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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大发展和瓦解,为什么瓦解?

导语:李渊、唐高祖从唐、隋开始,基本上仍沿用前朝的均田制。直到武德七年全国基本统一,局势稳定,才重新颁布均田制令。此后,根据形势的变化,唐玄宗在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两次对原《统一土地令》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李渊、唐高祖从唐、隋开始,基本上仍沿用前朝的均田制。直到武德七年全国基本统一,局势稳定,才重新颁布均田制令。此后,根据形势的变化,唐玄宗在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两次对原《统一土地令》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唐代均田制的内容如下:

中国男人和丁男人各收100亩地,其中库本登80亩,永业店20亩;老年男性、不治之症、废疾收库本登40亩,丧偶妻子收库本登30亩;如果没有丁南,而老人、不治之症、废疾为户主,每人再收20亩永业田;杂户收到的土地和百姓一样;“如果新受助人在窄乡,农村人口减少一半”,即新受助人在窄乡获得宽乡库本登的一半。

道士和尚给库本登30亩,女冠尼姑给库本登20亩;工商业者,在人多地少的宽乡,永业店和库本登各减一半,即永业店10亩,库本登40亩。在土地人少的狭窄乡镇,不会受到土地的影响;官员被田减少一半人;妇女、民歌、奴婢、牛等不再纳入收地范围。

自王公以来,所有官员都被授予永业天;对于首都内外的官员来说,官场也是根据官品的等级划分为工作场,首都内外的各级政府机关也有公共场。

唐代取消了除寡妇嫔妃、普通奴婢、民歌、黄牛以外的普通妇女的田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商人的田地。通过减少批地对象的数量,可以解决土地均等化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达,寺庙普遍占用土地,所以唐代的土地制度承认僧人、尼日利亚人、道士接收土地的地位。雍田野,唐朝人,有财产权,可任意买卖、质押、出租;放宽卖地,让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扩大自己的土地,为大规模土地所有权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实施背景

唐代均田制的重新确定隋末农民起义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地;农民战争的冲击后,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势力萎缩。实施土地均等化制度的障碍很少,因此土地均等化制度仍然具备实施的条件。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有大量无主荒地,为实施土地均等化制度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正是因为均田法的存在,土地兼并受到严厉制裁,抑制了豪强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它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农民与土地捆绑紧密,需要支付的租金调整和强迫劳动是固定的,增加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第二,对于农民来说,实际收入少于规定,实际分配的土地数量偏离规定:土地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也是不同的。

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唐朝的均田制在扩大耕地面积、土地与劳动力结合、恢复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粮食产量增加,经济繁荣于空。土地均分制度的长期广泛实施也为隋唐的繁荣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居住农民数量的增加,国家可以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收入可以得到充分保证。唐朝的均田制虽然不能完全限制权贵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有所抑制。

土地均等化制度的解体

唐朝政府的屯田、农田、牧场占用的土地大,土壤肥沃,水利条件好,地主阶级的土地不能用来平整土地,连官店的荒地都可以用来奖励强大的英雄,所以实际上唐朝用来平整土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可以用于出让,数量非常有限。另外,能把土地还给官方的人很少,所以用于平整土地的数量确实不足。再加上人口增加,税收负担更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时会卖掉他们的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的。但唐朝确实实行了均田制:京畿道户数过多,唐太宗考虑迁都宽乡;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两次发布均田令,天宝十一年禁止吞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维护均田制的愿望。

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的自由贸易导致官僚地主和权贵不断兼并土地,屯田数量有限导致土地均田制的缺失,使土地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安史之乱后,唐代经济衰退、役增多、农民流亡,对均田制造成进一步破坏,最终取消了均田制。

综上所述,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业化;新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土地均分制度的灭亡;因为唐代的均田制是封建国家束缚农民到土地上榨取地租,一旦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就消失了;在劳动力分散、私有制小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的,那么其财产关系是从属和奴役的,这也决定了土地均分制度必然会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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