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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 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是指哪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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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三个师是哪三个师走到一起的?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明初洪武十七年,确立了“三司会审”制度。当时的皇帝朱元璋旨在加强皇权专制,减少冤狱数量,于是三个司联合处理大案要案。“三司联审”中的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事部门是中央一级的司法机构,是六个部门中唯一拥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北京各机构负责审查刑部和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中国刑事监狱的最高负责人;都察院归御史台所有,御史台主要有监察权和弹劾权。明太祖朱元璋《三师联评》是在唐代“三师顾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洪武时期,三个司最初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司都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和下属。之后,三个师逐渐合作,最终建立了三个师的组织。所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第三法务部联合办理。正常情况下,刑部负责审理,大理寺负责审查,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在“三庭联审”制度下,三庭严格按照皇帝的意志审判案件,皇帝掌握最终的审判权。“三分联合听证”制度的建立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减少冤狱。古代办案时,冤狱很常见,朱元璋非常同情百姓的感受,所以他要求在审判时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以减少冤狱的发生。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镇压英雄异己,从而加强了皇权专制。明初的四大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因此,“三庭联合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三庭通过办案相互制约,防止刑罚垄断审判权,使裁判权归皇帝所有。>在“三庭联合审理”中,一些大案要案首先由大理寺或直属皇帝下令提交联合审理。在联合开庭前,保安员负责押解罪犯并进行调查取证,随后皇帝下令由三庭联合审理。审判意见发出后,皇帝最终裁定。联合听证会的地点一般在武门或京畿道以外。第三庭完成审理后,会有三种情况要求皇帝决定:一是皇帝批准联合审理的结果并下令执行;二是皇帝会在联合审查结果的基础上作出改变,比如加重或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况是皇帝不同意联合审查的结果,将被驳回到第三庭重审。可以说,明代“三分会审”制度的建立,不仅减少了冤狱的发生,而且加强了皇权。但“三分合议”制度作为皇帝专政的司法工具,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独立,因此合议的过程流于表面。>参考文献:>1。杜亚斌:《明代三科联考运行程序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2.盛亚军:《明代第三师联考制度考》,《平顶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27卷第6期。>3.徐慧娟:《明洪武时期“三庭”审判制度探析》,《兰台世界》2013年第30期。华兴春秋边肖:吉文努社青协会员赵培文以上内容通过整理出版度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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