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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经济 唐朝庄园有什么特别之处

导语:孟浩然有一首诗《路过老人村》,讲述了村主的好客,秋后的乡村是一片美丽的田园风光。像这样的农舍在唐朝武则天之后相当普遍。然而,众所周知,中世纪西欧有大量的领主庄园。那么,这个庄园是另一个庄园吗?历史学家对庄园有不同的理解。有

孟浩然有一首诗《路过老人村》,讲述了村主的好客,秋后的乡村是一片美丽的田园风光。像这样的农舍在唐朝武则天之后相当普遍。然而,众所周知,中世纪西欧有大量的领主庄园。那么,这个庄园是另一个庄园吗?

历史学家对庄园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庄园的本义是城外的别墅,是有林泉和亭台楼阁等的地方。但是唐代的村落往往包括房地产,后来一般都是指所有的房地产,所以作为私家园林的意义就小了很多。也有人认为唐代的庄园和农田是指房屋和田地,或者地主管理土地的据点,或者村庄。

也有人认为庄和园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园是指“供享乐的花园”,庄是“官僚地主的别墅或有花园的山居”。另一位学者分析了隋唐五代流传下来的文献中“庄”和“庄园”的名称,认为它们都代表着同一个意思,在正史中可以互换,在诏令中一般都是农田的代名词。敦煌文献中“庄”等名称多指田地,或称田宅,与普通的土地、房屋并无区别。

其实庄园在唐朝以前就存在了。据专家考证,最早的“庄”是东魏樊阳吊山祖鸿勋的山庄。到了唐初,在均田制下,官赐永业天,官也赐勋,传于子孙。百年左右之后,随着李、唐时期吏治的不断扩张,官员数量的不断扩大,政府授予官员更多的永久田地,随着政府给予的“赐田”,逐渐成为子孙后代的私人田庄。

庄园发展的另一种方式是政府无法停止反复禁止。相反,随着高、吴以后土地兼并的日益加剧,地主、官僚、商人往往利用政治权力掠夺和压制购买大量人民的良田,以扩大自己的农房。据《旧唐书》记载,太平公主的乡间“遍遍中甸”,而当时的大商人邹凤池则“府园遍海”。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时的土地关系中存在小租佃制,其发展成为土地兼并日益加剧的催化剂。在均田制下的批地过程中,均田制的农民无法照顾到太远的土地,只好将一部分零散的土地转租给他人。

也有一些农民很穷,不得不把自己的言行贴在其他富裕的农民身上,但这是违法的,所以他们以租佃的形式合法化,从而助长了吞并的趋势。两税法后,永业店和库本登对租佃和买卖没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僚地主、僧侣地主还是普通地主,他们都在贪婪地兼并和掠夺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扩大自己的庄园,最终形成庄园。

长期以来,也许是因为名字相近,人们常常将唐代的庄园与日本和西欧的西欧庄园制进行比较。自20世纪初,一位日本学者在唐代提出“庄园”理论以来,“庄园”能否成为封建“庄园经济”就在唐史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当时的日本学者认为唐代的村落与欧洲的村落非常相似,认为“唐代的庄园与欧洲法兰克时代的庄园含义相同”。

起初,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持积极观点。他们大多认为唐代庄园是一个包含各种产业的独立经济单位。“大部分庄园,除了庄园宅院及其附近的田地,还包括果园、茶园、磨房、商店、菜园、盐床、作坊、山林等,都归庄园所有”。其经济生活也构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锁定群体,“不与外界交往,就像一个共同消费生产的家庭群体”。在庄园范围内,地主可以用绝对的权力凌驾于农民之上。

庄园主用他占有的土地直接压榨农民,他也是庄园的直接统治者。庄园出租给佃农或雇员耕种。在破坏均田制的过程中,农民沦为庄园的佃农和雇农,佃农或雇农必须向庄园缴纳“庄租”、“庄班”或“租班”。“佃农在当时是不能随意买卖的,但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到的剥削和压迫与农奴并无二致。他们是庄园的‘私属’,与土地绑定,对庄园构成人格依赖。”也就是说,地主对庄园里的佃农或帮工有政治统治和法律管辖权。因此,唐代的庄园与西方中世纪的庄园基本相同。

持这种观点的人普遍认为,土地均分破坏的过程就是农场数量不断增加的过程,最终取代了土地均分制度,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常见形式。还有人指出,唐朝的庄园中仍然存在奴隶制的残余。庄园的奴婢没有生产自由、生活资料和人身自由,可以买卖。

有人肯定唐代有庄园制度,但认为唐代的庄园与欧洲的庄园有很大的区别。农民转让和土地买卖是基本区别,因为中世纪欧洲的领主庄园是不出售的,农奴完全依附于土地。正因为这一特点,唐代庄园的自给自足并不像欧洲那样顽强。唐代庄园虽有分工,以自给为主,但仍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庄园实行集约化经营,不仅生产粮食,还从事许多副业和手工业,许多庄园主也从事商业,因此工商业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也有很多反对的意见。很多人认为唐朝没有庄园制度。唐代的庄并不是一个包括各种产业在内的完整自足的经济单位,而是当时一定数量的领域。唐代庄园与欧洲庄园有很大不同。佃农既不是农奴,也不是庄园的私有财产。所谓庄园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相对独立的。庄园本身不仅是一个大型的房地产,而且里面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经济体系。但唐朝没有庄园制所具备的一整套经济结构和生产体系,地主的土地集中在一个地方形成大田庄或分散在各处形成大田庄,称之为庄园制显然是错误的。

有人承认,唐代的田产一般是在破坏均田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唐代的田产比较分散,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封建田产组织。根据对唐代庄园结构的分析,认为当时中国的“庄园”大多不能囊括各种产业。以茶园为例,《新唐书·地理》等文献记载,当时中国350个州中,产茶州只有60多个,其中78%在长江以南。总的来说,当时的“庄园”大多集中在长江以北,所以中国大部分庄园不可能有“茶园”。而且由于土地分散,唐朝庄园不可能像西欧领主庄园那样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结构。

当时庄园主要生产粮食,也有副业和手工业,很多庄园主也从事商业。在一些大地主或寺院里,也有水磨、水坑等。,但他们并不完全习惯在自己的农田里加工谷物。他们还为附近的居民加工,所以他们可以被视为地主和修道院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像欧洲那样成为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唐朝是一个封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中国的城乡紧密相连。当时,谷物、纺织品、茶叶和生产工具在全国广泛流通。因此,唐代的田庄大多参与了国家物资交换市场。一个封闭自足的封建庄园在当时是不可能存在的。唐代田庄里有水磨和水窖,但并不是完全用来加工自家田庄里的粮食,也是供附近居民使用的。这只是地主和寺院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欧洲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唐代庄园的租金模式基本上是实物租金,但劳动租金相对较少。庄客除了交房租之外,只承担部分劳动或者不承担劳动。这些农民经济社会地位低下,但对地主的依赖程度不如欧洲领主的庄园,也没有完全成为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唐朝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个人统治属于各级政府机关,各种庄园主没有行政权也没有司法权,这与西欧的领主和农民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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