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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纪 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

导语:一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已经勾稽了“田租”和“力役”,算是由浅入深,讨论了“轻徭薄赋”,为了方便理解,先把秦汉人观念中,百姓对国家的义务罗列一下,包括“田租税”、“戍役”、“徭使”和“头会箕敛”、“訾税”、“户赋”等几个大类: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已经勾稽了“田租”和“力役”,算是由浅入深,讨论了“轻徭薄赋”,为了方便理解,先把秦汉人观念中,百姓对国家的义务罗列一下,包括“田租税”、“戍役”、“徭使”和“头会箕敛”、“訾税”、“户赋”等几个大类:

1,田租税出自田亩,却不是单一税种。

其中包括田租,秦朝约为十税一、十二税一,另包括刍藁税,即以田亩为单位征收的干草、秸秆和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干草、秸秆,而在官府够用实物之后,这些秸秆要折算成钱缴纳,所以,刍藁税的一部分也是“货币化税收”。

2,戍役为无偿力役的一种,包含了“更戍”和“外徭”,广义上也属于“徭”。上篇文章三解重点讨论了“戍役”,即远地更戍和近地屯戍等“兵役”,以及“徭使”关中咸阳等义务劳动,其最重要的标识特点就是,役使的对象是“卒”。

而“卒”只是一地已傅男性的称呼,在西汉的人口资源编制中,“卒”是一个较小范围的特指概念,如对照《南郡卒更簿》和同墓出土的第53号简《南郡事复口算簿》的数据可知,南郡各县的“卒”占“使大男”的比例为20.8%—59.9%,平均为36.1%。

“卒更”的存在,恰恰对应了“更赋”,也就是30天300钱的一笔“代役钱”。

3,徭使为地方根据需要役使百姓从事的无偿劳役,属于狭义的“徭”。

“使大男”的概念范畴,应为年十五岁以上未免老的所有男性,对应的还有“大女”,年龄段与“使大男”一致,他们是地方一般“徭役”的承担者,这部分人可以用另一个字标识,即“算”,即符合这个年龄标准的人,要缴纳“算赋”,同时承担对应强度的徭役,也称“算事”,无论男女。

4,头会箕敛不是秦汉税种名称,而是一种征收方式,即“人头税”。

按照过往的通论,秦的人头税应即针对成年人的算赋,根据是《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条下注释:

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时间、标准、数目、用途,一清二楚,结合《汉书·惠帝纪》中谈及的“军赋”,似乎可以视为定论,进而引申至《史记·秦本纪》记载的:

十四年,初为赋。

加上《史记·商君列传》里所提及的变法措施: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所以学术界也曾认为此即为西汉算赋的制度渊源,就此认为,秦制当与汉制雷同,均为一人一算120钱。

但是,我们从秦简、汉简的情况来看,这种似乎只是一种整齐划一的制度想象,事实并非如此。且按下不表,下文详述。

5,訾税,訾通赀,就是财产税。

过往学术界的讨论中,往往认为赀税开征自汉武帝,秦代与汉初均无此税种。

然而,《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刊载的朱德贵、庄小霞所著《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一文,依据《岳麓书院藏秦简》公布的简牍内容,论证了秦代已然存在这一税种。

文中指出,秦的"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

一是确定征收对象;

二是规定征收范围;

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

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录的“识劫案”案卷,则全面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应法律规定,而“匿訾”即我们熟悉的藏匿财产不申报,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秦朝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应自行申报登记。

6,户赋,最容易理解,即以户为单位征收的税种。

在史书上并没有这个税种出现,但是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出现了“户赋”之名:

可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不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

翻译一下,就是问,法律概念下的“匿户”和“敖童弗傅”指什么?回答:“匿户”就是隐藏人户,令其不服广义的徭役,也不命缴纳户赋的人。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才收录了一条完整的律文: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 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

泰庶长就是二十等爵制中的“大庶长”,自其以下,每户农历十月份出刍1石零15斤,农历五月出16个半两钱,有想用布顶替的,允许。

十月的户赋,十二月初一为缴纳时间底线,五月的户赋,六月十五日为缴纳底线,每年送给郡太守,十月户赋想不出干草的,也可以换成16个半两钱缴纳。

这些钱物,须有官吏盖印收储,不许里典、里父老保存。之所以有这条规定,应该与户赋分为一年两次缴纳有关,其每年最终的接受地是郡守,就必然涉及到集中发运前,收储的问题,所以禁止基层里吏保存。

