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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语:发展党员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员发展,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的先进分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发展党员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员发展,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的先进分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审慎均衡发展,在领导下有计划地实施;坚持自愿入党原则和个体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开发,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思想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积极参加,执行党的决议,按时缴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其所在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流动人员也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积极分子,应当通过党员推荐和群众团体发扬优越感的方式选拔候选人,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二名专职党员作为培养积极分子入党的联系人。

培训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检查。

基层党委每年都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训教育等相关材料移交给现单位党组织。

现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继续做好培训教育工作。

培训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开发对象的确定和调查

第十三条经过一年多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经听取党组意见、培训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批准,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党员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都是经过培训的联络人,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被缓刑党检查处分的党员,权利未恢复的,不得介绍入党。

第十五条党的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发展目标说明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引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负责向分公司会议介绍开发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将继续为他们提供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政治斗争的政治历史和表现;遵纪守法,社会公德;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和与我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查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的通信或对外传递。

听了我的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情况比较清楚,但不一定是通过书信或者外部转账的方式。

对流动人员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审一定要认真,实事求是,注意我的一贯表现。

审查应形成结论性材料。

没有通过政审或者没有通过政审的,不能发展成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培训期间,主要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指导材料。

未经培训,除某些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接受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合格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进行初审。

基层党委审查发展对象、培训教育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听取执法、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如果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基层党委初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支部会议讨论接纳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有表决权会议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支部会议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发展对象报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分支委员会报告对发展目标的审查情况;

与会党员充分讨论了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问题,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只有当支持者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专职党员的半数时,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

有表决权的正式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在支部大会前正式向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计入票数。

党支部会议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的成员问题时,必须逐一讨论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训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会议的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出席并实际拥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投票结果;决议通过日期;分公司秘书签字。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经党委批准。

乡镇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应当考虑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

总支部不能批准预备党员,但要考虑支部大会接受的预备党员。

除非另有规定,临时党组织不能接受和批准预备党员。

党组织不能批准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指定党委成员或组织者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受访者应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

党委主要考虑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要求,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为预备党员。

党委的审批意见应写入《中国共产党志愿书》,注明筹建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审批。

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我,并在党代会上宣布。

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当党委批准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的利益作出英雄牺牲,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直表现良好,对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的,可以视为党员。

必须严格控制党员的批准。经本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由上级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调查和整风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纳入党支部和党组织,继续教育和检查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入党。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汇报、个别谈话、集中训练和练习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预备党员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他能否转正。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调查教育的,预备期可以延长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仍能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专职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转正书面申请;党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分支机构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

讨论预备党员正规化的支部会议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会议有相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议批准支部关于确认预备党员的决议。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和我谈话,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届满成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原党组织。

原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介绍自己的培训、教育和考察情况。

党组织要严格审核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不能认定的预备党员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认定。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在预备期届满后,暂缓讨论预备党员的调动问题,暂缓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成为专职党员的,成为专职党员的时间从筹建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志愿兵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训教育考察材料等报送党委,存入其人事档案。

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当地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述职、评议、考核、宣传党务的重要内容。

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及时汇报检查结果,并记录下来。

注重从青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结构。

对于有条件发展党员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组织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和组织报告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如实反映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发展党员违章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组织者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组织者在党员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训查处失职、不严格把关的党组织,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违规入党的不在支部大会上表彰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发放党员身份证明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样式,省委组织部按照样式统一印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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