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子冷落正妻、专宠小妾会怎么样?
在妻妾盛行的中国古代,不仅夫妻方式是家庭中重要的伦理关系之一,而且妻妾方式也是家庭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朝历代,皇帝都不惜使用法律手段,明文规定对妻子失序的处理。
在古代社会,妻妾之间的差距不是一个碎片,而是一个相隔的世界。“妻、妻、夫”,不仅要合法结婚,死后还要和丈夫合葬,庙里有牌位,谱里有名字,由家族后代的香火祭祀。
“那么,姨太太只需要见见她的丈夫就行了。”没有隆重的婚礼,夫妻面前也没有座位。嫔妃的来源是购买收入,或者说是奴婢的崛起。
老婆和妾的地位和等级一目了然。另外,妻子有抚养孩子的责任,纳妾多是为了“娱乐”。
为了维护妻妾之间的纪律,防止妻妾失调的发生,早在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就严格规定“一夫二妻,必受刑罚”,即男人一旦继妻子之后有了另一个妻子,就要受刑罚。这大概是对妻子唯一性的最早确认。
到了唐代,对妻妾错乱的惩罚变得更加细致。《唐律议》规定:“凡有妻室者,服一年;女儿家,减一级。如果出轨结婚,就服一年半;女人不坐在家里。远离对方”。
在这里,对于重婚罪和骗婚罪,他们只在监狱里呆一年一年半,比法律经典里的刑罚轻得多,至少不至于失去理智。
至于娶妻为妾、娶妾为妻的情形,《唐律·亦舒》规定:“以妻为妾,以婢女为妻者,服两年。娶嫔妃和客女的,娶婢女的,服一年半。各仍正确。”通过对名分的禁锢和矫正,这些法律想要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社会中严格的、不可逾越的妻妾之别。
宋朝基本上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在处理妻妾失调的问题上,遵循了《唐律疏议》的有关规定。
明清时期,随着理学的盛行和封建政治的加强,对乱妻、以妻为妾、以妻为妾的处罚越来越简单粗暴。
根据《大明会典》的规定,妻子是妾的,工作人员要负责一百;如果妻子还活着,以妾为妻者,罚杖九十,并令改正名分,以妻为妻,妾为妾。有老婆就娶她,也就是重婚,还被90的工作人员处罚,双方离婚。
但是,俗话说“不孝有三,最大的是没有未来。”妻子一旦不能生育,如果不接受纳妾,男方有必要断家吗?当然不是。
《大明书》规定:“四十岁以上无子女者,准娶嫔妃。违者,四十。”
清朝建立后,对妻子失序的处理基本上照搬了明朝的法律。
虽然大多数朝代都不遗余力地惩罚妻子的失序,但大多数都是针对普通人的。对于皇帝、王子和大臣来说,有许多忽视妻子而偏爱妃子的例子,这导致妃子凌驾于妻子之上。
一方面反映了家庭伦理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妻妾的伦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松散无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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