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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 卖妻有“证书” 卖主竟是主婚人

导语: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不收财,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实际上是合理合法的,历代旧制度都把就业作为订婚的条件。巴比伦尼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支付彩礼和彩礼,罗马民法把买卖婚姻作为建立“有丈夫权利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可见,过去

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不收财,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实际上是合理合法的,历代旧制度都把就业作为订婚的条件。巴比伦尼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支付彩礼和彩礼,罗马民法把买卖婚姻作为建立“有丈夫权利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可见,过去买卖婚姻的社会现象非常普遍。归根结底,这种现象是与经济形势分不开的。总的来说,农村比城市严重,旧社会比新社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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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穷人穷到卖孩子当饭吃。现在我们说他们太残忍了。其实都是出于无奈。孩子是从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他们能不心痛吗?与其让自己和孩子挨饿,不如让孩子找个地方逃跑,他们可以用这笔钱“养活自己”。想想在连孩子都可以买卖的旧社会,婚姻的买卖是什么?

以下卖老婆的文件,填的是结婚证样本。红色文字原本印在结婚证上,黑色文字由买卖双方填写,不伦不类。空框,本应填写婚姻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已填写买卖双方妻子的姓名、年龄、籍贯;应填写双方空字符,但填写交易日期;结婚证上硬加几个字,说明业务关系。:卖方妻子姓名×兴发,38岁,撒县新营人,1978年4月9日出生。今天,我们被指定以×凤山的名义出售原来的潘石作为一个房间。妻子姓×凤山,33岁,1978年4月9日出生于X。今天订婚卖×潘石本身和×凤山作为房。已经双方同意。特此证明。见证人×李、介绍人×兴宽、代理人×顺博尔德、委托人×兴发、已婚×凤山。成吉思汗时代73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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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卖老婆的家伙大概和字差没关系,因为这个卖老婆的家伙还是可以做个好的“婚礼男”的!想想,谁愿意请一个乞丐来主持婚礼?他必须是一个突出的“文明人”,“文明”到把妻子当商品的程度。这个人公然把老婆卖给别人,在“售后服务”上不失时机,就像我们常说的“扶马搭顺风车”——他自己亲自为买家担任“主礼人”,真正把佛送到了西方。本来应该够搞笑的,但是这么诡异的事情居然写在纸上,你就不信了。看那一本正经的官文和红色的公章。这绝不是偷偷摸摸,也不害羞,而是彻头彻尾的“公开转让”。买卖双方都开心。

这张特别结婚证上的时间也很特别,是成吉思汗738年4月9日。这个时代让人想起蒙古人。你看看不伦不类的四色旗,有点像伪满洲。当时是抗战末期,怀疑被强奸的可能是傀儡政府。后来,竟然是所谓的“蒙古自治州”。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张结婚证,它和之前的“卖妻证”一样,都是“出生”在日寇的傀儡政府,成吉思汗时代,上面的“察南衙门”是察南自治政府的“厅”。让我们回到婚姻的话题。我最感兴趣的是“民族交往”这几个显眼的词。显然,这是蒙汉通婚的产物。为什么他们那么多宣传蒙汉通婚?记得清宫题材的电视剧,但是孝庄皇后不是满人而是蒙古人。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政权中,蒙古姑娘成了宫中的“半边天”,世世代代“承包”着自己宫殿的另一半。这当然不是“买卖婚姻”,但总让人觉得有点“交易”的感觉。因为他们身后的蒙古草原是“亲人”所在的地方,满族人真正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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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民族通婚带来了两个民族的和平共处,“民族交往”的好处不言而喻。满蒙的民族政策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上下影响自然会影响到民众。蒙古人以前和满族人好,后来和汉族人好。在草原上,“一家两制”并不少见。汉族有“蒙古半天”,蒙古族有“汉族半天”。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1949年以后,少数民族的身份特别受欢迎:上学、当兵、招兵、提拔干部都有优势,娶蒙古姑娘和丈夫也有优势。有了孩子,就能享受到与少数民族的优势,民族团结也因为民族政策的光而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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