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渊源 我国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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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形式,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基本法。
宪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宪法主要由两个基本规范组成,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其他附属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公民权利保障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和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是全国人大为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
一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定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调整范围比基本法小,内容更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实施和行政职权履行的有关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地方事务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城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
当地法律法规仅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有效。
5.条例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条例。
内容仅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具体行政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适用范围是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但是,特别行政区享有普通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也是中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来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国际条约是指中国同外国缔结、参加、签署、加入和承认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这些文件的内容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只是我国在缔结时声明保留不受其约束,所以它们也是我国国内法的渊源。
行政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之间就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事务签署的协议。
国际条约和行政协议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署,后者以政府名义签署。
注:我国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条约或协议,所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对国内机关、组织和公民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9.非正式法起源范畴案例
所谓先例,是指那些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已有判决实例。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也没有判例法的形式。然而,由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的典型判例法,在法律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法律渊源的作用。
道德规范和正义概念
这就是宇宙法则的起源。
古今自然法学者都特别关注这类法律的起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把这些因素视为法律最重要的起源,甚至直接把这些因素视为法律的形式。
在中国文化传统下,道德规范及其相关的正义观念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法律的渊源。
理论理论,尤其是法律理论
学说也是古今资源法的渊源之一。
在历史和现实中,相关理论甚至起到了法制和法治的指导思想的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是法律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重视法律主义,尤其是科学权威的法律主义,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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