这一税种,相比前述的负担要幸运,在汉初的《二年律令》里也有类似的律文记录,展示了秦汉制度的延续性,不需要瞎猜了。

非常有趣的是,上文提到的第6条“户赋”和第1条“刍藁税”,征收的实物相同,也是已知的秦汉律法延续性最清晰的。

而且,作为当时喂养牛马的“战略物资”,刍藁的缴纳和收储是与粮食同等重要的大事,在《汉书·主父偃传》中谈及蒙恬北逐匈奴,特意提到:

使天下飞刍挽粟。

在睡虎地秦简《仓律》中则明确规定:

入禾稼、刍?,辄为廥籍,上内史。刍?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

刍藁与粮食一样,要造册上内史,管理制度与粮食完全等同,所以,其缴纳在秦和汉初均为军国大事,制度更是一脉相承。

在睡虎地秦简《田律》中有这样的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则是这样: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 稾皆二石。

两代的法条,用词都类似,征收额也差不多,均为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只是汉代上郡田地不好,特别规定只入二石刍。

而秦律则强调了“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翻译过来就是,按照接受国家授田的亩数,不管你究竟是否实际开垦,都必须缴这么多,汉律去处了这个,意味着是以实际拥有田亩数征收。

之所以出现这个区别,一般认为以秦始皇三十一年为界线,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条下《集解》注释:

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也。

翻译一下,即在这一年,秦始皇下令天下黔首自行申报所有土地。

这是一条曾引起广泛争议的记录,有人认为“自实”是自行申报,有人则认为“实”是“自由占有”,不过随着秦简、汉简的陆续出土,基本可以确认为前者,一般认为这是秦朝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发端,战国时代国家普遍授田制的终结。

但是,我们看《里耶秦简》中的规定,秦民的“垦草田”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提交“爰书”,由田部或乡部上报县廷,县廷批准后,才允许开垦并入田籍,而这份“爰书”中还要写明所垦“草田”的方位、亩数和用途。

可见,这种“私有制”也实在太“前提”了点,当然,更重要的是,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洞庭郡迁陵县,应税总垦田数为5295亩,户数为152户,户均占有土地只有34.84亩左右,距离授田的基本门槛还挺远。

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是秦始皇不想“授田”,不如说是国家手里的公田不够授予,有的地方是开发度太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垦荒效率太低,而更多的六国故地,则是人多地狭,无田可授,类似的情况,在唐代均田制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出现,并不奇怪。

相比千差万别的土地占有,户口,反倒是最容易统计的,所以,户赋在秦汉两代也比较确定,上文中我们已经引用了《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记载,下面来看看《二年律令·田律》中的相关规定变化: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 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秦汉两代户赋缴纳时间都一样,甚至连五月出的钱数都是16钱,只是十月出的刍,秦朝为一石十五斤,汉朝为一石,折钱也略有不同,秦朝的规定为16钱,而汉朝则规定为“以入顷刍律入钱”,这个律文也在《二年律令·田律》中:

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 稾一石当五钱。

翻译过来就是,县里收入干草秸秆之后,计算够使用后,多余部分就不要实物了,改要钱了,每顷折算为55钱,刍一石顶15钱,稾一石顶5钱,还记得田刍的规定吗,每顷三石、稾二石,正好是55钱。

秦朝的官府文书中刍、稾折钱只有上文中所引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金布律》规定的十月当纳户刍一石十五斤,入钱则为十六钱的记载。

万幸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算数书”里有两道应用题提到了这一问题:

刍一石十六钱,稾一石六钱,今刍稾各一升,为钱几可?得曰:五十分钱十一,述曰:刍一升百钱十六,稾一升百分钱。

稾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

可见,秦朝的计数,刍一石值十六钱,稾一石值六钱。

咱们整理整理这些数字,假设1户有田100亩,则在秦朝的户赋数目为:

田刍:16*3+6*2=60钱

户刍:16+16=32钱

另据《里耶秦简》,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六月均见以“茧六两”缴纳户赋的情况,即可以“茧六两”抵五月一次的户赋。

在汉朝的户赋数目为:

田刍:55钱

户刍:16+15=31钱

则秦朝该户总刍藁负担为92钱,汉朝为86钱,减少了6钱,减幅为6.52%。

秦到汉,刍藁、户赋明显在减负,不过更大的变化来自于征收范围,《二年律令》中写得很清楚,“卿以下”需出户赋,而秦律则为“泰庶长”以下,这两个坎儿都是军功爵位,汉代的卿爵包括从“左庶长”至“大庶长”之间的爵位,以下,则为“五大夫”。

也就是从秦到汉,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这八等爵的人都不再需要缴纳户赋了。

不仅如此,《二年律令·户律》还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

我们要回忆一下《汉书·高帝纪》中收录的《高帝五年诏》,其中说道: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

