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对哪些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收集并公布的书面材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1.第九十一条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扣押下列物品:
需要作为公安案件和违反出入境管理案件证据的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适用于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扣押、扣留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扣留或扣留: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抚养人的生活必需品;
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有本条第二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登记,明确登记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按手印。
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拍照。
但确有必要查明案情的,可以依法拘留,结束后应当立即释放。
2.第九十二条办理下列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专门用于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和物品。
但是,对公民个人及其抚养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与违法活动无关的场所和设施:
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缔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的其他治安行政案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物品,不得再次查封。
3.第九十三条收集证据,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以随机方式进行,抽样数量以产品质量特征为限。
取证采样时,应当对取证采样现场、采样物品和采样样本进行拍照或者记录采样过程。
应及时检查取样。
经检验可以作为证据的,应当依法扣留、登记保存或者先行登记;如果不是证据,应及时返还样品。
如果样品受损,应予以补偿。
4.第九十四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毁损、转移证据。
提前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自动撤销。
5.第九十六条查封、扣押、查封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鉴定的物品,鉴定期限不计入查封、扣押、扣押期间,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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