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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的真实原因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

导语:“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天津滨海新区发生的一起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次事故的总爆炸能量约为450吨梯恩梯当量。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天津滨海新区发生的一起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次事故的总爆炸能量约为450吨梯恩梯当量。

结果,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栋建筑、12 428辆商务车和7 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国务院调查组认为,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分别对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涉及的27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9日公开宣判了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职务犯罪相关被告人。宣判后,被告都认罪悔罪。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吴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还犯受贿罪,数罪并罚。

事故现场

该事件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集云二道95号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到货区。

天津港,又称天津新港,位于天津海河入海口,京津冀城市群与环渤海经济圈交汇处,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和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天津港是世界上航道等级最高的人工深水港,是在淤泥质浅滩上挖海建港填海而成。天津港主航道水深已达到21米,可满足30万吨级原油船和世界最先进集装箱船的进出港。

2003年1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移交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务局改制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3日,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3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300万标准箱,成为中国北方首个5亿吨级港口。

事件过程

2015年8月12日22时50分接警后,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首先起火。

第一次爆炸发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相当于15吨TNT;爆炸的是集装箱里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一片火海,强烈爆炸后,几十米高度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间升起。然后/

2015年8月12日23: 34: 37,发生了第二次更猛烈的爆炸,相当于430吨TNT炸药。

国家地震台网官方微博“中国地震网速报”发布消息称,“综合网友反馈,天津塘沽、滨海等。,以及河北河间、苏宁、锦州、禹城等地都有震感。”

截至2015年8月13日上午8时,距离爆炸已有8个多小时,火势尚未完全扑灭。需要很长时间,因为埋火需要沙子;事故现场形成了6个火点和数十个小火点。

2015年8月14日16时40分,明火被扑灭。

事件反射

主要教训

事故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海瑞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生命安全,不择手段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长期非法经营。

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安全发展。海瑞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的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滨海新区政府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情况不知情,未能遵守规划违法行为。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

相关职能部门不守法,执法不严,部分人员甚至受贿枉法。海瑞公司在津行政许可审批涉及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未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串通以审批形式更换许可,行政许可无效。

港口管理制度不畅,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管理,但天津港公安局和消防队仍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天津港集团公司,客观上造成了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天津港集团公司在港区管理方面职责重叠、不明确。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健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管理、运输、进出口的部门较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和行政处罚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我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难以实现危险化学品全周期、全过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专项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流通和使用有不明确和具体的要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海瑞公司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力量和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队未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编制相应预案、灭火救援器材和物资,消防员缺乏专业培训演练,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不强;天津公安消防队也缺乏应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和相应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响应中的信息发布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安排和妥善处理。

预防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和问题,调查组从十个方面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变更经营资格;

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化水平;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测监管;

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特种设备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严格监管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规范其从业行为;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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