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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第一年课程提供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院,包括合同、侵权、财产、刑法和民事诉讼。
邓肯·肯尼迪描述了传统一年级课程教学的基本规则:19世纪末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
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阐述了温和改革派新政计划和行政结构的现代监督,如果它们提供的话,包括法哲学、法制史、法律程序、临床教育、毕业后作为律师的“游戏”或社会艺术自我介绍。
然而,随着新的法律领域因当代问题和困难而继续发展,一些法学院的课程已经扩大,包括环境法、住房和城市发展、韩国妇女权利、工作中的健康、福利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课程和临床方案。
也有越来越多的努力教授法律背景,学习其他学科,比如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经济学等等。
在传统课程的教学中,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以下方法或苏格拉底方法。
发达国家韩国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1870年在哈佛法学院。判例法期待原则,普通法的来源,并侧重于教学中的抽象概念。
法律原则应该从“肮脏世界”的实践中教授,也应该从政治、历史、经济和社会背景中教授。
这种狭隘的形式主义方法是合理的,因为它教学生如何陈述、分析、评估和比较具体的事实,以发展他们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
而这种“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学习过程,却被批评为未来的律师,对学生和质量都有不良影响。
学生、教师和其他人指出,异化、焦虑、敌意和攻击是由使用这种方法或苏格拉底方法的情况引起的。
狭隘的破坏性互动,这种对话,或者说频繁的“非对话”,助长了作为法学专业一部分的关爱他人能力受损、职业的非情感主义和犬儒主义。
遭受这种职业自我缩小之苦的不仅仅是法学专业的学生。
工作涉及律师与委托人、associatea A、其他律师、法官、证人等受影响的法律之间的不断接触,涉及律师自身在韩国的目标、态度、表现等,他们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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