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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

导语:以下来自第五医院的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五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根据1928年10月8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在民国时期设立的行政院、立法院、审判庭、考试院、监察院的总称。行政院于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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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根据1928年10月8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在民国时期设立的行政院、立法院、审判庭、考试院、监察院的总称。行政院于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设有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工业、教育、交通、铁路9个部,蒙古、西藏、侨务两个委员会,一个卫生部,负责所有相关的职权。行政院会议得决定下列事项:①提交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特赦案、宣战案、和平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2)以上行政官员的任免推荐。(三)行政院各部会间不能解决之事项。(四)依法应由行政院会议或行政院院长决定之其它事项。立法院于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它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构,但不代表民意机关。它有权决定法律法案、预算、大赦案件、宣战案件、和平案件、条约案件和其他重要的国际问题,并可向行政院各法院和委员会提出问题。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法律、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个常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临时专门委员会。司法法院于1928年11月正式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总统一人,副总统一人,国民议会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有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纪律委员会,负责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和公务纪律。考试院于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构。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设有考试选拔委员会和公务员事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监察院于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19至29人,任期不定,依法享受特殊保护,但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有监察部和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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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日青良月

    五院聚集了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