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就地正法”发生频繁吗?“就地正法”针对于哪些人?
古代的“地方正义”是不是经常发生?“当场正义”针对的是谁?下面的小系列会给你带来详细的答案。
古装剧里,你要经常看到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当场直接被惩罚。那么,古代的就地惩罚是怎么回事呢?真的频繁吗?今天宋安之谈了这件事。
顾名思义,就地正法就是对一些罪大恶极的人,不经过其他程序,直接判处死刑,并在当地立即执行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就地正法的积极方面是,最严重的罪行会立即受到惩罚。负面影响是,如果有冤屈,就没有补救的机会,好人往往会被冤杀。
所以在一般正义的朝代,死刑是很谨慎的,地方正义的情况就更少了。因此,衡量古代司法公正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经常和不经常进行现场司法。
其次,宋安之谈古代司法,清代地方司法现象较为频繁。
对于不熟悉历史的朋友来说,对古代的印象可能更像是一个武侠世界,十步就能打死一个人,千里不留行。
其实在古代,法治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装饰性。各个朝代都非常注重司法的完善。在最后一个统一王朝——清朝的时候,司法机关并没有说别的,只是对死刑非常谨慎。
以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为分界线,在太平天国之前,清朝的现场执法行为不能说是没有,但总体来说是比较少见的。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来,地方司法非常普遍。太平天国平定后,虽然中央法院有一些限制,甚至想把地方司法地位恢复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的地位,但总体效果一般,地方司法成为普遍现象。
首先我来说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清朝的司法状态。
在清朝,如果一个犯人被判处死刑甚至其他徒刑,他必须经过一个复杂的审查和审判制度。像州县两级的县令,一审判决一个徒刑以上的严重案件后,需要将被告人驱逐出境,即押解到上一级的县令,直隶的县令,或直隶堂的同治或同治。总之要交给上一级官员审核。然后再经上一级审批后报省知府,省知府再报省长、省长。
按照大清制度,原则上罪人交给政府,逃犯交给部里,扼杀者交给诸侯。
这个过程可以说是相当复杂的,它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错案的发生,有机会补救。
当然,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清末“杀白鸭”现象层出不穷,找人带头赔命的情况可谓层出不穷,说明审查审判制度并不能真正保证司法公正,但也不能否认清代这种复杂的审查审判制度的积极一面。
道光三十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说事情紧急,惯用右手。在持续十几年的战争中,“地方官员要么处理反堵,要么供给士兵,但未能专攻诉讼”。
此外,由于战争频繁、旅行风险高以及当地被驱逐者的自然不安全,在此期间开始了大规模的现场执法行动。
太平天国平定后,现场主持正义的行为变得正常。因此,光绪八年,法院辩论了现场司法行为是存在还是被废除。
最后,通过完善光绪五年前颁布的地方司法宪法,进一步限制了地方司法刑事部的宪法。这样,我想做一个过渡,然后取消当场主持正义的行为,让帝国的司法状态变得和太平天国运动再次爆发前一样。
虽然一些地方官员支持这种行为,但更多的地方诸侯通过各种手段拖延,而且根据后来的历史情况来看,就地正法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抑制。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有两点。
第一,地方司法可以说是清代司法制度的简化。虽然不利于司法公正,但可以起到规避之前弊端的作用。
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审查审判的弊端。按照大清制度的规定,对犯人的驱逐过程一般需要两次长期驱逐。沿途经过各县后,这些县还将派出两名短期驱逐出境者和两名露营者作为向导,协助长期驱逐出境者顺利护送他们过境。
要知道古代交通落后,沿途的犯人成本也不低,更何况每年每个地方被驱逐的犯人不会太少,加起来成本也很大。
但是这个费用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也没有形成合理的制度。地方官员要么不闻不问,要求下面的长效解决办法筹集资金,然后下面的长效解决办法通过敲诈犯人及其家属或者在各个环节索要不良规则来弥补这笔资金。或者地方官员发以下捐款。无论如何,很少有地方官员掏钱补贴他们,从而加剧了官员管理的腐败。
此外,在驱逐过程中有逃跑的风险。如果罪犯逃跑,负责监管的官员和长期被驱逐者肯定会受到惩罚。
如果当场伸张正义,就不会有这种弊端,更不用说成本分担了。可以说地方负担会大大减轻,这方面不会出现官员腐败。所以地方官员喜欢就地正法,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并没有赶走就地正法的行为。
第二,抛开司法因素,地方政府与中央法院的权力之争也是一个主要因素。
在古代,中央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实际上非常敏感。按照藩王的封建制度,藩王代表地方政府,甚至造反,威胁中央朝廷。
所以后世中央朝廷越是不喜欢把诸侯王分封给地方政府,反而更喜欢任用官员以郡制治理地方政府,这样就会故意造成各方官员互相牵制的局面。比如总督和清朝总督的职责多种多样,双方往往对立,相互勾连的很少,没有军事力量,自然就由中央法院负责。
但在平定太平天国的过程中,地方诸侯势力越来越大,朝廷开始衰落,从而形成了帝国内轻外重的局面。
在战时,清廷默许地方权力就地司法,这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通过这种暴力手段维护地方法院秩序的一种尝试。毕竟乱世用重典,当然也是把司法权放到地方的行为。
太平天国平定后,地方诸侯自然不愿意将司法权交给中央法院,于是自然形成了中央法院想取消地方司法,但最终没有取消的局面,这意味着清廷已经开始无法控制地方政府。
俗话说,以史为鉴,制度往往通过清末地方司法的盛行而具有两面性。地方司法等简化的司法行为,虽然没有起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但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积极的。
至于这种行为好不好,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看自己怎么理解。那么,你觉得什么好,什么不好,可以评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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