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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黜百家 「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后 出现了「 ”汉朝法律儒家化”现象

导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出现了“汉儒”现象。以下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的。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由于秦帝国的滥用民力,致使爆发陈胜、吴广大起义,起义引燃了黄河两岸、长江上下各处的反抗之火,战乱四起,连年不断,社会生产遭受到严重破坏。 西汉创建之初,「”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迫于这样的严峻形势,汉朝统治者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出现了“汉儒”现象。以下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的。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由于秦帝国的滥用民力,致使爆发陈胜、吴广大起义,起义引燃了黄河两岸、长江上下各处的反抗之火,战乱四起,连年不断,社会生产遭受到严重破坏。 西汉创建之初,「”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迫于这样的严峻形势,汉朝统治者明白,国家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 ”若要取之,必先予之”,他们对人民采取「 ”休养生息”政策,意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 汉朝统治者总结的秦亡的教训之一,就在于秦帝国一味奉行法家思想,「 ”法网”无处不在,严酷禁锢百姓。使得人民对秦帝国缺乏好感,更谈不上支持。所以,汉初统治者决定转变立法治民的指导思想,以「 ”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首选。 这种统治方式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的发展,汉朝的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力逐渐强大,「 ”文景之治”呈现繁荣景象。 「”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虽然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使社会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国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 ”无为而治”的负面效果 在「 ”无为而治”的思想指导下,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全国各地土地兼并开始日益严重,农民出现了流离失所现象,沦为地主家帮工的农民越来越多,甚至出现流民。 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制度,使诸侯国的权力扩大,威胁皇权统治,从文帝时陆续出现同性诸侯王叛乱事件,景帝时「 ”七国之乱”爆发,尽管每一次诸侯叛乱事件平息后,中央政府都对诸侯的权力进行了削弱,但诸候坐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面对这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显然,黄老思想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调解社会的矛盾。汉武帝以其雄才大略的能力与气魄,着手建立一套与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 儒家思想作为稳定民心、控制民心的得力工具,被皇帝采纳并着力推广,它逐渐对汉王朝政治、伦理道德、民风民俗、社会行为规范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治国维稳的法律也产生了作用,直接的表现就是「 ”法律儒家化”。 「 ”法律儒家化”的解析 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道德精神注入到法律、法令中,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化的性质,也就是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及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汉代统治者通过「 ”引经决狱”、「 ”引礼入律”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法律部分的灵魂,促使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这与秦帝国秉持的「”峭其法而严其刑”,单纯以刑固法、以刑控民、摒弃德治、否定德化的做法截然不同。 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公元前134年,西汉大儒董仲舒上书汉武帝,提出: 「”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法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意思就是各家学说,对治国理政的主张各不相同,使得君主无所适从,朝令夕改,官民不知道如何守法,最好的办法就是「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从巩固皇权的角度考虑,认为千家言不如一家论,让兆民百姓全都步调统一,接受一种思想控制,对皇权最有利。于是他欣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将其他各家的博士罢免,官办太学,设置儒家五经博士,讲授儒家经典。 董仲舒主张「 ”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即「 ”刑者,德之辅”,「 ”大其德而小其刑”,与之配套的便是「 ”三纲”理论,即「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旨在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及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有效调整社会各种关系,成为汉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儒家思想被立为正统后,汉律全面贯彻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 ”三纲”,严惩触犯三纲的行为。使得「 ”三纲”除了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从此,个人、家庭、社会、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统一。 为维护君权、父权、夫权,汉朝陆续制定了一些新律法,如张汤制定的《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同时为打击诸侯,汉朝又制定了《左官律》、《酎金律》、《阿党附益法》等律令,严惩中央官吏及在王国任职的官吏与诸侯勾结。 例如: 君为臣纲的体现 在罪名方面,汉律规定任何侵犯皇帝统治的行为均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要处以极刑,如汉律规定「 ”欺漫”、「 ”诬罔”、「 ”诽谤”、「 ”腹诽”等罪名,保证臣民对君主的绝对顺从、忠诚。 父为子纲的体现 汉律定罪量刑一项基本原则,是「 ”亲亲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罪外,均可首匿犯罪行为,也就是将犯罪的亲人窝藏起来。 本来窝藏罪犯在汉律中是一条罪名,要处以重刑,但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孙匿大父母者,皆勿坐”,父亲犯罪、祖父母犯罪的,儿子、孙子窝藏他们的,可以不加以治罪,晚辈不得告发长辈,否则以「 ”不孝顺”论处,体现的就是儒家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念。 夫为妻纲的体现 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汉律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法律严格保护夫权。汉律规定了「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 ”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丈夫只要「 ”不乱妻妾位”,便可以大量畜妾,而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心中悲愤,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丈夫与别的女人在一起。 这种「 ”夫为妻纲”,倾向于保护夫权,使男女在婚姻家庭权利上严重不平等,妇女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个人权利,进一步沦为男人的附属品。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汉代法律儒家化开启了礼法相融合的第一步。秦帝国时代,儒法是相对立的,而汉朝中期以后,儒法开始相统一,礼与法互通合流,推进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而统治者正好利用法律儒家化的思想,禁锢和束缚社会民众的思维方式,使统治按照皇帝设计的轨道运转。「 ”三纲”理论建立起一套尊卑等级秩序,使统治者进一步获取高高在上的合法依据。 这种社会等级秩序,固化了普通民众权利诉求的上升渠道。 从此以后,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出现「 ”百家争鸣”的景象,「 ”百家争鸣”成为春秋战国时代的绝唱。 参考资料: 1.《汉书》 2.《汉代法律儒家化表现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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