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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处置人口拐卖的?比现在罪重的多

导语:历代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对“卖人略”都是重罚。古代政府除了重刑外,还注重完备的法制。加强侦查也是古代政府控制拐卖犯罪的重要手段。

历代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对“卖人略”都是重罚。汉代将拐卖人口与盗墓、盗杀、盗墓等重大犯罪结合起来,并处以重刑。后世的立法基本都是用这种规定,只是刑罚不同。

南北朝时期,无论是南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禁止贩卖人口。南朝梁女保健员任缇因“引诱”被判处死刑。引诱人就是引诱人。从任缇案可以看出,即便是南朝犯了轻微贩卖人口罪的女性,也难免一死。唐律规定:“民与卖者,皆为奴,扭之;对于作曲家来说,心流三千里;妻妾之子,服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吏、民众,凡“犯强盗贼、伪造珍贵纸币、卖人略、放火葬、犯强奸罪等死罪者”,一律交我部处置。可见,在后世眼中文明不高的元朝,稍微卖人,和造假币、挖坟、放火一样是大罪。

直到明朝,《大明律》还规定了“设总图诱好人,卖好人为奴婢”的罪名。具体处罚与唐宋不同:卖好人为妻妾后裔者,杖一百,服三年。如果是别人的奴婢,还不如诱拐一个好人。出卖子孙为奴的,有八十杖;略卖弟妹、侄子、外孙、外孙,员工80,两年;如果卖的对象是儿孙妃子,二等品就减少了。明朝万历年间,有一部与明朝法律大相径庭的《略卖人条例》的编纂。它规定,那些制定策略引诱和绑架他们的孩子的人,无论是否被卖掉,都应该被派去当兵。拐卖人口超过三人的,或者再犯罪的,罪犯应当戴一个重一百斤的大枷,加一个枷号一个月,然后从军队中放逐。如果是第三次犯罪,我会被送到极端边缘永远被放逐。我死后,我会被我的后代和亲戚取代。

古代如何打击拐卖人口?

古代政府除了重刑外,还注重完备的法制。如唐律。贼和贼约定,不和要省略。十岁以下,虽然和法一样。意思是被拐卖的人不同意,就稍微卖掉。如果被轻微贩卖的人是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明知或者自愿出卖自己,也以轻微贩卖罪论处。除了《大明律》的规定,“十岁以下,虽和谐,亦略诱。”同时也加重了亲属间拐卖的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法律规定:“认识祖父母,父母出卖后代,出卖后代的妃子,如果自己买了妃子,每一个出卖者都是一流的。"

此外,唐代立法者也认识到,收买被拐卖的人是拐卖犯罪滋生的原因。《唐律》规定:“凡知被微诱者,卖与微同相者,以诱歌买与奴者,皆有罪一等。”可见唐朝已经开始打击买方市场了。

清朝的法律除了保护儿童,打击买方市场外,还打击相关犯罪。比如,法律规定“如有引导、转难、贩卖,凡藏匿、押运、分赃者,不论分赃多少,一律送边防部队放逐部队。知而不留赃者,不论数量多少,皆是第一,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了服从,奋斗一百年,服务三年。认识邻居但不先认识的人,手下有一百人。

对于古代的拐卖控制来说,加强侦查也是古代政府控制拐卖犯罪的重要手段。此外,加强了人口交易市场管理等行政措施,并进行了相关宣传。政府已下令保证金“显示每一个角落”,以示警惕。与此同时,古代政府也重视救助拐卖人口的受害者。宋朝政府多次命令地方官员“到人口处查人问根,送州府给家属发工资。”例如,当詹洲被任命为广东的一名囚犯时,他从人贩子手里救出了“2600多名男女返回家园,他们在世界上鲜为人知。”清朝三年的同治案规定,地方官员也必须注意外国使领馆,立即释放并返还被拐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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