翻译下,高帝五年在刘邦军中的所有军吏卒,最低都授爵“大夫”,而此后的10年间,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这段时间户主没变的情况下,刘邦军中哪怕是普通士兵的爵位最差也已经是“五大夫”,距离卿爵一步之遥。

这也就意味着“田刍”和“户赋”,从秦朝时候的几乎“全民税种”变成了一个“选择性征税的税种”,坑的就是贫民,大汉朝的既得利益阶层用不着受这个。

当然,对照凤凰山10号墓中的税赋账目,到了该墓断限的汉景帝三年,基层征税已经没有了户赋的名目,或许已经随着《田租税律》一起被汉文帝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了吧。

说完了容易理解的,就要进入“深水区”了。

这个“深水区”其实很搞笑,恰恰是存世文献最多的部分,即算赋,也就是人头税——头会箕敛,在史书中,算赋也会写为“军赋”。

上文中我们已经列出了这一税种的史书记载,在长达2000年的秦汉赋税史研究中,这几句话曾经是一切讨论的基石。

然而,随着众多秦简、汉简的出土,原本整齐划一的定论逐渐碎裂,完全不能自圆其说了。

一条正好可以承接上面户赋话题与算赋问题的史料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法律名词解释:

可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不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

这条法律解释展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即,法定户籍人口的义务,只提及了“徭”、“使”和“出户赋”,在史书中言之凿凿的每人每算120钱的算赋,并不在秦律述及之列。

结合在《汉书·惠帝纪》中有这样的诏书记载: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甞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一个对于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庭都不予优免的基础性“税种”,为什么在秦律和汉律中都没有见到明确的征收规定和税额、税率?

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拆成两个,即:

1,秦朝到底有没有汉代意义上的“算赋”,哪怕不是一样的名字,比如部分前辈学者认为的“口赋”、“口钱”、“算钱”?

2,汉代意义上的“算赋”,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钱的税额征收?

解答了这两个问题,也就解释了上述记载的矛盾。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

学界一般认可秦代存在汉代意义上的“算赋”的根据是两条史料:

其一,《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

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

其二,《汉书·晁错传》:

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筭之复,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也。

“筭”字通“算”,“十妻不筭”和“一筭之复”被前辈学人视为秦行“算赋”的证据,但是,臧知非教授在《“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一文中,详细讨论了这两条材料,指出这里的“算”,应不特指算赋,而是秦汉行政中的一种统计行为。

如《后汉书·皇后纪》记载汉有“八月算人”之制:

汉法常因八月筭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所以明慎聘 纳,详求淑哲。

这整个过程,已经深入“乡”中,明显是挑人,而与征税无关,不过这还属于孤证,所以,臧教授引述了《二年律令·户律》中律条: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 其廷。

翻译过来就是每年八月,由乡部主官啬夫与县吏、令史一同登记、修订户籍,一式两份,一份存乡,一份存县。根据律文,他们修订的户籍包括五个子表,即: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

换言之,所谓“八月算人”,与女孩子直接相关的就是“年细籍”,即各乡“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的“良家童女”,于该月进行年龄登记,正好一并挑选了。

事实上,秦汉文书中“算”的对象非常多,除了“算赋”之外,还有“算车船”、“算赀”、“算人”、“算缗”等等,并不是见到“算”字,就代表120钱的“算赋”。

当我们辨别了这两条史料,并确定了认识基础之后,就可以非常痛苦地理解,为什么秦律中提到“匿户”,只提及了“徭”、“使”和“户赋”,而完全不涉及“算赋”或“军赋”、“口赋”。

因为在秦的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算赋”这一“税种”。

不存在,自然也就找不到。

这个结论,也与《汉书·高帝纪》中所说的相吻合:

八月,初为筭赋。

初,恰恰说明是刚刚开始,之前所无。

上文中所提及的臧知非教授论文中并不这么认为,他指出,汉高帝此时正处于与项羽决战的前夕,应该忙着招来人口、兵源,而非着急开征“算赋”,否则只能加速民众的逃亡,所以,并非立即开征,而是进行户口登记、统计和核实。

三解认为,这里面说对了一半,即算赋征收确实与新的户口登记、编订有直接关系,但决不能就此认为当时就没有征收“算赋”,这恰恰是为“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旧论所困,事实上,汉政权此时已经三分天下有其二,正是重新恢复秦制统治,并通过货币化或劳役化调动力量,对项羽最后一击的时刻,关津、邑里的防范机制重建后,编户民反倒会被固定在汉政权的统治下。

一个最直接的旁证就是,“初为算赋”紧跟着的记载就是:

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假设汉王国此时还未建立起有效的编户民组织,通过“兴徭”令郡县百姓“传送”棺木,这条命令完全就是具文,而“四方归心”的结果也表明,这一命令被有效地执行,也就意味着汉王国至少已经恢复了故秦的郡县管理秩序。

在这个大前提下,“民”已经没什么别的选择,只能为他所“用”,被他随意摆弄了。

真正与“算”的登记、统计概念相关的,其实是对“徭使”的身份和与之对应的货币化义务、劳役化义务的重新确认。

一定有人感到疑惑,运输棺材难道还和征人头税有什么关系?

