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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解密:土司制度的由来而土司制度是如何消失的

导语:中国土司制度源于元代,主要集中在元明清时期。该制度是王朝利用当地上层民族以间接统治的形式来处理周边民族的问题的一种形式。土司制度的实施对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但在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下逐渐消失。

中国少数民族土司制度历史悠久。说到吐司,不是我们现在吃的吐司,而是一种少数民族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今天我简单说一下敬酒制度。

按照一般史学界的说法,土司制度始于元代。还有一种说法是,元朝没有“汉室蛮夷”的意识,在元朝的国家等级制度下,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华夏”和“夷地”的概念,所以无法区分“土吏”和“流吏”。然而,土司制度不仅包括“土官”和“六官”的表述,事实上,边肖猜测中央政府并没有建立土司制度来区分华夷和中国。元代土司土官的任用是否制度化,尤其是是否有区分“土官”和“六官”的意识,可能值得进一步研究。但事实是,元朝有意识地任命酋长为“酋长”、“地方官”,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因为土司制度本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上层民族以间接统治的形式来处理周边民族的问题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华夏”和“夷地”意识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元朝。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集中在元明清时期。在以滇、黔、川、湘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非汉族地区,实行了一种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首席管理者、省长、县长、县长和地方长官的制度,如傅玄大使、调解大使、律师和官员。对应朝廷任用派遣到边疆并在一定时间后更换职务的官员“刘官”,这些由地方少数民族首领担任的地方官员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土司”或“土司”,而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地方少数民族首领为地方官员的制度为“土司制度”。

也就是吐司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对历史上百家争鸣的理解是区别于从属国家和省份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出现也是历史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疆域的扩大,少数民族被纳入统治是必然的,比如唐朝的《吉福周》,其实就是一种土司制度。少数民族纳入统治后,因为不是汉族,语言、生活习惯都不合理,很难直接统治,会有很大的阻力。

广义的土司,不仅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建造的治理场所,也是指“有自己的土地,治理自己的人民,统一自己的军队,继承自己的职责,治理自己的地方,入自己的流,被自己封侯”的地方官吏。狭义的土司是指“各有所居,治其民,团结其兵,承其职,治其所居,入其流,被其封”的地方官吏。

也就是说,这种敬酒是世袭的,但必须由中央任命,否则就是违法的。吐司不像政府官员,任命可以提拔,相当于土豪,但是在中央的管辖下,作为中央和地方的缓冲人物,对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由于土司制度的实施,中国疆域扩大,国家在空之前已经统一。

既然吐司的建立只是为了缓冲矛盾,那么吐司制度不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必然的。事实上,自明朝以来,已经设立了1078名土司官,但自明朝以来,“改土归流”一直在实施。所谓改土归流,就是王朝不再对非汉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是直接统治。

明代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并不彻底,真正大规模实施是在清代。雍正三年,长斋事变时,云贵总督高启久在当地长斋钟氏村设营,遇袭。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说明改土归流的必要性,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世袭土司改为科举任免的官员。所谓官,就是现任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同年5月,先平定贵州长斋土司,设立长斋堂。清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发动了多次针对少数民族的战争,但土司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彻底消失。

明清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大力推行儒家教育后,大多数少数民族开始接受中华文化,从而成为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战争期间,许多土司也成立抗日队抵抗日本侵略。真正的土司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消失了,被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完全废除和取代。其实这个过程不难想象,但是,它可以杀死一群不听话的土司,土改,土地分给普通百姓,土司失去了世袭资本,民族区域自治类似于明清时期的土地改革。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总是伴随着党支部的落户,所以土司完全消失了。

土司是为了回应历史的需要而诞生的。完成历史任务后,经过明清、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努力,土司制度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土司制度的历史成就却不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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