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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的内容是什么?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导语:明朝万历年间,张实行“一鞭法”,所有税收全部征收上缴国库。但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的银元,当地政府不得不将百姓所交的零碎银元重铸成银锭才能上交,而原有的银币在铸造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结果,当地官员经常在

明朝万历年间,张实行“一鞭法”,所有税收全部征收上缴国库。

但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的银元,当地政府不得不将百姓所交的零碎银元重铸成银锭才能上交,而原有的银币在铸造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

结果,当地官员经常在人们缴纳土地税时要求额外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消防消费”。

一般来说,碎银铸造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个最多是一比二,也就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粮食在储运过程中的损耗和成本可能更高,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终会毫无例外地扩大十倍以上甚至几十倍。

之后,所谓的“羡慕”,已经不是原来的字面意思了,发展成了除了常规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可小觑。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不是交给朝廷,而是地方政府掌管。朝廷虽然知道这一点,但从未公开承认过。

康熙帝统治后,用火就像明朝一样,而且还在增加。到康熙末年,火耗增加,豫鲁两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付正的80%左右。

这些所谓的私人征收、私人派系和私人使用的“嫉妒”不仅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员视为习惯性的“半合法”收入。这样,法外征税,又没有监督,官员自然就弄虚作假,贪污受贿。

雍正即位后,实行了“废羡归公”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消费要公开,数量要限制。“若不限于某数,王无依,肆无忌惮之州县,得任意数征费”;

2.废物收集后,与其留在州县,不如解决国库,由省官分发。“如果省政府要交公费,不用州县调度也能支持,而州县没理由借Kosorija,私立学校也可以取缔。”

总之,废银返还公众的本质在于财政的公开透明,即将之前收缴的废银由“非法”变为“合法”,同时由“暗征”变为“明征”,其数量和用途是固定的。

这样地方官员就不能私自多派人了,潜规则换成了明规则。以前不明朗、半明半暗的财政渠道被堵死,原本输给州县官员的非法收入也被收进国库。

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以往的财税制度,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朝贡的做法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滥派明显得到遏制,各省普遍降低用火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

以河南和山东为例,他们的火灾消耗率分别从80%下降到13%和18%,在其他省份通常在10%-20%左右,最高的是四川的30%,在富裕地区甚至更低,如浙江只有5%。

此外,“还公”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的损失空,丰富了国库,为雍正新政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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