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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姻制度是怎么的?如何评价法律文书约束下的婚姻?

导语:嗨,我又见到你了。今天边肖带来了一篇关于清朝的文章。希望你喜欢。清朝入关后,在汉人和汉文化的巨大影响下,清朝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开始全面接受孔孟的传统观念。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了婚姻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具满汉民族特色的婚姻标准。当

嗨,我又见到你了。今天边肖带来了一篇关于清朝的文章。希望你喜欢。

清朝入关后,在汉人和汉文化的巨大影响下,清朝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开始全面接受孔孟的传统观念。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了婚姻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具满汉民族特色的婚姻标准。当时的婚姻制度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李彤》等官方法律文件中都有解释和约束。

清朝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满洲八旗军队进军关内,进而统一中原,建立统一的封建王朝。然而,清朝上层统治者所追求的满族文化,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系统性,在面对源远流长、系统化的汉文化,尤其是孔孟文化时显得脆弱无力。而且如果要长期统治以汉族为主,中华文化为正统的中原地区,继续弘扬满族文化显然是不明智的。所以清朝除了大量使用汉人大臣外,几乎都是遵循明朝的统治制度和法律法规。

就婚姻制度而言,清朝不仅使用了明朝的许多相关规定和约束制度,而且还将自己的民族婚姻传统和规范纳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特的兼顾满族和汉族传统的婚姻制度,并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约束。

本文从清代的官方法律文件,如《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李彤》等,探讨了清代特有的婚姻制度。

01结婚年龄

1.早婚制度

无论是清代流行的影视剧,还是历史文献,清朝的上层统治者都是晚婚晚育,这与满族的民族传统有关,也与清朝皇室重视代际传承和皇嗣枝叶繁茂有直接关系。拥有大量的皇嗣,意味着建立在“天下之家”原则基础上的清朝可以长期传承下去,对于皇权的统治和清朝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而且按照清朝的皇室祖传制度,婚礼是皇帝成年生活的标准,也是皇帝治国能力的标志。所以,为了尽快掌握政务大权,成为名副其实的大清皇帝,大清皇帝甚至王侯一般都比普通民间人士结婚早。

顺治八年,年仅14岁的顺治皇帝出嫁,能当家;康熙四年,年仅12岁的康熙帝结婚,能够亲政;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对于普通民间人士的结婚年龄,根据清朝的规定:

16岁以上的男人,14岁以上的女人,掌管婚姻的人,可以服务一生以上。

也就是说,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以上,女性是14岁以上。与当今社会相比,清代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的界定明显具有早婚的特征。

我个人认为早婚制度有三个原因:

1.1.在清代乃至古代封建社会,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男性的心智成熟得更早。为了让男生尽快承担责任,他们会倾向于让男性早婚,强迫男性尽快成年。

1.2.清朝封建制度下的普通百姓,因为苛捐杂税,生活压力太大。早早结婚,意味着家里多了一个劳动力,多了一个创造财富和口粮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家里的生活压力。

1.3清朝时期,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尤其是在“孝有三因,无后为大”的强大压力下,民间对家族继承的重视程度与清朝皇室不相上下。早早结婚,显然会增加继承人继承和发财的机会。

2.童养媳制度

在清代的婚姻制度中,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童养媳”制度。童养媳不同于早婚。封建制度下,社会很穷很落后,普通人的生活很低下。很多人因为家境不好,娶不起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去外地领养了一个女孩做童养媳,在他们十四五岁的时候,让她和儿子“结婚”,从而解决了家里男人结婚难的问题。

童养媳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周朝实行妻子制,妻子的妹妹和外甥女在年轻时经常在一起结婚;秦汉以后,皇帝每次从名门望族中挑选幼女入宫,成年后就成为贵妃,或者给子女娶妻,这是童养媳的早期表现。“童养媳”的记录最早出现在《松石后妃记》。元代关汉卿有一篇直接描写袁童养媳的文章:

“他有一个七岁的女儿。她既快乐又可爱。我忍心看着他和家人做老婆。我批准了这四十两银子。不方便吗?”