在今天的税收逻辑上,当然一点关系都没有,可在2200年前的西汉初年,这俩问题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常识。

比如秦朝的《徭律》规定,详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

繇律曰:发繇,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使敖童、私属、弩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使。即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敖童,旧时学术界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限信息,往往解为地位特殊的奴仆,而随着秦简的认识深入,这个词汇应解为“成童”或“大童”,即17岁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少年,之所以不称“大童”,是因为秦律中“大”、“小”的标准是以身高区分的。

哪怕是这个“秦人17岁傅籍成年”的说法,其实也只是以云梦秦简《编年记》主人喜的年龄反推得知,秦律并无汉律中明确的“傅籍”年龄规定,故学界有观点认为秦人“傅”的标准主要看身高。

详细标准见《秦律十八种·仓律》: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男官奴身高6.5尺以下,女官奴6.2尺以下,都算“小”,反之则为“大”,不过无论男女,只要身高达到5.2尺就必须干活。当然,由于身高、年龄标准不同,秦律规定的“作”的劳动强度也不同。

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平民,并将身高推而广之到“行为能力”判定上,见《法律答问》:

案例一: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案例二: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案例一是有个“甲”偷牛,作案时身高6尺,关押1年后再量,高6.7尺,问该当何罪?答,应完为城旦。

案例二是有个“甲”身高不到6尺,有一匹自己牧养的马,被人惊吓逃走,吃掉了别人的一石庄稼,问该不该论罪?答,不应该论罪,且不必赔偿庄稼。

从上述史料可知,秦人男性身高6.5尺就算“小”,6.7尺则为“大”,所以张金光教授推测秦人男性的“傅籍”标准应为身高满6.6尺,可备一说。

不过无论如何,秦人的赋役身份属于“身高”、“年龄”混合标准,则是无疑的。

具体来说,即黔首分“小”、“大”、“老”三个类别,其中,小分又小男、小女,大分大男、大女,老分睆老、免老。

“老”的标准是年龄自无疑义,在“小”的中间,又以5.2尺为界限,分为“作者”和“未能作”,再往下则以年龄定为“婴儿”。

在《秦律十八种·仓律》中对于刑徒的廪食供给,提供了细致的诠释: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隶臣为男奴,隶妾为女奴,城旦为男刑徒,舂为女刑徒,所以加了“小”字,即代表着“小男”、“小女”,而“未能作者”则不分男女,其实这也是秦汉律的通例,往往提到“子”,今天我们以为是男子,其实如果律文未特别强调性别,则同时包括子和女。

在这一点上,是没什么女权主义、性别照顾可言的。

正是由于这种统一,所以,秦朝的“大男”基本等于“已傅者”,即承担“徭戍”,又要服兴发范围更大的“徭使”,而“大女”则主要供“徭使”,而不担前者,这种大而化之的分工,在《汉书·严安传》中追述秦朝统治时,总结得很到位:

丁男披甲,丁女转输。

丁男披甲的负担,三解在《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一文中已经做了详尽的考证,下面就得说说从丁女转输到“算赋”的演变过程。

上文中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徭律》条文显示,秦朝绝对禁止“徭使”敖童未傅和免老,也就意味着这两个身份中间的群体,都是“兴徭”可以“使”的,具体来说,即大男、大女和睆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运粮食,可以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者,也就是说,15岁虽然未成年,但是在秦律逻辑下,也是个特殊的年龄节点,超过它,是可以“使”的。

比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

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

当然,“长平之战”是秦国绝对的特殊时期,不过,这也表明,除了身高之外,秦律中一样存在年龄与“徭使”之间的对应关系,如果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年龄标识更多,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

其小年未盈十四岁者,槫作事之,如隶臣妾然。

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耐为隶臣妾,奴婢黥頯,畀其主。

行书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县官恒书,不从令者,赀一甲。

行书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

这里的年龄断限就降到了14岁,至于其他的简文,还有涉及其他年龄“坎儿”的,这也就说明,在秦朝,年龄断限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依据不同业务的行政和司法惯例而统合而成的。

而汉高帝的“初为算赋”,恰恰完成了这一步。

《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

诸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稟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丈八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稟褝,各半其丈数,而勿稟绔。夏以四月尽六月,冬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布皆八稯、七稯。以裘皮绔当袍绔,可。

这是在给在官府服役的徒隶发放衣物的制度标准,其中涉及了:

大男、大女、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未使小女。

分类与秦朝的类似,但是内涵却完全不同,根据《居延汉简》的户籍研究结论,西汉的上述身份已经用年龄严格断限,即:

大男、大女,15岁以上;

使小男、使小女,7—14岁;

未使小男、未使小女,7岁以下。

比较毁三观的就是,7岁,已经可以“使”了!

