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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导语: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以法典体系为主要特征;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法的传统。两大法系在法源传统、法典编纂、法律结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职业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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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又称民法体系、法典体系、罗马法体系、罗马-日耳曼法体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最早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来扩展到拉丁和日耳曼国家。在罗马法史上,民法是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以前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国家。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家。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大陆法系形成了两条支流。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仅指普通法,而是指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的最早发展,产生了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系的形成。美国的法律制度虽然起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英美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分支:英国和美国。

两大法系在法制史传统或宏观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起源

1.从法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有造法传统,是其主要法源,判例法一般不视为正式法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法的传统,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

2.按照法典化传统,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为单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大多是对其法理的收集和修正。

法律结构

3.从法律结构的传统来看,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传统公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成文法分类的基础上的。历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机关的法律。所谓衡平法,就是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时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的适用

4.从法律适用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官在认定事实后首先考虑成文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成文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非常重视法律解释;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确认事实后,首先考虑过去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进行比较,找出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套用先例的方法,也叫“区分技术”。

进行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在传统上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大陆法系倾向于威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诉讼实体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职业教育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民法体系突出了律师和法官职业教育中的法学理论,所以自古罗马以来民法体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践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通过协会进行的,这种教育叫做“师徒关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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