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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 其实道理很简单

导语: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始于商朝末年,定于周初。该制度规定长子有优先继承权,保证了权力的顺利交接,提高了家庭的凝聚力。文章介绍了长子继承制的起源和作用。

今天,边肖为大家准备了一篇文章:长子优先继承权。有兴趣的朋友来看看!

纵观中国历史,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是维系宗法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嫡是嫡妻,原配,嫡妻生的长子是嫡子。法律规定长子有优先继承权。该制度始于商朝末年,定于周初。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规定是长子继承呢?

西周皇帝的皇位是长子继承的,其他的儿子都是其他的儿子,划分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要地。长子继承的皇位可以保证周朝世代的地位。对于长子来说,私生子是未成年人,但在自己的封地里,他是少校,他的继承人也必须是长子。

因为古代贵族阶级的妻妾多导致子女多,那些儿子做继承人问题就大了。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定,就会出现内乱,家庭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甚至倒退。如果是皇族,斗争会更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应运而生。办公室和高和低是有区别的。确立主妻长子为继承人是比较成熟的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权力的顺利交接,提高了家庭的凝聚力。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方式。

帝子是户主和妻子所生的儿子,是家庭中最显赫的存在,因为妻子是合法结婚的,而妾只是被抬进屋内,实际上是妾。老婆和妾的关系其实就是主仆关系,老婆生的儿子比妾生的儿子高贵。为了避免争权,长子被选在长子之中。

这种宗法制度是西周建立后正式确立的,是西周人在总结殷人继承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代实行的继承制度比较混乱。皇族争权夺势的现象很多。所以商朝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频繁的迁都,这和自然环境有关,但也离不开皇室的争权夺利

其实商朝的灭亡也和继承制度的混乱有关。王位继承人太多无法决定,很容易形成多重势力。因此,商朝末年,实际上已经考虑了长子继承制,西周建立后,周武王对长子继承制作了明确规定。

当时对皇帝、诸侯、卿大夫、士人的妻妾数量都有规定。周有妻妾一百余人,而诸侯有一妻八妾,卿大夫有一妻二妾,士人有大量的妻妾,以保证他们有子嗣,有妻妾被认为是贵族的标准。当然,妻妾越多,孩子可能越多,所以长子继承制成为了最好的继承方式。

这个体系在古代延续了三千多年。清朝皇室虽然实行秘密保留制,但在皇室之外仍然实行长子继承制。一旦这个体系崩溃,动荡将不可避免地到来。因此,始祖继承制度在整个朝代得以维持。西周长子继承制的目的是解决权力和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稳定当时社会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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