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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档案法的前世与今生 法制宣传日|档案法的前世与今生

导语:法律宣传日|档案法的过去和现在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和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从绳结到鼎雕,从甲骨文的书写到纸墨的书写,档案作为人们记录生活的真实证据,人类文明共同记忆的积累和保存,伴随着文字和国家的出现。天生。”198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档案工作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虽然新中国档案法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制定

法律宣传日|档案法的过去和现在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和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从绳结到鼎雕,从甲骨文的书写到纸墨的书写,档案作为人们记录生活的真实证据,人类文明共同记忆的积累和保存,伴随着文字和国家的出现。天生。”

198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档案工作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虽然新中国档案法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制定了许多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让我们和边肖一起看看历史上不同朝代有趣的档案系统。

仙琴

根据地下考古资料的发掘,中国档案法制的历史起源于先秦时期。

夏朝

夏朝是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后建立的第一个王朝,中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早在夏朝就已经产生。根据《鲁先生对春秋的第一次认识》,《夏太师》最后把他的画画出来,他哭了。夏杰很恼火,骚乱变得更糟。太史陵最后还是出去做生意了。”

夏代专门设立太史陵,书写文书,记载史实,管理档案。同时有刑法打压百姓。但到目前为止,夏朝仍然是一个没有直接文献信用的朝代,夏朝的档案管理制度目前还无法具体考证。

商朝

甲骨文档案是中国最古老的档案,是殷商统治者在迷信和政务活动中形成的刻在甲骨文上的文字记录,是殷商王室的文献记录,也是王家的档案。商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其保管和管理,并有初步的归档制度和整理实践。

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设置地位崇高的巫术和历史,从事占卜、祭祀和书写记录,参与文献档案形成、保管和利用的全过程;关于骨骼或龟甲的档案集中归档在银都,保存在祠堂;出于检索和利用的需要,在骨骼或龟甲上的档案保管中有一定的方法和顺序,一般以朝代为依据,一个坑或几个坑为一个朝代,按材料分别存放。

河南安阳殷墟遗址是商代晚期的都城遗址。这里出土的甲骨文档案为研究商代档案和档案工作提供了最直接、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西周

西周时期,中国奴隶制社会达到顶峰,建立了宗法等级和分封制,各级政治组织普遍建立了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

在档案机构的设置上,西周建立了一个分工明确的庞大史官机构——太史寮,规定各级、各地方的政府官员都要保管自己职责内形成的档案,史官是负责档案工作的官员。历史学家记录国王言行的制度也是在西周时期建立的。

真不敢相信!老子,我们熟悉的历史人物,曾经做过档案员。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都有史官,突破了“官学”的狭隘范围,使档案得到广泛传播和利用,同时也催生了档案立法活动。

战国之初,魏国的李悝制作了六部法律典籍,对盗窃、损毁、伪造公文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和量刑规定。我国历史上首次对会计账簿的保管作出了特别规定,以国家法令的形式保证了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之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不可缺少的一环。

秦汉

秦朝

秦朝是依法建立的,因此在统一书写的前提下,建立了一套尊君抑臣、注重政务效率的文书档案制度。文件的材料、名称、样式、印刷、书写、传递和保管,以及文件档案人员的任命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以严格的处罚来保证制度的实施,从而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档案法律制度的基础。他制定的上升制和避讳制是后人延续的,有开拓性。

秦朝严厉打击文书犯罪。文书错误、非法篡改、出借和仿造文件、使用假文本犯罪、丢失文件应受到惩罚。

秦朝的法律对保存档案有明确的规定。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明确规定,不得带火入藏档金库,政府应派官员守夜,石林应检查其官职金库。如果你建造一个官员的住所,你不能接近档案馆。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现已考证为睡虎地秦墓主人“Xi”,生前曾担任县令,参与“监狱管理”。这些竹简可能是秦代的主人根据工作需要临摹的。

汉朝

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兴起和发展的时期,“汉承秦制”是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汉代非常重视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创造性地制定了文件和档案定期移交的制度。建立了专门保存档案的仓库,并明确了档案人员的选择。汉代在中国古代档案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汉代制定了文书档案违法行为及处罚制度。骗书、擅自更改或冒充皇帝造书、改诏令、改诏令等违法行为分为大害、害、无害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纠大害,法死;矫正伤害也应该抛弃,但可以挽回;改正不害人,官免。

汉代修建了石渠亭、兰台、东莞等著名档案馆,作为专门的档案收藏场所。被称为“图书室主任”的官员叫蓝泰·石林。汉代档案很窄,只允许一些指定官员查阅。

《韩曙》的编辑班固是兰台的统帅。

唐宋

唐朝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辉煌的时期。引进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规章制度也被纳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唐代的档案和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大发展的繁荣时期。

唐代档案法规多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文书中,涵盖了文书的期限、文书的立卷与移交、档案的收集、档案的收集与保存、档案的保管与保密、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违法的处罚制度等内容。特别是,为了确保历史博物馆利用档案修复历史,专门制定了法律文件《各司应送历史博物馆实例》。将档案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相应的法律制裁联系起来,使唐代的档案法规更加严格和完备,形成了许多有特色的制度,成为后世的典范。