这是一个与“傅籍”完全不同的系统,因为《二年律令·傅律》中详细规定: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罢癃是残疾,履行全部义务,有这么一个身高的规定,这也是《二年律令》中唯一可见的身高规定,“傅”的标准,全部按照爵位等级进行年龄规定,最低的也是20岁“傅”。

也就是说,在《二年律令》的时代,也就是汉高帝、惠帝、吕后统治的时代,汉王朝的“徭戍”身份和“徭使”身份,走向了同一标尺下的两套系统。

结合上文中所述及的秦制概况,可以理解为这也是秦制基础上的发展与变化, 而其变化的原因,极有可能是“为政之道”的变化,在秦人的《为吏之道》中,“度稼得租”这种实地勘察和细节控制是被颂扬的美德。

而《史记》中西汉人司马迁对惠帝、吕后时代的赞扬却包含着“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汉初人贾谊对“士风”的批判,也包含了对公卿只关心行政程序和公文规范的不满,这都说明,汉初的政治风气与秦朝并不相同。

汉初“重文书”自然会对年龄这种稳定的数字有偏爱,而非身高这种本身不稳定,且需反复现场核查的数据。

而“算赋”征收与“徭使”之间的关系,即汉简中屡屡出现的“事算”或“算事”之间最直观得共同点,就是年龄段。

如,上文所引如淳注释《汉书·高帝纪》:

《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另见《汉书·昭帝纪》“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条下,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汉仪注》成书于东汉初年,主要来源为西汉律法制度,则我们可知,至少到西汉末年,15岁—56岁的百姓需要出120钱的“算赋”,7—14岁的百姓则要出23钱的“口赋”。

在许慎《说文》中引《汉律》称:

民不徭,赀钱二十二。

即说明,当时14岁以下民不必“徭使”,这也可作为赋钱与徭使之间关系的旁证。

当然,200年后的制度记载,代表不了200年前的事实。

虽然我们现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早在汉高帝四年,已经以15岁为断限“算人”,却完全可以确认他的子孙们确确实实将这个制度体系“掰”到了这个方向,即造就了制度的结果。

那么,在有更新的、更有说服力的材料出土之前,我们完全可以合理猜测,在汉高帝四年已经施行了这个以15岁为断限的体系,毕竟这种年龄分段的制度架构,如无太大的必要,并不需要像税额、税率一样频繁修改。

而且,这个体系无论从行政便利的角度,还是扩大人力资源范围的角度,对于正在准备与项羽决战的刘邦都是非常有利的。

而与汉军“运棺材”直接相关的“徭使”类目“传送委输”在秦汉之际的变迁,无疑更能解释汉高帝“初为算赋”的制度逻辑。

在《二年律令·徭律》中有一条关于传送委输的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使。节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发传送、事委输,就是为官府运东西,前者轻些,比如文书投递,后者重些,比如粮食、兵甲,这段律文说的就是,从事这项义务劳动,如果官方的车辆、牛不够,命令大夫爵以下的百姓有资产者,按照财产出车、牛,没钱的百姓则出饲料、载具等等。

并重点说明,吏与宦皇帝者不用干这个义务劳动。

对于“吏”,大家能理解,宦皇帝者,阎步克教授有精当的解释,即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皇帝“侍臣”,这些职位汉初无“秩”,也就是编制外,后来陆续才通过“比吏食俸”增加了“比***石”的“比秩”系统。可见,这部分免役者,都是我们今天理解的“官”,但在当时确实属于两个法律概念,也可见汉代制度之精细。

而“事委输”又有明确的行程要求,重车重负每天走50里,空车走70里,徒步行进80里,属于典型的“重体力活儿”,所以优免对象为,免老者,小未傅者,女子及所有国家特许免徭使人群。

不过有个例外,就是着急运粮食,可以兴发公大夫爵位以下家庭的儿子中年满15虚岁而没有傅籍的。

通过这条律文,我们完全可以确认的是,西汉法律规定的发徭人群,包括15岁以上的未傅人群,也就是说,在“傅”这个年龄断限并不决定传送委输的参与范围,15岁,才是徭使的一个重要节点。

