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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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道路根据路况和交通需要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分为车道。
在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情况下,机动车辆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为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允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警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通、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如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必须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策,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告。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指示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在夜间或者危险路段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五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轮椅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道路交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道路交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参考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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