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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宋朝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

导语:揭秘:如何追究宋代法官误判的责任?不清楚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读。无论哪个时代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和100%杜绝错误的判断。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设计,将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发现判决错误后,要严肃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宋仁宗年间

揭秘:如何追究宋代法官误判的责任?不清楚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读。

无论哪个时代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和100%杜绝错误的判断。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设计,将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发现判决错误后,要严肃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

宋仁宗年间,龙州发生了一起错案

起初,来自隆安县的农民庞仁义去县政府起诉马和高文密抢劫杀人。隆安县县长董立即逮捕了马、高文密等人,并将他们送交法院审理。高文蜜大概是受了酷刑死在监狱里的。其余四人认罪。该案经龙州科技学院审查,马等四人被判处死刑。

马之父上书龙州,主管朝政的不服。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马文被处决了。就在这个时候,真正的小偷在邻国被抓,司法系统发现马等人死得冤。

龙州马案司法人员问责随即启动。与此同时,宋仁宗向受冤屈的死者家属发函“给钱小米”,免除三年劳役,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宋朝建立了一套最彻底、准备最充分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今天要理解宋代的这一制度,需要理解“理”和“失”两对概念;“有罪”和“有罪”。这两对概念组合后,代表了司法犯罪的四种类型:入户犯罪;所以,人有罪;丧人罪;失去亲人是一种犯罪。宋代俗称“入民罪”,追究“入民罪”法律责任的制度称为“入民法”。

因此,入人罪是指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故意将无辜者定罪或者将轻罪判处重罪;因此,犯罪是指司法人员故意为罪犯开脱,宣告有罪者无罪,或者从轻判处重罪;丧失人身罪,是指裁判官因无辜者的过错而错误地对其定罪,或者对罪轻的人进行严惩;失去一个人的罪恶感意味着司法官员将因其错误而宣告有罪的人无罪,或者将判较轻的人重罪。这四起错案在宋代立法中的责任追究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宋朝刑事制度》,错案责任人受到严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所有诉讼都是犯了人的罪,就以全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司法人员故意给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定罪,那么一旦案件发生,被害人所受的刑事处罚也将适用于作出错案的司法人员。比如一个无辜的人被故意判处死刑,如果以后发现错案,故意错案的法官也会被判处死刑。

还有一种情况是“越轻越重,剩下的就是理论”,意思是说被告人确实有犯罪情节,但裁判官故意重判,那么法官判决的实际刑罚与罪犯应当承担的法定刑罚的差额,就是错案法官必须承担的犯罪。比如法官故意判一个本该在500里外服刑的犯人在1000里外服刑。这额外的“500英里”

但如果犯了鞭笞杖这种轻罪的犯人,被故意错判超过有期徒刑,或者犯了有期徒刑的犯人,被故意错判死刑,就不适用“取其馀”的理论,而适用“取其全罪”的理论,负责错案的法官必须对所有的罪行坐以待毙。

有一种情况,可以减轻法官入人罪的刑事责任,即错误的判决没有执行的时候。

宋代刑事制度中“所谓罪”的追究与所谓罪大致相同,都是重刑。法官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为囚犯开脱,往往是因为法官接受了囚犯亲属的贿赂。所以,枉法犯罪,通常伴随着司法腐败。宋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但对官员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赵翼的《二十二史笔记》中说:“宋钟毅建国老实,对一切罪行的刑罚都比较轻,独治官吏最严。”其他罪如遇赦免,刑罚可以赦免,贪污罪不能赦免。

由于不存在误判的主观故意,“失人罪”只是由于司法过程中的错误而导致误判,所以虽然也造成无辜者的痛苦,但失人罪的法律责任相对于老年人罪的责任较轻。根据宋神宗西宁二年的一条立法,在司法机关丧失死刑罪的地方,如果判处死刑的犯人达到三人,负有首要责任的狱卒将“刺死千里之外的狱城”;负主要责任的法官是“除名”和“编辑”;次要职责的法官被“撤职”;承担第三、四项责任的法官“追官止官”。

如果有两个犯人已经陷入死刑,那么承担首要责任的狱吏会被分配到“远邪处编辑管”;负主要责任的法官“退市”;次要责任法官“追官止官”,第三、四责任法官“止官”。

如果只有一个犯人被判死刑,那么负主要责任的狱卒将被分配到“千里之外”进行编译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法官“停止”;承担第三、四项职责的法官被“撤换”。

以上对法官的处罚是“遇赦”,即符合国家大赦的,不予赦免。失民罪的经历也将成为其仕途史上的终身污点,影响未来的“磨官、赏官、调官”。但被错判死刑的犯人,如果尚未执行判决,可以通过“减一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宋仁宗景佑三年的一项立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官员犯了出入境罪,其中两个犯了另一个罪”,不允许“法律部门的拙劣指控”。这意味着,如果治安法官错误地判处两个人犯下一项以上的罪行,或者两次错误地判处一个人犯下一项以上的罪行,他将不被允许在司法系统中任职。

相比之下,宋朝对“失民罪”的追究要轻得多,甚至很长时间都没有追究责任。这当然是司法传统“宁输不杀”的体现。但是,由于对丧失人身罪的处罚极轻,也可能导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罪犯的忽视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宋哲宗元佑七年,有官员写道:“法庙若从狱中关闭,失之必有刑罚。普通人的感情,选择自己的利益,谁愿意义?”该官员建议,法官丧失5人死亡,按丧失人死亡罪追究责任;失去三个人而犯罪,按失去人而犯罪一罪追究责任。法院同意了这一提议,“为法律写作”。

但八年后,即傅园三年,刑部官员也反映:“自祖宗以来,屡失其罪,故受刑罚”;“丈夫输了,臣下的罪过;好的生活是圣人的美德。请照顾官员的错误,尽一切努力做到忠诚和宽容”。皇帝照着做了。“赔钱不坐”的做法又恢复了。

现在回到龙州的“五民之冤”。原审官员对这起冤案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很快就有了结果:龙州法官李、陆军部经理、龙州全体法官严九龄、龙安县县长董对五人冤案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分配到广州任职;龙州科技学院狱吏被刺沙门岛;隆安县监狱官员被捅与广南监狱城;对这起冤案负有连带责任的泉州官员季孙被贬到烟雾弥漫的雷州参军。

此时正逢国家大赦,但宋仁宗并没有赦免季孙等人的罪责,按照当时“失民罪”的问责制度,严惩了错案责任人。仁宗皇帝给郡县上书,说从此法官下狱,“废则诛而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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