看完了汉初的规定,再《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同类的律条:

繇律曰: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而□傅于计,令徒善攻间车。食牛,牛訾,将牛者不得券繇。尽兴隶臣妾、司寇、居赀赎责,县官□之□传输之,其急事,不可留殹。乃为兴繇。

这段律文与《里耶秦简》中洞庭郡传送甲兵公文中引述的“秦令”完全一致:

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

在秦朝,传送委输,优先使用各类官奴、刑徒、债务奴,除非是间不容发的紧急事件,才对普通百姓兴徭,如果到了这个“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兴徭的对象,只有“免老”和“敖童未傅”这两个群体是绝对禁止的,哪怕是“委输”重车这样的苦役,一样会兴发“大女”、“免老”,相对而言,汉初对于“委输”重车的优免,就要多得多。

再来看秦、汉“徭使”中重要的一项,“为邑中之功”,《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记载是:

繇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池、渐奴苑,皆县黔首利殹,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及八更,其皖老而皆不直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鸵道,行外者,令从户□□徒为之,勿以为繇。

《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记载则是:

补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繇。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

同样的劳作对象,汉初比秦朝提升了参与的爵位标准,由不更以下拉到了公大夫以下,比较有意思的是“勿以为繇”四个字,即作为公共事务,上述劳作不属于官府计算征发的“兴徭”范围,但是也是百姓的义务……当然也需被政府统一记录管理。

非要评判一下哪个时代的“徭使”负担更重,还真的很难权衡,但我们可以就此理解汉高帝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进行赋役制度改造了。

归根结底就是新兴的汉王朝面临着没有刑徒,奴隶太少的问题,该怎么办才好?

各种需要人力的活儿还放在那里,政府总需要找人来干,要么出人,要么出钱,“算赋”由此应运而生。

在经过漫长的铺垫之后,我们终于要回答文章最初提出的问题:

汉代意义上的“算赋”,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钱的税额征收?

在1973年出土的凤凰山10号墓中出土的汉简,断代为汉文帝晚期至汉景帝四年的简牍,其中包含了墓主人作为征税经手人保留下的系列账簿,其中的4号、5号木牍记录了墓主人所在的西乡所辖市阳、当利、郑里等三个里的“算簿”: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卅五钱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 受正□二百卌八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

市阳三月百九筭筭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三月百九筭筭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三月百九筭筭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筭筭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筭筭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筭筭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筭筭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四月五千六百六十八

市阳五月百九筭筭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佐

市阳五月百九筭筭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佐

市阳五月百九筭筭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佐偃

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市阳六月百廿筭筭卅六钱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郑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

郑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八钱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乡佐佐缠传送

郑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

当利正月定筭百一十五

正月筭卌二给转费

正月筭十四吏奉

正月筭十三吏奉

正月筭□传送部

正月筭□□□□

当利二月定筭百

二月筭十四吏奉

二月筭十三吏奉

二月筭廿□□□缮兵

三月筭十四吏奉

三月筭十三吏奉

三月筭六传送

简单统计下:

市阳里2月至6月共收钱14次,每算合计收227钱;

郑里2月收钱3次,每算合计收53钱;

当利里1月至3月收钱11次,每算合计收149钱;

算钱用于“吏奉”,即“吏俸”、官吏工资,8次;“口钱”2次;“传送”4次;“转费”1次;“缮兵”,即制造、修理兵器,1次;用途不明12次。

这里的“算”,可谓让学术界伤透了脑筋,仅仅5个月的时间,就收了227钱,这个数字与“每人每算120钱”,无论如何也对不上号。

更恐怖的是,上述三个里的收“算钱”的次数,完全没有时间规律可循,一点都不像卫宏、如淳等人描述的那样整齐划一。

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出现了全年“算赋”120钱、400钱、227钱的诸多派别观点,可谓莫衷一是。

其实,有个声音并不大的观点,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最合理的解释,那就是:

汉初算赋无定额。

这个说法看似无厘头,却有《史记·平准书》的文献佐证:

孝惠、高后时……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量和度,都说明了预算支出的概念,以赋于民,则代表着此时的汉朝公共财政采取的是“量出为入”的财政理念。

那么,上述三里的“算钱”交付“吏奉”8次,也就可以解释了,这种方式在《居延汉简》中也有体现,当然,这也与西汉制度成熟后,算赋的基本用途相合,见《太平御览》卷六二七引桓谭《新论》:

