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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为什么清朝的知府这么有得赚?

导语:清朝官员除了法定工资之外还有很多灰色收入,其中最大的收入来源是州县官员摊派给百姓的额外负担,最大的收入是收税时的火耗。尽管这种做法虽然不正常,但已经成为官场上既定的、公认的、广为接受的事实。

今天边肖带给你为什么清朝的知府赚了这么多钱。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何理解“清朝三年,十万雪花银”这句话?表面上是指一个清廉的县令,一个任期后就可以发财,但实际上是指官员除了法定工资之外还有很多灰色收入。只有这些灰色收入是法律允许的,这不是腐败。

所谓“十万雪花银”具体指的是,是人们描述官员收入的直白方式。当然不限于知府级别,还包括很多州县官员。事实上,如果以合法收入为计算标准,一个裁判官的年薪,加上养廉价工资的钱,很难维持温饱,他们能得到的额外收入,也就是最大收入,是一个不好的规定。

说起清朝的工资,真的低得可怜。顺治康熙年间,州县官员只能领象征性的工资。自雍正以来,除了名义上的工资,还增加了一笔可观的津贴——养廉银。周知年薪80两银子。如果知县在京城,年薪60两,一般县城也就45两。

就知县而言,他们的保洁钱水平在各省也有差别,从400到2259不等。除陕西省外,其他省份同省不同县之间差异显著。在山西、安徽、四川、贵州等几个省。,养廉所用银量相对较低,从400两到1000两不等。其他省份都在1000两以上。

直隶、湖南、甘肃、云南三省,最高的是1200两;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江苏、福建、广东、广西等省,有1400多两。但在山东、河南以外的其他省份,高工资限于各省少数县,大多数县的工资在500两到1200两不等。

那么,廉价白银的年薪和保养能否满足知县的私用和公务开支呢?除了养家糊口,他们还需要支付沉重的工作成本。他们要给参谋和指挥官发工资。工作人员的报酬很高,一个知县的总收入几乎不足以支付报酬。

但是,这些都不是知县最大的开销。另一种沉重的支出是“捐赠”,即当政府资金短缺时,政府司令命令州县官员和省内其他官员捐钱支持政府的支出。这种“贡献”通常是直接从官员的钱里扣除。

一般来说,州县官员要缴纳的“会费”是根据他的收入估算,按三个等级分摊,只有最低的一个可以免除“会费”。还有一种费用叫“捐款”,是对一些行政费用的捐款,如科举费用、秋考费用、军费等。另外,州县官员还要定期捐出上级的办公费用。

但是,州县官员最痛苦的不是这无数的捐款。几乎所有的州县官员都被迫捐款来填补几年来积累的损失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审核完钱粮入库之后。比如1800年的浙江,查了所有的钱粮,发现损失空高达近两百万两千。因此,州和县官员被指示在16年内捐款填补这一赤字空。

此外,山东地方官员共捐赠了112万枚白银,以弥补1803年至1804年期间的损失空。所以很多知县都抱怨自己名义工资不够交违约金,工资只够交捐款。许多官员认为,这种捐赠是导致州县政府资金频繁赤字的主要原因。

同时州县官员还要承担招待上级或上级的经济负担,必须提供食宿等物资。另外,老板的家人,局长,局长经常要钱。按照惯例,州县官员通常在省会设立办公室,为省长、州长或其他上级修理官房,提供家具和木柴。在老板生日、生日庆典、过年等节日,州县官员也会送礼。

有人为此算过账。一个知县每年的开销在5.62万到1.2万左右,也就是说每年的收入大致不到支出的三分之一。

在这种收支严重失衡的状态下,官方形式的“恶规”应运而生。所谓的恶规,其实就是州县官员摊派给百姓的额外负担,最大的收入就是收税时的火耗

清末,州县官员逢年过节都要收费,各级官僚通过这样的渠道补充收入。这种做法虽然不正常,但已经成为官场上既定的、公认的、广为接受的事实。所以是在法律的默许之内,也就是说,收不好的规则不算腐败。

正如开篇一段话所说,“三年清官,十万雪花银”,即使是一个不爱钱的县令,如果不在个人消费和社会生活上挥霍无度,他也不会穷,退休时甚至可以供养几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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