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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变良民”: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激变良民”: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导语:“善人激进变”:明清城市的民变与反抗。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1910年,上海怡和丝厂内景。中间站着为丝厂经理及其妻子。 记者:严友良 徐向科 “万历二十九年六月,其年水灾,丝价甚昂,而‘苏民素无积聚,多以丝织为业,东北半城大约机户所居’,织造太监孙隆掌税事,而其参随黄建节等,擅加征税,甚至及于织户小民,‘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并趁机要机匠按匹纳税后才可发卖,以

“善人激进变”:明清城市的民变与反抗。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1910年,上海怡和丝厂内景。中间站着为丝厂经理及其妻子。 记者:严友良 徐向科 “万历二十九年六月,其年水灾,丝价甚昂,而‘苏民素无积聚,多以丝织为业,东北半城大约机户所居’,织造太监孙隆掌税事,而其参随黄建节等,擅加征税,甚至及于织户小民,‘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并趁机要机匠按匹纳税后才可发卖,以致‘百物腾贵,民不堪命。又机户牙行,广派税额,相率改业,佣工无所趁食’。苏州机户与工人忍无可忍,先有佣工徐元、顾元、钱大、陆满等聚众二千余人,推选昆山机匠葛成为首领。隔二日,又有某些不知名人士为首,率数十人入玄妙观约定行动,葛成以芭蕉扇为号指挥,发誓‘不取一钱’、‘不夹寸刀,不掠一物,预告乡里防其延烧’。自葑门起,于灭渡桥捶毙税官黄建节,午间又击毙徐怡春,接着分别往阊、胥二门外,凡是税官在地方者,尽遭民众殴杀。之后又前往投靠税监的乡绅与富户家,‘毁其室庐、器物,或毙其戚属’,或各执火炬烧打。” 上述即为魏斐德、森正夫、赵鼎新等多位史家、学者所重点探究的“织佣之变”。而对于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巫仁恕来说,这次发生在江苏苏州府的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仅是他搜集到的明代中期至清乾隆年间众多“城市民变”案例中的一个。 实际上,比较于传统史家习惯使用的“民变”一词,《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的作者巫仁恕更愿意采用西方社会史学家查尔斯·蒂利创造的概念—“集体行动”。“史书上将城市居民反抗政府的行为与农村的暴动叛乱一起泛称为‘民变’,然而‘民变’一词是站在官方的正统立场或某一些阶层的立场上,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按照蒂利的看法,集体行动即是“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集聚行动的行为”。 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 明代以前,中国民众反叛的主角几乎都是农民,至明代后期,都市居民反抗政府的情形才大量出现。巫仁恕认为,“在中国城市史上,明清城市的发展,在‘量’方面,大都市的人口与数量较诸宋代虽没有太大的增长,但在‘质’的方面,城市的经济机能却不断地强化,更重要的是‘市镇’这类非行政中心的经济型小都市大量出现。相伴随的是,大量人口集中到城镇内,都市化的现象相当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明代后期开始,在城镇内发生了许多群众运动。”《大明律·兵律·军政》中“激变良民”这四个字的条文,在明朝以前的法律、法典里面没有看到,这也可以算作侧面的一个例证。 1484年,成化十九年,苏州府城反宦官索贿;1518年,正德十三年,福建省城福州兵变抗议裁饷;1575年,万历三年,湖北黄州府黄梅县城反征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江西九江府彭泽县城抢粮暴动;1796年,乾隆嘉庆间,江西饶州府浮梁县景德镇官匠罢工要价…… 通过爬梳历史资料,诸如此类“发生在城市,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该书中一共收集到了458例。其中,“粮食暴动、城市手工业工人集体抗议、反政府财税政令、阶层冲突等是这一时期城市民变的具体形式”。 依群众集体抗争与诉求的对象,这458例事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另一类则是社会性冲突。其中,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包括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反对官员与制度的集体行动以及要求政府改进政策与措施的集体行动;而社会性冲突则主要包括上下阶层的对抗、平行的社团与社群的冲突与竞争等。 “从两大类事件数目和比例来看,458例‘城市民变’中直接反对政府公权力的事件为多,社会冲突的事件较少。但如果从五种细分类型看,则是社会冲突中上下阶层的对抗,即平民对抗富户的事件较多,其后才是反对官员与制度的事件和反对财税政令的暴动。” 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会有不同形式的抗争,而抗争方式往往又与抗争的对象有关。巫仁恕总结,罢市、鼓噪哄闹衙署、罢工与罢考四种方式是较为常见的抗争方式。“罢市是应用最广的一种,凡是反对政府财税政令、反对官员留住官员、科场士变、阻米遏粜与社群冲突等都曾以罢市的方式来抗议。哄闹衙署或公堂通常的对象是官府或官员。罢工主要是反对雇主克扣工资,罢考主要是为科场士变和反地方官。”一些事件中还出现了投砖掷瓦、垒石塞县门、阻止官府行动、阻塞交通、鼓噪哄闹街巷、焚毁机器、放火焚烧城门宅门与械斗互殴等较激烈的抗争方式。 “在明清城市群众的集体抗议事件中,往往会看到民众将庙会节庆的仪式转化成集体抗议的仪式,不少事件中群众积聚于城隍庙或者文庙,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或作卷堂文击鼓鸣钟。种种动作,都是想透过这样的作态来吸引社会大众的注意,一方面有强化抗议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想利用另一种权威,如阴间的行政官城隍或圣人孔子,来监督或抗衡现实的官府或乡绅,并将他们种种的抗争行动合法化。”巫仁恕指出。 以上内容由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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