汉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

赋敛即算赋、口赋,一年收入40亿,其中一半用于吏俸。

除此之外,上述三里的“算钱”的用途包括“口钱”,且为每“算”所出,说明与向“小男、女”征收的口赋并非同一税种。

因为该墓中出土的《郑里廪簿》还记录了“郑里”内百姓户口、田亩与贷粮的情况,其基本格式为:

户人击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亩,贷一石二斗。

另有一份与服役相关的简牍:

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野人女惠

寄三□一□一张母三夏幸一 遣一男一女 男毋邛女□□

□□一姚□三□□三□三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孝女掾

晨一说一不害二□□三□三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女辩

?□四伥伯三翁□一杨□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庆女□

□期三黑一婢一宋上一 二除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期女方

□涓二□多一毋寇三壮□四 凡十算 遣一男一女 男□女□

……二□则一 遣一男一女 男……

基本格式很清晰,就是“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对照《郑里廪簿》可知,“一算”即等于“一能田”,顾名思义也就是能够种地的人,或即为汉律中所说的“使大男”、“大女”。

也就是说,“算”实际上是一个赋、徭的身份概念,而不是等于120钱,更不可能包含不够服役的“使小男”、“使小女”,而他们才是缴纳口赋的角色。

那么,口钱就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并应于“算赋”相关,那么,符合条件的,要么是“户赋”,要么就是“头会箕敛”,两者都曾出现在文献之中,而前者我们已经根据简牍律令考证过额度和缴纳方式,完全不同。

则只剩下“头会箕敛”了,其记载有二。

《淮南子·泛论训》:

头会箕赋,输于少府。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头会箕敛,以供军费。

一个东西,两个去处,不正是上面“算钱”的写照吗?

细分一下,传送、转费、缮兵,前两个都属于“徭使”的内容,后一个则是“治库兵车马”的内容,但是归结起来,全部都是“军费”。

而在《汉仪注》的记录中,“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这段记载是可以拆解的。

口赋钱中的20钱“以食天子”,武帝另加3钱补车骑马,也就意味着汉武帝之前已有口赋钱,但在凤凰山汉墓断限的汉景帝三年,明显三里没有对“使小男”、“使小女”征赋,那么,是不是口赋钱的名字早已存在,但实际所指与《汉仪注》的时代并不相同呢?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董仲舒谴责秦朝说:

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此处口赋当然不可能是“民七岁到十四岁”出的,秦朝还没这么细分税源人口,再结合上文中《淮南子》的说法,“输于少府”,就是进入天子私库,正好与“以食天子”相合,可见,口钱才是渊远流长,自秦至汉,只是到了汉武帝之后,被敲定了征收群体。

结合上文中的“十算遣一男一女”,与“算钱”的种种“徭使”用途,我们可以知道,当时的“徭使”派发,已经不可能是秦律中规定的“以次发”,也就是编名册排队了,而应该是以小部分劳力+大部分货币化的方式来解决频繁而来的“兴徭”。

正是由于汉初刑徒、官奴婢的减少,乃至于汉文帝初年彻底放免官奴婢,造成了县道常规“徭使”的“平民化”。

在《二年律令》编订的时代,“算事”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秦律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刑徒、官奴婢劳动的缺失,不得不对劳动力进行更细致的身份划分,以备国家使用。

然而,“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的随意性实在太大,在有刑徒、奴隶国有经济保底的情况下,秦朝尚且面临百姓怨声载道的反对,汉朝初年平摊到平民百姓头上绝不轻松。

《汉书·贾捐之传》中写道:

赖圣汉初兴,为百姓请命,平定天下。至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行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此处的民赋40钱,对照上面三里的“算钱”,实在有些令人不可思议,或许是文帝朝特别节制,而刚刚进入景帝朝,即开始“多事”?这些问题,现在很难解答,只能留待更多的资料出土了。

只看《郑里廪簿》中为我们展示的汉景帝初年的王朝底层民众生活,就已经令人齿冷了。

该簿中涉及民户共25户,田数相加为617亩,每户平均田亩数为24.68亩,还不到《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的司寇、隐官授田数的一半。

按照《汉书·食货志》中晁错所说的“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说法,则当时亩产约为1亩1石左右,另见杨际平教授计算,西汉东海郡亩产约1汉石。

则,上述郑里总亩产为617石,每户平均收获24.68石,扣除借贷种子1亩1斗,则为22.212石。

《史记·律书》中记载文帝时,“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

假设为1石10余钱,哪怕是19,具体到户人击牛家,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亩,比平均占有量还少,却有2算的义务。

