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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制度名词解释 女性防性侵内裤诞生:里面的扣子有132种暗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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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制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制度名词解释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曾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其特征是,证据有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之分;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有僧侣作证优于世俗者,显贵者作证优于普通人等规定。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形式,如《唐律·疏议》有“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规定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证即可认定应证事实。世界各国现虽已取消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以权代法、长官意志,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司法意识仍有发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物证和书证

1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状况、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并且不容易伪造。这些物品主要有:一是犯罪分子准备和实施犯罪所用的工具、器具;二是现场遗留物,比如烟头、钮扣等;三是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尸体、赃物。作为物证的痕迹是指两个物体互相作用所产生的印迹,以及物体运动所产生的痕迹,比如指纹、脚印、车痕等。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能把一切书面文字材料都当作是书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它不仅仅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证人证言的主体是证人。它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外,亲自直接和间接感受案件情况的人。根据了我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证人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了解情况,不管性别、年龄、职业、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人员所做的陈述。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一般对犯罪情况了解得比较详细、具体,尤其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抢劫、强奸、绑架等,他们往往同犯罪分子有过面对面地接触。因此,被害人陈述,对司法人员准确、及时揭露、证实犯罪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所做的供认罪行或否认罪行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他是否实施犯罪,如何实施犯罪,比任何人都清楚。所以不论是供述,还是辩解,都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于发现新的线索,缩小侦查范围,辨别其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都有重要的作用。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司法机关交付的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由于它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的证据形式,所以对揭露、证实犯罪,正确认定案情,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做的记载。勘验、检查笔录,可以是一般的文字记录,也可以是绘图、照像、录像等。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原始声音、原始形象的磁带,或储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其特点在于:

1)客观性较强;

2)内容直观、丰富、具体;

3)容易被销毁或伪造。因此,既要重视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又要注意对它进行严格地审查判断,查证无误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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