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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文官制度的本质 英国文官制度西方各国的影响 英国文官制度的本质 英国文官制度西方各国的影响

导语:英国文官制度的实质英国文官制度对西方国家的影响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英国公务员制度是一种非常现代的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人事组织制度,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至今已有130多年,实践证明,制度比较完善,对西方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本质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1870年建立文官制度,至今已有130多年。所谓公务员制度,是指西方

英国文官制度的实质英国文官制度对西方国家的影响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

英国公务员制度是一种非常现代的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人事组织制度,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至今已有130多年,实践证明,制度比较完善,对西方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

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本质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1870年建立文官制度,至今已有130多年。所谓公务员制度,是指西方政府依法管理各级公务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务员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人事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对官员的选拔任用,还包括对官员的考核、奖惩。

英国公务员制度及西方国家的影响

1870年英国永久文官制度建立后,基本满足了工业资产阶级对国家机器适应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的愿望,所以很快被西方国家采用。首先,在英国的影响下,加拿大和美国分别于1882年和1885年建立了永久性公务员制度。法德两国长期保留封建官僚制度,后来采用了现代永久文官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法国和西德才真正建立了现代文官制度,但都是以英国为榜样。战前处于法西斯统治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直到大战结束后才建立了现代永久文官制度。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了永久公务员制度,第三世界的一些独立民族国家已经或正在效仿采用这一制度。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早期都模仿了英国的制度,但差异很大。主要区别在于,各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时,都非常重视自身历史的发展和现实。比如就其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而言,英国是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传统习惯,更注重公务员的学历,使用“通才”。而美国是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科技发达,更加注重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人才的使用。就考试而言,由于英国注重“通才”和学历的使用,他要求公务员从最低的职位做起,循序渐进地晋升。美国在注重专业人才的同时,在遵循循序渐进的晋升原则的同时,也强调高级公务员不必从最低级别晋升。政府外各行各业的人,只要通过公考,都可以进入政府相关部门担任相应的职务。英美的这个特点在西方很有代表性。就工作分类而言,英国实行“等级分类”,即按人划分,注重人的等级和层次。在美国,实行“职务分类”,更加注重工作岗位的特点。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采用这两种形式进行职务分类。就其对公务员的管理而言,英美主要采取“分散管理”的方法,法国则强调“集中管理”。虽然不同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有不同的特点,但在基本内容上是一致的。在我看来,有两个更重要的共同点。

首先,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公务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广泛使用,以及政府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加,政府迫切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行政管理。英国1968年改革后,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和科技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到1978年,英国公务员队伍中的专家人数已达45000人,是1968年的两倍。在美国联邦政府各级官员中,知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在罗斯福1923年至1945年的总统任期内,三分之一被任命的助理部长拥有大学学位。从1961年到1963年,十个部长助理中有九个有大学学位。据统计,在两国政府之间的30多年里,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日本尤其如此。据日本人事院1975年的统计,中央机关50万公务员中,90%毕业于大专院校;大部分高官都是大学毕业生,尤其是东京大学的毕业生。法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和“知识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特别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培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公务员的主要来源是1871年创办的“巴黎私立政治科学学校”的毕业生,但远远不能满足政府对“专门的”和“知识渊博的”人才的需求。1945年,政府着手建立“国家行政学校”,专门培养新的高级公务员。1979年“国家行政学院”成立三十四年后,掌握行政实权的高级公务员中,近一半是该校毕业生。其中,总统府、总理府、部长办公厅的主要成员,以及各省省长,大多都是这个学校毕业的。可见国家行政学院已经成为法国新一代政治家和高级公务员的摇篮。西方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这使得政府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教育水平和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可见,公务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已经成为当代公务员制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其次,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和保护公务员制度。

例如,英国的《官方澄清法》、美国的《联邦公务员法》或《彭德尔顿公务员法》、日本的《官方大纲》和《国家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一般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或公务员的职责范围、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只履行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任务。同时,公务员与国家、国民、上级、下级、所属部门或机构有法律关系。他们的地位、地位和待遇依法得到保障。公务员不会因为失职被辞退或者停职。反之,公务员或公务员的行为一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违法失职,将受到司法制裁。比如瑞士的《联邦公务员宪章法》规定“所有公务员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联邦利益……,公务员无论是无意失职,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起诉,并承担刑事责任”。公务员制度法制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利用法律作为强制力,通过法律手段迫使公务员遵守规则,保护其切身利益,既维护了公务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又调动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公务员制度机制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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