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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 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

导语:今年我国房地产调控的具体政策有哪些?谢谢你。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2010年4月17日,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中国十条》,具体如下:统一思想,增进了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入的调节作用。增加居住用地的有效供给。调整住房

今年我国房地产调控的具体政策有哪些?谢谢你。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2010年4月17日,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中国十条》,具体如下:统一思想,增进了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入的调节作用。

增加居住用地的有效供给。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确保2010年完成各类棚户区3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280万套住房改造。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融资的监管。

加强交易秩序监管。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快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调整和完善,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新闻媒体应加强积极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住房,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全国八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

关于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发布后,房地产市场发生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了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居民住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增加普通住房建设;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抑制投机性投资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

二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国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中央政府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规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可以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

各地要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贴、财政贴息或注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发放长期贷款。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由政府持有、经营或回购。

第三,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按照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再转让交易的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机关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

加大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应用力度,加强存量房屋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和推广,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第四,强化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住房的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五、严格房屋土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供给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需要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用地,以确保有保障。

今年商品房土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进“限价、竞争性地价”模式,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供应土地。

房价高的城市应该增加有限商品房的规划土地供应。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招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认真查处。

已用于房地产的土地,超过两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的罚款。

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不足25%,合同约定的土地和土地开发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严格制定和实施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于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以及能够提供一定期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购买一套住房;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家庭、在一定年限内无法提供地方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需要暂停出售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已采取限购措施的城市应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应在2月中旬前发布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出台限购措施。

七、实行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土地出让底价连续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等情况,要约谈省级及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未按计划确定并公布本地区新增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新增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足、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应纳入访谈和问责范围。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城市实施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做法和经验,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根据国情合理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投机和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制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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