12亩*1石=*19钱=205.2钱,郑里2月份每算交53钱*2算=106钱。

205.2-106=99.2钱。

看着还有点口粮是吧?但是账不能这么算,还要扣除三十税一的田租,再扣掉刍藁税,即田刍,再扣除户刍,再扣掉1个丁男的更赋。

这么算完,击牛家确实已经不用吃饭了,因为已经全饿死了。

不过,如果我们假设上述三个里的“算数”是一个资金池,而非分别征收,在“量出为入”的同时还有“衡量贫富”的思路,所以只征收了郑里每算53钱的赋敛,从而给郑里居民一条活路,即整个财政年度,只有2月份的“算钱”一次,那么,郑里的居民还有可能苟延残喘,否则,这部分居民绝无生理。

而这,还是“文景之治”的仁政之下,试问,类似这样的贫穷自耕农,若在更加苛酷的环境下,又该如何存活?

与穷人完全相反,在汉初的几十年间,富人的生活很闲适,唯一一项明确与财产相关的特别税收,就是“訾税”,而这一税种虽然在秦朝即已存在,并要求百姓“自占”财产,也就是自行申报财产,并对“匿赀”有比较重的惩罚,但是具体的税额,我们并不清楚。

《汉书·景帝纪》中“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条下引服虔注释:

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

也就是说,每10000钱的资产缴127钱的訾税,税率为1.27%,比汉武帝算缗时所定的财产税率低一些,整体来说,负担极轻,不过既然汉初以“訾算得官”,訾税自然不会免除,不过富户只要满足基本条件就好,其余的财产当然是能藏则藏,能匿则匿。

而汉文帝废除“连坐之法”的举措,也让汉初的这些富户们的藏匿有了双保险,直到算缗令下,“告缗”的复古邪招重出江湖,才让天下的富户们领教了“雄才大略”的威力,只是此时醒悟已经晚了。

当然,这些都是后话,当我们聚焦汉朝初年,就会发现,上述的一切“赋敛”、“徭使”和“赋税”,在汉初从未“主动减轻”哪怕一点半点,即便是在“文景之治”当中,简牍中的信息仍然让人心凉。

当然,有人说,那是因为面临七国之乱的突发情况,但是,随意性、突发性的赋敛、徭使本身对于贫困的自耕农而言,本身就是毁灭性的打击,如果贫民百姓需要祈祷“不出事儿”才能活下去,那么这样的“某某之治”、“某某盛世”实在是不要也罢!

在文章的最后,还是为文帝的“仁德”找找亮点吧。

据《汉书·高帝纪》:

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即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这个“献费”并不包含在“算赋”中,只是征收方式类似,都是计口征收,每人每年缴纳63钱,分别由诸侯王、列侯、汉郡征收之后,献给皇帝。

《汉书·文帝纪》则记载:

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诸侯四夷远近驩洽。

自此之后,再无献费之名,等于汉文帝废除了自汉兴以来的献费负担,一登基就施行了善政。

这个“善政”绝非小手笔,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

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

这是说分封的列侯封君,每年每户出钱200奉养之,而汉高帝十一年定“献费”数,以口数计,若用郑里击牛家的情况来算,4口人就是252钱,比交给封君的租税还多,一户人的总负担达到了452钱,25亩地的收成全用来交税都不够。

咱们知道,秦朝是没有“献费”这个名目的,也就是说,这个1口人收的钱比1户户赋还多的税种,是汉高帝刘邦的创造,还是“普惠”于天下各汉郡县、诸侯王、列侯的地盘的,也就是普天之下的百姓都得交……

这要是算“薄赋”,真就见了鬼了!

而汉文帝的“善举”,让汉郡确实去除了这个负担,诸侯王和列侯,却在文帝朝背上了另一个包袱——酎金。

《后汉书·礼仪志》“八月饮酎,上陵,礼亦如之”条下,注释:

丁孚《汉仪》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诸侯助祭贡金。

汉律《金布令》曰:皇帝宅宿,亲率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

换句话说,在文帝之前没有酎金的名目,属于新增项目,针对的则是“诸侯、列侯”,并明确规定了1000口奉金四两,并交给少府,也就是皇帝私库。

那么,四两黄金相当于多少钱?是比之前的献费高还是低?

《汉书·食货志》记载:

黄金重一斤,直钱万。

一斤为十六两,则四两黄金为2500钱,1口需交2.5钱,远比献费的1口63钱来得低,但是,这是专属于诸侯王和列侯的负担,先废一制,再立一制,也是一重约束,最重要的是,“献费”因其为普遍负担,归民怨于皇帝,而酎金并非定制,又有“孝心”的名义在,自然归民怨于领主。

当然,估计汉文帝也没想到,日后在自己孙子汉武帝的手里,成群的列侯竟因酎金成色、重量有问题的罪名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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