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银制度是怎么样的?养廉银有没有让清朝的官员变得更为廉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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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明朝官员的工资低得可怜。清朝入关后,也仿此制。这使得大清官员的整体薪资水平仍然不高。
按照这个制度,在清朝,知县每年只有45两的工资和45路虎米。正一品的最高官员只有180的两年工资和每年180路虎米。如果看当时白银的购买力,这个工资足够普通家庭生活了。但官员必须为一个大家庭买单,包括服务员、职员、家丁、门房等。,而且还要自己掏钱,还要在官场上招呼送,很贵。这个工资简直是入不敷出。
清朝的官员为了生存,就像明朝的官员一样,采用“火耗”、“羡盈”的方法,在征收定期税之外,再征收附加税。所有这些附加税都进入了官员的口袋,形成了一种“灰色收入”。对于这种情况,顺治皇帝和康熙皇帝都知道,但他们没有处理,所以默许了这种既成事实。
官员有“灰色收入”,却给老百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以至于怨声载道。雍正时期,有人建议将“火耗”上缴公家。
1723年,山西巡抚诺敏首先向朝廷提出,实行“火耗”制度,“省内一年之久的银耗,应存入司库,留存20.2万元以补不亏空,其余分给官吏以养清廉”。
雍正帝批准了这个提议,并在山西试行了养银制度。
1724年,山西政使高承陵建议在全国推广。“我要求各省的省长,就像诺敏演的那样,拿出一岁时各省获得的白银消费的大概数字,到年底,我会给你们开一个清帐,支持公费,弥补亏损空,这样肆无忌惮的老板就不能用他的名义解决了,自己帮自己。由于此事涉及面广,雍正帝命宰相王、和九卿,共同商议。大家都认为实行“消防消费”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可能暂时在山西试行。
但是,雍正帝非常赞成这个制度。他极力立下长令,指出官员私自征收“火耗”是违法的,有很多弊端。以“火耗”回归大众,再以养贱银的手段提高官员收入,是“不误人大众,不累人,不偏不倚,而是越来越少,没有苛刻要求的干扰,实际上是变权。
这样,随着雍正帝的全面推行,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白银清廉制度。
保持银行清洁的资金数量取决于官员的级别和他们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总督拥有最高的白银量,每年22,000白银。巡抚的银子是第二,每年一万五银子。例如,被雍正帝和河南巡抚誉为“模范巡抚”的田文静,每年就筹集了2.89万多银。在巡抚和知府之下,地方官员如巡抚、知府、道士、知府、知县等都可以得到一大笔钱来筹集一笔便宜的银子,是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倍。
那么,保持银的干净是否让清官更干净呢?
诚然,在《养廉银》实施之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澄清吏治的作用。官员在金钱的帮助下,不再以各种借口接触人民。同时,在“用火”回归大众的过程中,“用火”量普遍下降,普通民众的负担也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白银保持清洁的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制度实施后,受益最大的是省长和省长,而下级地方官员没有筹到银子。除了工资,养廉价银没有收入,让他们有寻找“灰色收入”的冲动。
此外,一般的京官也没什么好保持干净的。他们只能利用自己的权力与当地官员“交易”。地方官员通过“炭敬”、“冰敬”、“不敬”等各种刻板印象向北京官员交银。结果,出现了新的问题。
总的来说,雍正帝推行的"清正"并没有起到清正的作用,只是一些官员赚了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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