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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特征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导语: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演进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誉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制。文章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具体表现。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演进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誉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制。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自春秋晚期以来,儒学成为“显学”。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律虽然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但在宗法制度下仍然是要严惩的重罪。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经典化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礼教的核心内容。汉代至隋朝,引经破狱盛行,以突出的形式显示了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强大影响。

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的枢纽

中国古代“法从君出”。皇帝的“命”就是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按照皇帝的意志编织制定的。历代皇帝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通过诏令、法令、法规等对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皇帝可以一个字立法,一个字废法。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边缘是“治民”,但为了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职能,达到“治民”的最终目的,他们也有“治官”的任务,但从来没有治君的法律。

相反,法律来自于你,监狱被你打破,皇帝的特权高于一切法律。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么亲自主持审判,要么以“给监狱的信”的形式命令部长代表他进行审判。一般重罪合并审判的判决和死刑复核都要上报皇上。他可以在法律之外慈悲为怀,也可以在法律之外受到惩罚。对于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如果不经打就被逮捕审判,就要依法惩处,以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经过两千多年的螺旋式发展,集权中的封建专制主义变得更加极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因此,皇帝一直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枢纽。

以刑法为法律的主要内在客体

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而民法和经济法往往被忽视。每一代人都颁布了一些单独的民法和经济法,一些民事条款也与法典相混合,但大多数都伴随着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长期实行密切相关。封建君主专制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害怕商品经济的发展危及其基础。所以,除了满足皇室和右派物质需要的产品和战争装备,其余手工业和商业都被控制在自给自足的低水平。这样,即使制定了一些民事和经济法规,内容往往也不是为了促进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是为了控制它。

以行政机关为法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政府虽然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活动受皇帝控制或受宰相等行政机关约束,很少可能独立行使职权。至于地方,行政机关也负责司法事务,两者直接整合。宋、明、清三代虽然有专门的省级司法人员,但实际上是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威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威不断降低,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加强的结果。

以各种法律的结合为编纂体例

法律的结合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民法和刑法混合。从战国时期的法律典籍到封建法典的最后一部——中国清朝的法律,刑法是主要的一部,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的内容。这种各种法律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的清末才得以改变,这与中国独特的国情是分不开的。以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也显示了封建专制下司法镇压的严酷性。

然而,各种法律的结合并不排除民事、行政和程序法的实际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比如汉代《九章法》中有一条“户法”,以北周命名,北齐以婚姻依附。《黄恺法》婚前改名为《家庭婚姻法》。明清法律是“按类编”的,以胡律为基础,分为“家仆”、“田居”、“婚姻”、“钱债”七个阶次。

自19世纪40年代以来,在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进行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同时,西方法律文化开始传入中国,使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20世纪初,为了摆脱困境,清朝被迫通过政治改革进行以自救为目的的“新政”。在借鉴西方立法技术和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传统规则和伦理为核心的旧法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从根本上废除了传统法律制度。

虽然“新政”随着王朝的灭亡而消亡,但法律修改的结果却是继承下来的。从此,中国的法制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演进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誉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制。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自春秋晚期以来,儒学成为“显学”。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律虽然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但在宗法制度下仍然是要严惩的重罪。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经典化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礼教的核心内容。汉代至隋朝,引经破狱盛行,以突出的形式显示了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强大影响。

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的枢纽

中国古代“法从君出”。皇帝的“命”就是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按照皇帝的意志编织制定的。历代皇帝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通过诏令、法令、法规等对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皇帝可以一个字立法,一个字废法。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边缘是“治民”,但为了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职能,达到“治民”的最终目的,他们也有“治官”的任务,但从来没有治君的法律。

相反,法律来自于你,监狱被你打破,皇帝的特权高于一切法律。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么亲自主持审判,要么以“给监狱的信”的形式命令部长代表他进行审判。一般重罪合并审判的判决和死刑复核都要上报皇上。他可以在法律之外慈悲为怀,也可以在法律之外受到惩罚。对于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如果不经打就被逮捕审判,就要依法惩处,以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经过两千多年的螺旋式发展,集权中的封建专制主义变得更加极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因此,皇帝一直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枢纽。

以刑法为法律的主要内在客体

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而民法和经济法往往被忽视。每一代人都颁布了一些单独的民法和经济法,一些民事条款也与法典相混合,但大多数都伴随着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长期实行密切相关。封建君主专制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害怕商品经济的发展危及其基础。所以,除了满足皇室和右派物质需要的产品和战争装备外,其余手工业和商业都被控制在自给自足的低水平。这样,即使制定了一些民事和经济法规,内容往往也不是为了促进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是为了控制它。

以行政机关为法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政府虽然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活动受皇帝控制或受宰相等行政机关约束,很少可能独立行使职权。至于地方,行政机关也负责司法事务,两者直接整合。宋、明、清三代虽然有专门的省级司法人员,但实际上是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威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威不断降低,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加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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