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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国民大会 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产生述论

导语:文章介绍了1946年南京政府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产生经历,经历了多次变化和曲折,反映了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之间的两难境地。文章详细介绍了选举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分类、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等。

作者:刘会军/杨磊

[本文摘自]《中华民国档案》2008年第2期,第76 ~ 84页

[作者简介]刘会军,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杨磊,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1946年南京政府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其代表的选举和产生经历了10年,经历了几次变化。其代表由地区、专业和特殊的选举方法和遴选方法产生。由于时间久了,中国的政局发生了几次变化,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情况复杂,所以其代表的过程也充满了变数。其方法和过程的变化反映了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之间的两难境地,即既要控制政权,又要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国民议会/立法机关/代表/选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国民党中央宣布结束“军政”,改为“政治训练”,这是向“宪政”的过渡。在从“政治纪律”到“宪政”的过渡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召开国民议会,制定宪法。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3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并决定“立法院应尽快起草并公布宪法草案”。(一)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四日,国民党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决定“在十月十日以前召开国民大会,并完成代表的选举”。②之后“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国民议会组织法八项原则和代表选举法六项原则”,1936年2月20日“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请立法院起草。”③国民议会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

由于国民议会代表选举没有如期完成,进入了全国抗战。此后国内政局不断变化,不得不多次延期。直到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才最终召开。在此期间,国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和产生经历了许多曲折和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只在少数论文中提到过,没有专门讨论。对这一过程进行系统的考察,将使我们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深入探讨和分析南京政府政治体制的走向,从而使民国史的研究内容更加深入和丰富。

一、有关选举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1936年5月14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议会组织法》和《国民议会代表选举法》,1936年7月1日颁布了《国民议会代表选举法实施细则》。此后,南京政府成立了国民议会代表选举筹备委员会和各级选举机构,国民议会代表选举进入实质性运作。由于众议员没有如期当选,国民议会不得不一再推迟。在这个过程中,修订后的《选举法》和《细则》相继出台。1946年,公布了《国民议会代表选举补充条例》,同年还修订并公布了《国民议会组织法》。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国民议会代表选举和产生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年满二十周岁并经公民宣誓的中华民国公民,有选举国民大会代表的权利。”“具备选民资格”、“年满25周岁”、“选区内的人”可以成为该选区的候选人,即有参选权。④

其次,选举的分类。《选举法》规定,选举可以分为三类:区域选举、专业选举和特别选举。

第三,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地区代表和专业代表按省市选举产生。各省市的地区代表人数应以人口比例为基础。每省人口不足一百万的,代表9人,每增加80万超过一百万,增加1人,但只有44人;每个城市人口少于20万的,代表2人,人口超过20万的,每增加30万人,代表1人,但人数限制在8人。⑤根据选举法规定,医院所辖省市按地区办法选出的国民议会代表总数为665人。由专业团体选出的代表人数分为三组:农会、工会和商会,分别分配到各省,共322人。根据行业团体,自由职业团体的代表人数为58人。特别选举有四种:一是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按省份分配45个名额;二是蒙古根据团旗分配了24个名额,西藏分为两个名额,即16个名额,由在西藏有选举权的人选举产生,16个名额由在其他省区有选举权的藏族人选举产生;三、华侨按国家或地区分配40个名额,其中港澳台省代表1名;第四,军队单独留出30个名额。⑥以上三类代表1200人。

除上述民选代表外,《组织法》还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国民议会的当然代表”。《组织法》和《选举法》修改后,规定中国国民党候补执行委员会和候补监督委员会也是当然代表,增加460名,由国民政府任命的代表240名,共选出代表1900名。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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