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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三堂会审”是什么?“三堂会审”的流程怎么走?

导语:古代的三堂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联合办案的审判制度。虽然三个部门相互监督制约,但是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集中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公平公正自然无从谈起。三堂会审主要管辖的都是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包括强奸杀人案、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和谋反案。

古代的「三堂联考」是什么?如何走完「三堂会审」的流程?有兴趣的朋友来看看。

中国传统戏剧《玉堂春》中有一段唱段,叫做“三试”。据说苏三是个好妓女,被别人诬陷,被县长要求处死,然后被送到太原,在那里接受了三次联合审判。没想到,主持人竟然是一位老情人,王金龙,他洗刷了自己的冤屈。最后,苏三和王金龙又结婚了,他们都很幸福。

除了《玉堂春》,很多文艺作品都有重大犯罪分子“三庭审理”的情节。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差别很大,很多人看到的是“三堂会审”不清。我只觉得这一阶段的三厅会审一定很重要,但如果问哪三个厅是“三厅”,肯定没几个人知道。

  “三堂”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定义。三堂又叫三法司,三法司协同办案始于唐朝。“三宝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定义。三宝殿又称三法司,三法司的合作始于唐代。

明清以前,三宝殿指刑部三衙、大理寺、御史台。

明清时,御史台被废除,监察机构改为都察院,唐三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三宝殿会审是指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杜三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会审会议。

  现在这几个政府机关早就湮没成了历史尘埃,有人为了方便理解,把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比作现在的公安机关、最高法院和纪检委。这么比较不能说一点不对,但是古代政治体制和现代有着根本上的不同。现在这些政府机构早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有人为了方便理解,把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比作现在的公安机关、最高法院、纪委。这种比较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现代的政治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

当我们用类比的时候,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的权力体系已经被完全切断,执法、司法和监督系统是相互独立的。三大法制部门的职能不能完全对应公安、最高法院、纪委。

如今,刑事案件只能通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结案。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不能自行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不能自行给犯人定罪,有定罪权的法院也不能自行调查取证。

这个过程的重点是什么?

在审判权和裁判权的划分上,有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没有宣判权,有审判权的法院无视审判。审判和判决的权力为什么要划分?

因为犯罪嫌疑人应该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如果一个部门能同时判断和判定,就不会在意嫌疑人说了什么,更容易错过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如果审判权力和裁判权力的集中往往是被迫的,漠视人命的,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古人自然没有先进的分权理念,但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采取了适当的制度保证。这个保证就是三法司联合办案制度。古人自然没有先进的分权观念,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采取了适当的制度保障。这个保障就是三大法务部的联合办案制度。

明清以前大理寺负责审判普通百姓,御史台负责审判官员和皇亲国戚。为了防止法官徇私舞弊,审判结果不能立即生效,需要移交刑部审查,即二审。如果处分被审核通过,该怎么办?

刑部检查后不认可大理寺的审判结果,认为审判过程中有污点,或者量刑不当怎么办?交给皇帝。同时,审查机构还应监督这两个部门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明清时期大理寺与刑部职能颠倒,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审查,都察院职能基本不变。

一个部门初审,一个部门审查,另一个部门监督,大致就是古代处理重大案件的司法过程。

  如果同我们现在的制度对比会发现,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大缺点就是审权和判权的集中。虽然三个部门互相监督制约,但是复核机关最多就是重走一审流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本没有保证,公平公正自然无法谈起。如果与我们现在的制度相比,我们会发现古代司法制度最大的缺点是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集中。虽然三个部门相互监督制约,但最多由审查机关重新承担一审程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公平正义自然无从谈起。

三法司作为中央机关,当然不能审理和审查全国所有刑事案件。根据“大令”,60以下的县是自破,80以下的州是自破,100以下的政府是自破。只有被判徒刑或者流放的人才需要在中央玩。

了解了古代三大法务部组成的合作模式,就可以说说三宝殿的联合审理了。

  为了能够让大案要案尽快审理完毕,减少一审、二审以及监察过程中的耗时,也为了体现兼听则明的办案理念,就有了三法司部长联席审判会议。三堂会审开庭的时候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同时出席,联合审理。为了尽快完成大案要案的审理,减少一审、二审、督办过程中的耗时,体现什么都听办案的思路,特召开三大法务部部长联席审理会议。三宝殿上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古同时在场,共同审判。

虽然三大法务部在处理普通案件时有权下达终审判决,但三大法务部的部长在一起时无权下达终审判决。这是因为这些案子太敏感了,要上报皇上,等待皇上的判决。

作为三大法务部部长的联审会议,三次庭审自然接受国内最敏感的案件。大多数人想被三个法院审判的时候是没有机会的。

  那三堂会审接受的都是些什么案件呢?归纳起来有这几类:三个联审受理的案件有哪些?总而言之,有以下几类:

第一,强奸杀人案。

这些人就是当年皇帝身边的红人。他们曾经很强大,人脉很广,与政治资源交织在一起。给这些人定罪,最简单可靠的方法就是让三律大臣亲自出马。明朝伟大的宦官刘瑾、魏忠贤、奸臣严嵩,都经历了三次联合审判。

二、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

虽然这些案件的嫌疑人没有巨大的政治权力,但案件复杂,影响巨大,因此为了快速公正地结案,需要三次联合审理。明朝中叶,都察院左帝国马在镇压、刘启农民起义、拖延战机等方面犯下大错,解体后加入三中。

三、谋反案。

专制时代没有什么比叛逆更罪恶的了。任何一个生活在反叛中的人都必须失去他的皮肤。明朝宣宗年间,陕西咸宁的一个和尚高力用恶言迷惑人,聚集了24个和尚进行叛乱。一群和尚会变成什么气候?他们还没开始就被撞倒了。但还是护送着首都三厅赶来了。普通人想被三宝殿听到。恐怕这是唯一的办法。

  总的来说,古代的三堂会审管辖的都是处以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三法司联合办案体现了古朴的正义原则,防止了一家独大的司法漏洞。一般来说,古代的三个联审的管辖范围都是流放监禁的大案要案。三大法律部门联合办案,体现了简单的司法原则,防止了一家独大的司法漏洞。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代的司法制度不能用于现在,而要建立现代的司法制度,就必须借鉴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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