化,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努力,微山湖地区的矛盾逐渐降温缓解 4.蓑翁说 山东和江苏围绕微山湖的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微山湖湖面名义上由微山县管辖,但却无法阻止沿湖群众下湖,这不仅是双方湖田、湖产的纠纷,也与该处界线不清有关,虽然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界线,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之处,能被双方各自解读。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 参考文献 1.胡其伟《民国以来沂沐泅流域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 2.丁秀娟《建国后微山湖地区的省际湖田湖产纠纷情况研究》 本文由江南蓑翁团队创作,版权归江南蓑翁团队所有,,如有抄袭等侵权行为,本账号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欢迎关注头条号/微信公众号/网易号:江南蓑翁 合作与转载,请联系:2697383062@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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