清朝时期,在上层统治者的高压统治下,各阶层人民的生活更加贫困,这为“童养媳”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必然的条件。《婚姻法》颁布后,“童养媳”制度的实施终于彻底解决。

02夫妻结合的方式

1.父母的生活

清代婚姻规范的两个显著特征是“包办”,这是由相关法律文件直接规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子女婚姻事务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父母或长辈手中。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句话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孟子的著作《孟子·滕文公》:

“如果不等父母的命,媒人的话,你可以偷窥漏洞,跟墙走,那父母和中国人都会尴尬。"

这说明自战国以来,“父母之命”一直受到儒家的推崇。入关后,清朝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从法律层面对“父母生活”中的子女婚姻事务进行了规定,这也有其特定的历史基础和文化需求。

《清辉殿例》规定:

“婚假是爷爷奶奶和父母结婚的。爷爷奶奶,父母都没有,跟别的亲戚结婚。如果她丈夫和一个合适的女人死了,她女儿就嫁给她母亲。”

在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和清朝的法律约束下,包办婚姻在清朝非常普遍,甚至是底层民众结婚的唯一选择。男女之间的婚姻基本上是在父母的命令下进行的。这种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模式,在清代造成了诸多不幸。如果男女双方都因为私下认识而回避“父母的生活”,那么选择独立结婚的最大后果就是会出现“双重自杀”。“父母之命”的婚姻模式虽然在中国历史悠久,但被正式写入法律文书,从法律和国家层面加以限制,是清代独有的。

2.门是对的

在清代,为子女选择婚姻伴侣时,对对方家庭背景、家庭财产等因素的考虑基本上是婚姻成功的首要标准。中国明朝时期的相关文献记载了婚姻的“家庭理论”:从元朝到明朝,官员和官员的旧家庭仍然以自尊为重,他们必须寻求正确的婚姻,但如果不是他们的配偶,他们不屑于结婚。这直接说明明朝贵族子弟结婚首先要考虑家庭地位,要和穷人区分开来。清朝时期,不仅满洲贵族推崇婚姻的“家庭理论”,富裕的乡绅甚至小资产阶级家庭也严格遵循“家庭理论”。这不仅是传统习俗文化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清朝还在法律层面对婚姻的“家庭理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约束:

《大清书》第756卷:“父母奴隶娶贤妻之地,杖八十,女子家降一等,不知者不坐。娶奴罪也是一样,知道的父母减了二等,所以归化为婢者,杖一百。如果把奴婢当好人,把好人当夫妻,就要离婚改错。”

这个规定的主要意思是严惩“好与贱”的婚姻。从奴隶制社会进入习俗的清朝统治者,对“贱民和贵族”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他们认为贱民是地下的,贵族是高高在上的。如果他们结婚,他们会造成不纯洁的血液,侮辱贵族。这是清朝严格限制满族八旗子弟与汉族通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清代婚姻制度论》中,对婚姻的“家庭论”也有过解释:

“择妻择女,大率门户相当,贫富对比,清浊分必严。”

这说明不仅清朝统治者认为婚姻要尊重“合适的家庭”,而且把“家庭理论”作为民间的一个标准,并严格遵守。

03婚姻的具体限制

1.订婚和结婚证书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到清代,关于婚姻制度乃至婚姻过程的规定日趋成熟,其中婚姻制度中的婚约和婚姻簿是宋元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科学的婚姻契约文书。婚约主要确定男女双方的结婚日期和相关嫁妆。

“定亲”一词,与清代有异曲同工之妙,最早出现在宋代浪漫派词人《青窗新语·崔娘子之死·刘妻》中:

“小夫人对王家不满意,老婆在偷婚约。两三天就能搞定。”

所以,无论是清朝,还是清朝以前的朝代,订婚都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清朝,婚约是很有约束力的。婚约一经订立,男女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结婚,并受法律保护。《大清律·家法·婚姻》规定:

“如果你娶了一个递交了结婚证,有私人合同,并且后悔的女人,就50;你答应别人,没结婚的就70个工作人员,结婚的就80个工作人员;后悔的男人是有罪的。”

也就是说,在清朝,从法律层面禁止“断婚”,一旦出现,就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结婚证和现在的结婚证差不多,不同的是结婚证是双方当事人和媒人签字的。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会在结婚证上写明。结婚证签字后,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2.离婚妻子的相关规定

清代,男女离婚条例中存在着严重的“男尊女卑”思想。也就是说,只有男性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女性采取“离婚”来完成离婚过程,而女性没有这个权利。

清朝关于“休妻”的规定延续了历史基础,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条件源于汉代的“大戴李记”:

“七果”指无儿无女、淫乱、忽视叔伯叔伯、舌与舌、偷盗、嫉妒、恶疾。“三不去”是指:结婚不回,又输了三年,穷了才有钱。

“七出”是男人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但如果出现“三不准”的情况,男人就不能“离婚”。

“三不去”的具体含义是:妻子离婚,女方父母去世,女方家庭不存在,不允许与妻子离婚;双方孝顺父母时,不能与妻子离婚;丈夫有钱的时候,一定不能抛弃老婆孩子。

在这种婚姻制度的制约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很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柴抱柴”是清代婚姻关系中女性的真实写照。毫无疑问,这是对女权的严重践踏和蔑视。

04婚姻禁忌

除了对婚姻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保护之外,清代还有相关法律对不结婚的情况进行限制,即婚姻禁忌。

1.普通人的婚姻约束

《大清律·家法·婚姻》规定:

“同姓者侧重于同一个氏族,如果不属于同一个氏族,就不用拘留。同姓结婚的,每人60个工作人员,离婚。”娶自己老婆的,一年60的员工。"

“秦妈之妻”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用来界定亲戚关系的“五衣”内的亲戚之妻。

娶一个“亲爱的母亲的妻子”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唐朝有个明确的规定:

“凡是曾经娶过同姓妻子的,或者娶过叔叔的妻子和侄子的妻子的,都让丈夫体面地、体面地结婚,各干一年,离开了他。同姓及以上结婚者,强奸。”

这也说明清代法律层面上关于婚姻禁忌的规定大多源于历史习俗。此外,清朝的法律规定,亲戚之间要通婚,嫁给同一个氏族,五个亲戚的,要用杖打一百下,亲近的要重罚,最严重的要判死刑,可见当时惩罚的严厉。清朝的法律并不支持表亲之间的通婚,但是姑姑和表亲之间的通婚习俗由来已久。后来清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大婶与堂兄妹通婚听从民意。很明显,清朝的法律文书对清朝的上层统治者甚至满洲贵族都没有约束力,因为满清八旗甚至清朝皇室为了保证自己血统的纯正,基本上都会先选择自己同宗的亲戚,姑、堂、姑甚至五衣。只有“男女丧期不能结婚;“天子出殡死不得嫁人”的规定,在整个清朝普遍使用。

2.特殊群体的婚姻约束

除了对普通人结婚的限制,清朝还对官员、僧侣等特殊群体有相关限制。在《中国婚姻史稿》中,对清官婚姻制度的规定有记载:

“官员有妻再娶,九十棒,私罪,四级通话,成功案例。”

这里说的“老婆”是指原来的正房,而不是二房或妾房。此外,还有针对官员配偶的相关规定:

“如果你的妻子去世了,你就不允许再婚。违者带走离婚。”

清政府的法律对僧尼的婚姻也有相关规定,严禁僧尼结婚。但随着清末各种制度的松动,宦官婚姻也随之发生。

清朝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治国方针和法律法规基本上沿袭了前朝乃至历史的范例。在中原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下,清朝统治者将满族风俗传统与中国文化中的婚姻制度和习俗相结合,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奴隶制社会制度下满族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存在局限性、落后性甚至不合理性。在这种婚姻标准下,对于清朝人来说,是无忧还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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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一路迷茫

    传统婚姻制度束缚多于自由,法律文书限制多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