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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击鼓鸣冤就会马上开堂审理吗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事情

导语:本文介绍了古代诉讼的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包括自诉和公诉的区别、审级管辖制度、五听和刑讯逼供等审判方式以及执行期和刑期的规定。关键词:古代诉讼、审级管辖、五听、刑讯逼供、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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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古装剧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们打鼓,向父母诉苦,然后那些官员就会去法院。然而,真的有那么简单吗?没有。

诉讼分为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

诉讼:主要分为自诉和公诉。公诉是官员代表政府对罪犯的起诉,主要由监察官员发起。由于汉代的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代,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用到清末。只是有些朝代有不同的称谓或者一些特殊的规定;自诉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分子的直接起诉。古代自诉的对象是有限的。特别是严禁指责长辈或奴婢顶撞主人。早在西周就规定父子互不起诉,下级贵族不得起诉上级贵族。这种对政府的指责是不会被接受的。如果你坚持指控,原告已经犯罪了。

古代劳动人民是怎么抱怨的?

古时候人有冤屈,先去关州县衙门敲锣打鼓投诉,值班首长先问原因,情节轻重,有没有话说。如果没有陈述书,我会带你到委托书处帮忙写,然后将形式纸呈交给县官审阅,确定准诉讼日期,交给刑事主办理相关审判事宜,并在出差票上传唤原被告人和甘莲出庭作证。发生生命盗窃等紧急情况时,值班长应立即报告县长,派调度员出去调查。情节严重的情况会上报县长,县长会立即开庭,单方面要求口供。每个房间的仆人都会等着侯,刑房会迅速开出罚单,派服务员去检查和调查。如果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当事人往往敲锣打鼓,大呼冤假错案,县官们立即上了法庭,用惩罚的手段来惩罚打鼓的人,用严肃的态度来压制王独断专行的诉讼起诉陋习,使其不再发生。此外,关于民事诉讼的受理,有一部《服务限制法》规定,4月1日至7月30日,地方司法机关不予受理,重大犯罪除外;还有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政府是不会受理的。

回顾:其实早在唐朝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管辖制度。唐朝采用基层一审、逐级复核判决的审级管辖制度。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必须在基层县、县立案,但县级只有对蹲坑、棍棒犯罪等一般民事、轻微刑事案件做出有效判决的权利,即一审终审;监禁的案件破了之后,必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查。复审后州政府可以对有期徒刑案件作出生效判决,经刑事部门复审后可以执行,即二审终审;州府审查的死刑、流放案件,经刑部审查后,会送到大理寺复查,再送到中守门详细答复,然后流放案件就可以执行了,而死刑案件则是为皇帝裁决而打。这种制度类似于我们现有的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能是从唐朝制度演变而来的。而且唐代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监督制度千篇一律。

具体是怎么检查的?当时的法官主要是用“五听”和刑讯逼供。“五听”就是“用五种声音听监狱诉讼,求百姓情怀”。以言、色、神、耳、眼听是通过观察被告人的情态来判断其说话真假的方法。《左传》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程公因嫌疑杀死了自己的弟弟和元倬大夫的儿子,元倬大夫到了当时代表周处理国与国之间纠纷的晋侯面前。诉讼中,卫国的程公没有出面,而是由程庄子代理。审判的方式是双方各抒己见,各抒己见。经过争论,龚伟被判不合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怎么办?首先法官会折磨他,就是刑讯逼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未经授权使用酷刑。根据唐律,只有经过“五审”,审查认定证据确凿,与事实大体相似。这时,犯人仍然不肯承认,可以折磨他。法官错了怎么办?这就需要被告咬紧牙关,熬过折磨和上诉。如果被告不服上诉后的结果,可以继续上诉,直至告知皇帝。

执行:执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职犯罪由原判决机关执行;政府、州和县犯下的行为和罪行应移交给专门机构执行。如果有2到3000英里的流放地,也有特殊的地方。如果死刑是“真实”的,那么在执行前五天重复执行。刑部会把“检查表”连同钉子清单一起送到兵部,送政府执行。孕妇犯死刑的,产后100天执行。执行期和刑期应送交分配办公室。自汉代以来,逐渐发展成为秋冬执行制。唐朝以后也规定有禁日,死刑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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