唐代统一刑罚和体罚解决档案违法行为。刑罚主要有绞刑、迁移、流放、杖刑、鞭刑等。唐代档案法规的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唐律·亦舒》,又名《永惠律疏》,是《唐律》及其《疏注》的合编者,也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备的封建刑法典,其中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两个层次,每三年鉴定销毁一次。

《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对文书的印刷和归档有如下规定。“复制完成的地方,书写在最上面,记日期、月份、年份,收进图书馆”,其立卷转移“年底破”。

宋朝

在宋代,加强中央集权被视为最基本的国策,《宋刑制度》和《清袁迢法石磊》的编纂发行是宋代文献档案立法的主要成就。在文书纸、文书期限、文书、印章、文书档案收集、文书档案清理与鉴定、文书档案整理、文书档案利用、档案出版、文书档案奖惩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

保密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宋代,问题严重,所以制定了更加详细、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了打击各种破坏档案的犯罪行为,宋代刑法规定了奖励措施,鼓励人们揭发破坏档案的人。《清远篇·法律事务·品质购买》规定:“私刻私印时拿到政边机的文书,就收钱”。

《清代袁迢法石磊》是研究宋代法制的重要参考文献。其中,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集中在书架类,书架类下有23篇文章。显然,宋代档案法规不再依附于民事、刑事法规,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

元明清

元朝

元朝是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国家。其大部分政治制度和国家立法都是照搬唐宋,档案法规也是直接照搬宋朝的。元代文献档案法规见于《致远新歌》和《大同元制》。

具体包括:公文注销系统、公文截止提醒系统、公文后送系统、24小时公文系统、公文调查系统、文件柜管理系统、面对面提交系统、公文盗购处罚系统。元朝将前朝出现的以查文书真伪为重点的“招书文卷”发展成一个体系,为后世明清所继承,是其对我国古代档案法规发展的主要贡献。

元朝是一个“用光码”的朝代。元世祖曾经说过:“饶了他吧,饶了他吧,我也会饶了他的。”因此,每项处罚从十项减为七项。元朝只对伪造书籍、增减书籍或官书的人处以死刑,其他刑罚较轻。

明朝

明朝是封建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在《大明法》、《凌志街》、《大明会典》等法规中,既继承了宋元档案法规,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成为档案法规最多的封建国家之一。

明朝以重刑处理非法档案。针对文件形成、处理、作为档案转移保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丢失、篡改、损毁文件档案等违法行为,有具体明确的量刑规定,加重刑事处罚。《明朝条例》规定:“师若不靠勘界,则不勘界而行,私行私行者,官与首官死于一年末,官斩之。”

明代档案工作的发展表现在档案库房的建设和档案管理上。《黄氏记》是皇家档案库的集中代表,主要收藏皇帝的档案、圣训、玉录,全部存放在楠木制成的金、铜袋制成的金屋内。

清朝

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继承和借鉴了明朝及明朝以前制定的优秀档案法规,并根据满清统治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补充,颁布了一批新的法规。如:文件修复系统、文件复制系统等。主要体现在《大清律例》、雍正文书档案改革、大清五会等方面。清朝的统治者仍然使用帝国历史来收集和储存重要的皇家档案。

清代档案立法针对“吏害官”的弊端,加重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是加强了对文书档案人员的规范,更加注重人的因素,成为封建社会档案立法最高层次的代表。

人民的国家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晚清档案工作从文件形式到管理渗透了更多的半殖民地因素。

1927年4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执政和行政司法领域立法的同时,也开展了许多关于文件档案的立法活动。著名的是1933年由国民政府内务部副部长甘乃光发起并主持的“文件与档案改革运动”。这场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运动,推行了“文件档案连锁法”,基本形成了中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档案法制,将近代中国的档案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国民政府对非法档案的处罚相对较轻。申斥、申斥、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罚是工作人员在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文件和文件链方法

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通过几个简单的程序,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联系在一起。机构总收发室根据既定的分类方案,对机构收发的所有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利用此网站列表进行一次登记,然后将文件发送给主办单位。办理后的公文由机构档案室归档。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分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

新中国

档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54年11月8日,国家档案局被批准成立。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央、省、市、县相继建立了档案管理机构——档案馆。

1980年,

《档案法》开始起草

1987年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1988年1月1日

自实施以来,中国的档案事业一直伴随着一部专门的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形成并公布实施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2007年

中央档案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修改〈档案法〉意见的通知》,档案法走上了第二次修改的道路

2015年10月

《档案法》修订草案形成

2016年

5月25日,国家档案局将草案公开;同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修正案

201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成员们同意修改《档案法》,并征求公众意见。新的《档案法》有望在年内出台

结语:《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档案法。标志着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开启了“依法管理档案”的新阶段。梳理档案法制发展的目的是加深认识,增强认同感,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在“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中的作用。档案和法律只有真正融入社会生活,服务于人民的需要,才能相辅相成,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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